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鞏XX等與甲保險公司等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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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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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28民初149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平遙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甲,系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乙,系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鞏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甲,系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乙,系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法定代表人:肖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該公司職工,系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系一般代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XX,該公司總經理。
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XX,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鞏XX訴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1日、2020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鞏XX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甲、田X乙,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鞏XX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損等83163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3日,鞏XX駕駛自己經營的晉JXXXXX(晉JXXXXX)重型貨車,沿省道汾屯線由東向西行駛至31KM+700M路段時,追尾于前方同向行駛的焦某某駕駛的豫EXXXXX(豫EXXXXX)重型貨車,造成兩車受損,經平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鞏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損等100060元。被告平安保險蕪湖支公司、山西分公司分別為晉JXXXXX、晉JXXXXX貨車承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第三人為保單約定的第一受益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保險合同中約定第一受益人是本案的第三人,在第一受益人沒有放棄保險利益的情況下,原告不是適格的當事人,原告不適格,起訴應當予以駁回;原告起訴的車損等損失,無足夠充分的證據證實;拖車費當時拖的是主車和掛車,而原告車輛只有主車在我公司投保,拖車費應當由主掛車的保險公司共同負擔;評估費不是原告車輛直接損失,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
被告乙保險公司、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辯未出庭。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證如下:關于北京龍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因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據技術中心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就該車損失情況又進行鑒定出具鑒定報告,且經庭審并結合其他證據,對北京龍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不予采信,對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鑒定報告予以認定。
本院查明認定事實如下:晉JXXXXX和(晉JXXXXX)重型貨車系原告鞏XX于2017年8月15日向呂梁市神龍汽貿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晉JXXXXX價379000元,晉JXXXXX價100000元)購買,后該車于2017年11月9日登記于呂梁市某某運業有限公司名下。該車2017年11月10日以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就晉JXXXXX主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579000元;就晉JXXXXX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同時約定在賠付金額超過車價10%時第一受益人為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未經受益人同意不得批改或撤銷。
2018年1月23日,鞏XX駕駛晉JXXXXX(晉JXXXXX)重型貨車,沿汾屯線由東向西行駛至31KM+700M路段時,追尾于前方同向行駛的焦某某駕駛的豫EXXXXX(豫EXXXXX)重型貨車,造成兩車受損事故,經平遙縣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服務中心認定,鞏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鞏XX與焦某某達成調解協議,晉JXXXXX(晉JXXXXX)重型貨車車損和施救費用自理。
事故發生后,晉JXXXXX(晉JXXXXX)重型貨車由平遙縣園丁路路安達服務部施救,鞏XX花費3600元。
2018年9月10日,晉JXXXXX重型貨車由平遙縣人民法院委托北京龍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就該車損失情況進行鑒定,2018年10月18日北京龍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鑒定報告,核定晉JXXXXX車損為74990元。鞏XX支付鑒定費4573元。
2019年6月20日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據委托書,就晉JXXXXX和(晉JXXXXX)重型貨車2018年1月23日發生的保險事故委托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辦理索賠事宜領取保險賠款。
庭審中2019年10月12日,甲保險公司對鑒定不予認可,申請重新評估。經本院移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證據技術中心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就該車損失情況進行鑒定,2020年1月6日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鑒定報告,核定晉JXXXXX車損為67935元。甲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4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發生保險事故的晉JXXXXX重型貨車由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保險公司簽訂有保險金額為579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晉JXXXXX重型貨車發生碰撞由甲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且約定在賠付金額超過車價10%時第一受益人為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相關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本院確定晉JXXXXX重型貨車車損為67935元,該車損超過車價10%部分為67935-57900=10035元,應屬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鑒于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已委托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領取,本院準予。
本案施救費3600元為施救晉JXXXXX(晉JXXXXX)兩車費用,該施救費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乙保險公司各半承擔。
其余原告所訴和被告所辯均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和采信。
被告乙保險公司、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晉JXXXXX車損579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第三人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晉JXXXXX車損10035元,此款由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領取。
被告甲保險公司賠付原告鞏XX晉JXXXXX車施救費1800元。
被告乙保險公司賠付原告鞏XX晉JXXXXX車施救費1800元。
駁回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鞏XX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條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8元,減半收取939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788元,乙保險公司負擔20元,原告交城縣致誠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