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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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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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290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
負責人:孫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安徽引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慶立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
法定代表人:白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XX、劉XX、安慶立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28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查閱卷宗,詢問當事人,核對事實之后,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醫療費減少賠付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減少賠付5000元,合計減少賠付10000元,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程XX、劉XX、安慶立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程XX醫療費中含有治療糖尿病等與事故無關的用藥,且應扣除非醫保用藥;2、一審認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請求核減。
程XX辯稱,非醫保用藥在一審中沒有進行鑒定,金額不能確定,不應扣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劉XX、安慶立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未答辯。
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劉XX、安慶立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程XX醫療費49629.89元、殘疾賠償金34393元/年×5年×21%=36112.65元、護理費132.88元/天×210天=27904.8元、營養費40元/天×240天=9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天×48天=1920元、交通費400元+600元×6次=4000元、護理用品1005元、輔助器具費980元+990元=1970元、施救費800元、司法鑒定費2100元+2400元=4500元,以上合計157442.34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在交強險內支付);2、本案受理費由劉XX、安慶立華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庭審中,程XX當庭將護理用品費用變更為1000元,合計訴訟請求變更為157437.4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22日9時42分,劉XX駕駛皖H×××××號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菱湖南路科技廣場路口時與在人行橫道過道路程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程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安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勘察認定: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程XX無責任。事故造成程XX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股骨頸骨折、頭部開放性損傷、高血壓病、糖尿病,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19日在安慶市立醫院住院治療28天。后程XX因右股骨頸骨折內固定松動、右股骨頭壞死、糖尿病2型、高血壓病,于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4日住院治療20天。程XX傷情經鑒定為一處九級、一處十級(定殘日為2018年12月6日),護理期210日,營養期240日。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為50萬元(不計免賠)。第一次住院治療的醫療費40000余元,已由劉XX在保險公司理賠,且不在本案訴訟請求中。第二次住院治療墊付護理費6350元,在本案訴訟請求中。核定程XX的賠償項目為:1、醫療費,憑票49629.8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治療合計48天,按每天40元計算為1920元;3、殘疾賠償金,程XX因交通事故構成九級和十級,故殘疾賠償金計算為36112.65元[34393元/年×5年×(20%+1%)];4、營養費,營養期經鑒定為240日,按每天40元計算為9600元;5、護理費,護理期經鑒定為210日,按每天123.48元計算為25930.8元;6、交通費,住院治療48天,按每天10元計算為480元,其稱事故后包車到醫院復查,結合其傷情、年齡及居住情況,酌情認定為1000元,合計為148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5000元;8、護理用品,訴求1000元,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9、施救費,程XX提交安慶市開發區宏遠摩托維修部出具的發票稱事故后花費維修費(含施救費)800元,考慮到車輛受損屬實,予以認可;10、輔助器具費,程XX提交安慶市仁康藥房出具的發票稱其事故后購買輪椅和拐杖花費1970元,考慮到其年齡及病情,予以認可。綜上,程XX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42443.34元。
一審法院認為,因上述費用未超出保險限額,均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劉XX事故發生后,墊付費用6350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鑒定費系因訴訟而產生的費用,納入訴訟費用中一并處理。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142443.34元,其中向程XX支付136093.34元,向劉XX支付6350元;二、駁回程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49元,減半收取1725元,鑒定費4500元,兩項合計72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054元,由劉XX負擔5171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各方爭議焦點為一審對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以及對訴訟費和鑒定費的負擔是否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關于醫療費,某保險公司認為程XX有與交通事故無關的醫療費用且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但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某保險公司的該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程XX因本起交通事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和一處十級傷殘,且不負事故責任,一審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當地生活水平后在法定的幅度范圍內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并無不當。關于鑒定費和訴訟費,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用范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一審對鑒定費、訴訟費的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秀珍
審判員 左 紅
審判員 劉夢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朝玉
書記員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