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681民初846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啟東市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陳XX,男,漢族,住啟東市。
委托代理人:沈X,啟東市新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區。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乙,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陳XX撤回對張帥帥的起訴,本院當庭裁定予以準許撤訴。原告陳XX的委托代理人沈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2019年4月4日,張帥帥駕駛蘇F×××××號小型轎車與其駕駛的蘇F×××××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受傷、車輛受損。事發后,他經啟東市人民醫院等醫療機構治療,其傷構成十級傷殘。交通警察部門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由張帥帥承擔次要責任。張帥帥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故請求被告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28630.68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也沒有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醫療費發票真實性無異議,但應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但系單方鑒定,申請重新鑒定;伙補費認可,營養費認可300元,誤工費期限認可4個月,護理期限認可45天,住院期間雙人護理無醫囑不認可,交通費認可2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4日00時許,陳XX持證駕駛蘇F×××××小型轎車,沿啟東市匯龍鎮公園由北向南行駛至牡丹江路路口時,與沿牡丹江路由東向西行駛由張帥帥持證駕駛FY837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陳XX受傷,車輛財物損失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陳XX棄車逃逸。啟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第3206814201900094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本起事故由張帥帥承擔次要責任,陳XX承擔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陳XX被送往啟東市中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為樞椎骨折,左側肋骨骨折(9、10),頭部外傷,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時間為2019年4月4日至4月15日,共花醫療費8715.68元。
2019年10月18日,由啟東市新安法律服務所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對陳XX傷殘等級、三期等情況進行司法鑒定。2019年10月26日,該司法鑒定所出具了通三院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381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陳XX交通事故致樞椎齒狀突骨折、多處軟組織傷,其頸部功能障礙評定為十級傷殘。2、建議陳XX誤工期限以15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45日為宜(其中2人護理10日,1人護理35日),營養期限以45日為宜。
另查明,2018年12月4日,張帥帥駕駛的FY837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50萬,附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12月15日0時至2019年12月14日24時,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陳XX的醫療費、誤工等損失,故陳XX依法向本院起訴,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由陳XX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療費票據、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張帥帥所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陳XX的損失,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依法根據事故雙方責任比例,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效力問題。某保險公司抗辯,該鑒定為單方申請,陳XX事故后隱瞞治療情況,故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認為,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得當,且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抗辯事由,故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對陳XX主張的各項損失,結合本案證據及訴辯意見,本院核定如下:1、醫療費8715.68元,由門診病歷、用藥明細、醫療票據等證據證實,予以認定。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出院記錄住院11天,認定198元(18元/天×11天)。3、營養費,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450元(10元/天×45天)。4、誤工費,根據陳XX陳述有工做工、無工務農,按99.35元/天計算誤工費,誤工期限以司法鑒定意見書為準,認定14902.50元(99.35元/天×150天)。5、護理費,按普通的誤工標準99.35元/天,護理期限及護理人數以司法鑒定意見書為準,認定5465.25元(99.35元/天×55天)。6、殘疾賠償金,根據陳XX的年齡、戶籍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傷殘等級,認定94400元(47200元/年×20年×10%)。7、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本案事故發生、事故責任、傷殘等級等因素,酌定2000元。8、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陳XX兒子的出生時間,撫養標準,認定20623.40元(29462元/年×14年×10%÷2)。9、交通費,根據本案的實際救治情況,酌情支持200元。綜上,陳XX損失總額為146953.83元,符合交強險損失金額為119363.68元,交強險之外損失金額27590.15元;因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張帥帥在本起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19363.68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賠付8277.05元(27590.15元×30%),某保險公司賠償陳XX因本起事故造成損失金額為127640.73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27640.7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52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陳XX負擔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1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44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審判員 張 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盧文龍
書記員 黃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