朱XX與殷X、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1181民初108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丹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朱XX,女,漢族,住丹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鎮江市潤州金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殷X,男,漢族,住丹陽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鎮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100841454XXXX。
負責人:楊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江蘇學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濮陽縣。
被告:上海陸陸順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楊浦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058345XXXX。
法定代表人:李X,經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55040XXXX。
負責人:嚴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該公司員工。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與被告殷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鎮江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王XX、上海陸陸順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戎光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與被告殷X及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上海陸陸順物流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方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08169.5元;2.要求被告方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5日18時05分許,殷X駕駛蘇LXXXXX小型客車,沿丹陽市界司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該道路20公里935米處時,與從該道路由南向北橫過該道路朱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相撞后電動車倒地滑向該道路南側是與由西向東行駛的王XX駕駛的滬DXXXXX重型貨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朱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丹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殷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朱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XX無責任?,F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被告殷X辯稱,對事故認定及責任承擔沒有異議,我方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商業險,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此事故中,我未墊付。
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認定及責任承擔沒有異議,被保險人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商業險,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醫療費由法院核定,要求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20元/天,25天,營養費認可20元/天,認可120天。護理費認可70元/天,認可120天。誤工費不予認可。殘疾賠償金按農村標準計算。精神撫慰金認可3500元。交通費認可200元。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被告王XX、上海陸陸順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參與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供書面答辯和任何證據。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到庭參與訴訟,但提供書面答辯狀辯稱,我公司只在交強險無責部份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5日18時05分許,殷X駕駛蘇LXXXXX小型客車,沿丹陽市界司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該道路20公里935米處時,與從該道路由南向北橫過該道路朱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相撞后電動車倒地滑向該道路南側是與由西向東行駛的王XX駕駛的滬DXXXXX重型貨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朱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丹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殷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朱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XX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到醫院住院治療。揚中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構成十級傷殘,誤工270天、護理120天、營養120天,花去鑒定費2900元。蘇LXXXXX小型客車在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商業險,且有不計免賠。滬D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原告發生事故前系丹陽市丹北鎮臥龍浴池個體業主,事故發生后休息在家。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用藥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當事人的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用和死亡賠償金”。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存在,證據確鑿。該事故經丹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殷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朱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XX無責任。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方賠償因該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關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相關損失的項目標準與賠償數額依照法律規定應予以重新計算。由于蘇LXXXXX小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其按照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的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仍有超出的部分由責任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滬D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車無責任,故被告化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無責賠付。
被告保險公司雖主張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但未舉證其對投保人盡到了如實告知義務,且沒有舉證究竟何種藥品屬于非醫保用藥。因此,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被告保險公司抗辯傷殘按農村賠償金標準計算,且誤工費不予認可,經審查,原告發生事故前系丹陽市丹北鎮臥龍浴池個體業主,事故發生后休息在家,因此,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為此,對原告的損失本院確定如下:
關于醫療費,原告主張46011.88元,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營養費,原告主張6000元,經審查,本院予以確認3600元,按每天30元,鑒定期間120天計算。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5500元,經審查,本院予以確認750元,按每天30元,住院期間25天計算。
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14400元,經審查,本院予以確認12000元,按每天100元,鑒定期間120天計算。
關于誤工費,原告主張54000元,經審查,本院予以確認35100元,按每天130元,鑒定期間2700天計算。
關于傷殘賠償金,原告主張94400元,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經審查,本院予以確認4000元。
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2000元,經審查,本院酌情認定500元。
綜上,原告總的損失為196361.88元,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給原告120000元,被告華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給原告12000元。余款64361.88元,由于原告駕駛的車輛系非機動車,本院予以調整雙方承擔責任比例,被告殷X按80%責任承擔,即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承擔51489.5元。被告王XX、上海陸陸順物流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依法可缺席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各項損失171489.5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各項損失12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20元,鑒定費2900元,合計3620元,由原告負擔724元,由被告殷X負擔2896元(該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殷X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戎光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道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