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X與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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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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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民初3995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反訴被告):熊X,男,漢族,北京公交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客運分公司司機,住北京市豐臺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格桑XX,北京市信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北京市信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李桐,男,滿族,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職員,住北京市豐臺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北京宇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402號。
法定代表人: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職員。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禪城區。
法定代表人:楊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熊X與被告李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以及反訴原告李桐與反訴被告熊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熊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格桑XX、乙,被告李桐(反訴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熊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35811.12元(按對方主要責任計算,其中醫療費62178.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二次手術費20000元,營養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135980元,護理費9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000元,交通費2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292.6元,誤工費28979.2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4350元;2、判令甲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判令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2日8時40分,在北京市豐臺區南苑路三營門路口東公交車道,李桐駕駛北京騰飛極限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飛公司)所有的×××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與由東向西騎電動三輪車的熊X相撞,致熊X受傷。本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大紅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桐負主要責任,熊X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熊X被送往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該院診斷為右鎖骨遠端骨折等需要住院治療。熊X于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6月4日住院手術治療,經過13日住院治療,熊X出院。事故發生后,熊X花費了大量的費用進行治療,現依據相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李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雙方是主次責任,對方要求我方承擔70%責任過高,醫療費應以實際發生為準,誤工費應計算到定殘之前即2019.8.29日,請法院核實后依法裁判。
甲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戶口本顯示是城鎮戶口,交強險賠償金12萬已經賠滿,剩余部分由商業保險承擔。
乙保險公司辯稱,李桐駕駛摩托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50萬,不計免賠,對于原告合法損失根據原告提交證據我公司進行賠償,其中交強險限額內部分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商業險不賠償,鑒定費、訴訟費我公司不賠償。
反訴原告李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熊X賠償李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維修費、鑒定費等經濟損失73130.35元(李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扣除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的款項后各項損失金額為:醫療費392.45元、誤工費7726.23元、營養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00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1359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車輛維修費14047.2元、鑒定費4350元、拖車費330元,合計182825.88元,要求熊X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73130.35元)。
反訴被告熊X辯稱,對李桐的鑒定報告有異議,我方考慮是否申請重新鑒定。對李桐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22日8時40分,在北京市豐臺區南苑路三營門路口東公交車道,李桐駕駛車牌號為×××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熊X駕駛電動三輪車由東向西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李桐、熊X受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大紅門大隊認定李桐為主要責任,熊X為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熊X被送往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就醫,于當日至6月4日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右鎖骨遠端骨折,頭部開放傷,多處軟組織損傷(頭部、右肩及右足踝部),腦外傷后綜合征,高血壓癥,2型糖尿??;出院醫囑:……6.二次取內固定物所需費用約貳萬元,不適隨診(支具需外購,住院期間及出院后需陪護壹人壹月)。出院后,熊X仍前往該院復查。熊X為此支付急救費、住院費、復查費等醫療費62178.35元。2019年8月26日,熊X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進行鑒定。8月30日,該所出具鑒定意見,認為熊X構成十級傷殘(傷殘率10%);誤工期限可考慮為自受傷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止;護理期限可考慮為30-60日,營養期限可考慮為60-90日。熊X支付鑒定費4350元。
審理中,關于熊X主張的醫療費62178.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殘疾賠償金13598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292.6元、誤工費24326.4元、鑒定費4350元,各本訴被告對上述費用數額表示認可,要求按照各自答辯意見進行賠償;關于熊X堅持主張的二次手術費20000元,各本訴被告不同意賠償;關于熊X主張的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失費數額,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就李桐提出的反訴請求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熊X于判決生效后90日內一次性給付李桐款項47500元。
經查,熊X是非農業戶口;其于2002年11月5日生一女熊瀅瀅。
另查,車牌號為×××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登記在騰飛公司名下,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額度98900元)、第三者責任險(額度
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發在保險期限范圍內。
本院認為,熊X與李桐發生交通事故,熊X、李桐受傷,車輛受損,李桐負事故主要責任,熊X負事故次要責任。鑒于李桐駕駛的×××號摩托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商業三者險,故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合理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70%責任比例賠償,仍有不足的,由李桐按70%責任比例承擔。具體如下:1、關于雙方無爭議的醫療費62178.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殘疾賠償金13598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292.6元、誤工費24326.4元,二次手術費20000元,屬合理損失,應予賠償;2、關于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9000元,雖未提交相關票據證實其實際損失數額,但考慮熊X傷害程度確需產生上述損失,結合醫囑和鑒定結論評定期限酌定為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9000元;3、關于交通費2000元,熊X未提交相關票據證實其實際損失,本院依據就醫情況酌定400元;4、關于精神損失費6000元,熊X所受傷害,確給其身體及精神造成一定痛苦,應給予精神撫慰,但其主張的數額過高,本院結合傷害程度酌定5000元;5、關于鑒定費4350元,鑒定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之內,根據過錯程度由李桐承擔70%。關于李桐提出的反訴請求,因各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熊X于判決生效后90日內一次性給付李桐款項47500元,對上述意見,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熊X醫療費10000元;
二、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熊X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400元、誤工費24326.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000元、傷殘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66273.6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
三、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熊X醫療費
36524.85元、伙食補助費910元、營養費315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51799.3元、后續治療費14000元;
四、李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熊X鑒定費3045元;
五、熊X于判決生效后九十日內一次性給付李桐款項47500元。
六、駁回熊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2419元,由被告李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494元,由李桐負擔400元(已交納),由熊X負擔9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相淑朝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