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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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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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284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懷寧縣。
負責人:黃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住安徽省懷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安徽省懷寧縣公嶺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饒XX,男,漢族,住安徽省懷寧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饒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17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減少賠償款33075.1元。事實與理由:1、劉XX已年滿72周歲,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致收入減少,對其誤工費不應支持;2、安徽明德司法鑒定中心對劉XX所作的傷殘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不應采信;3、訴訟費及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應承擔。
劉XX辯稱:1、劉XX系在農村務農,并不存在退休,之前一直在家附近的懷寧縣新安中學附近賣菜,一審沒有按批發零售業標準,而是按照50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其實過低,但劉XX并沒有上訴;2、劉XX因交通事故致左脛骨中斷骨折,肯定會影響左踝關節活動度,鑒定結論并非依據不足;3、鑒定費屬于訴訟費范疇,在交強險內的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饒XX辯稱,鑒定費和訴訟費,應當由保險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由法院依法認定。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饒XX、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20482.2元、誤工費26177.4元(145.43元/天×180天)、護理費11959.2元(132.88元/天×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40元/天×30天)、營養費3600元(40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24075.1元(34393元/年×7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后續治療費9000元、鑒定費330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108793.9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8日10時15分,饒XX駕駛其所有的皖H×××××號小型轎車,在安徽省懷寧縣公嶺鎮財政局門前道路行駛時,因觀察疏忽,操作不當,與同向步行的劉XX發生刮擦,造成劉XX受傷。懷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饒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不負事故責任。劉XX受傷后被送至懷寧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左脛骨粉碎性骨折、腰背部臀部外傷、頭部外傷、身體多處挫傷。劉XX住院30天,共花去醫療費20332.7元,出院時醫囑休息4月整、加強營養、專人護理。2019年5月22日,劉XX到該院門診復查,花去醫療費149.5元。2019年6月4日,劉XX的傷情經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確定劉XX因交通事故致左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屬十級傷殘;劉XX的傷后誤工期以180日、護理期以90日、營養期以90日為宜;劉XX的后續醫療費用約需人民幣9000元。為進行上述鑒定,劉XX共支付鑒定費3300元。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請求對劉XX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經一審法院詢問,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出具了皖明[2019]221號《關于劉XX案的情況說明函》,內容為:“懷寧縣人民法院:貴院2019年7月12日轉來對劉XX案件的重新鑒定申請書,本所已獲悉,現就申請書中提到的相關問題,說明如下:被鑒定人劉XX于2018年8月18日因交通事故致左脛骨中下段骨折伴錯位,雖脛骨骨折未直接累及關節面,但是骨折傷情較重,伴隨相應部位軟組織損傷,臨床因治療需要進行‘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及患肢制動,存在導致相鄰大關節(左踝關節)活動功能喪失的基礎。所以本所對被鑒定人劉XX評定十級傷殘依據充分。特此函告。”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墊付劉XX10000元,饒XX墊付劉XX10332.7元,劉XX均予以認可。另劉XX認可饒XX為其雇請了20天的護工,護工費用均由饒XX支付;一審中,饒XX同意劉XX按照護理費的計算標準返還其墊付的護理費,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擔。一審另查明:劉XX的戶籍為農村居民,其住房坐落于懷寧縣,屬該鎮集鎮規劃區內。2018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393元,安徽省從事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職工日平均工資為123.48元。肇事車輛皖H×××××號小型轎車己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分別為12.2萬元和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劉XX要求賠償的損失額是否有事實依據。1.關于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為20482.2元;某保險公司要求在醫療費用中扣除15%非醫保用藥費用,因其未舉證證明雙方就保險公司不承擔非醫保用藥費用有合同約定及費用的范圍,不予采納。劉XX主張的后續醫療費9000元,系經司法鑒定機構依法鑒定確定,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抗辯該費用應待實際發生時主張,與法律規定相悖,不予支持。2.誤工費,根據劉XX的誤工時間及收入狀況確定。劉XX僅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懷寧縣公嶺鎮公嶺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不足以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況,其按照145.43元/天的標準主張誤工費,不予支持,因劉XX事故發生時已年滿72周歲,考慮到當地的勞動生產情況、劉XX的年齡及勞動能力并參照安徽省最低工資標準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將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確定為50元/天;劉XX主張的誤工期限系經本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確定,予以確認;劉XX的誤工費確定為9000元(50元/天×180天)。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期限確定。劉XX應按照安徽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業就業人員日平均工資標準123.48元/天計算護理費;劉XX主張的護理期限系經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確定,予以確認;護理費確定為11113.2元(123.48元/天×9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的計算期限,某保險公司均沒有異議,予以確認;劉XX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40元/天主張上述費用,符合相關規定,予以支持;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分別確認為1200元(40元/天×30天)、3600元(40元/天×90天)。5.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劉XX的傷殘等級系經法院依法委托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鑒定后確定,鑒定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后,經一審法院詢問,鑒定機構函告了出具該鑒定意見的依據,一審法院認為該依據充分,內容真實、合法,故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劉XX據此主張構成十級傷殘,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依據不足,不予準許。劉XX雖系農村居民,但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其事故發生前經常居住地已實施城鎮規劃,其日常生產、生活等與城鎮居民已無甚區別,故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主張殘疾賠償金,應予支持,其殘疾賠償金確定為24075.1元(34393元/年×7年×10%)。6.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及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等,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為7000元。8.交通費,根據劉XX就醫的時間、地點及次數,酌情確定為310元。9.鑒定費,根據鑒定費票據,確認為3300元。據此,該起交通事故造成劉XX的損失為:醫療費20482.2元、誤工費9000元(50元/天×180天)、護理費11113.2元(123.48元/天×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40元/天×30天)、營養費3600元(40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24075.1元(34393元/年×7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后續治療費9000元、鑒定費3300元、交通費310元,合計89080.5元。綜上所述,饒XX駕駛其所有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劉XX受傷,事實存在,應予認定。懷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正確、定責適當,應予認定。因饒XX所有的涉案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某保險公司應依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劉XX的各項損失中,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為34282.2元(醫療費20482.2元+后續醫療費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費3600元),超出責任限額24282.2元(34282.2元-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為51498.3元(誤工費9000元+護理費11113.2元+殘疾賠償金24075.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交通費310元),未超出責任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為85780.5元[交強險項下61498.3元(10000元+51498.3元)+商業三者險項下24282.2元],扣除其先行墊付款10000元,仍需支付75780.5元。饒XX墊付劉XX醫療費10322.7元,劉XX應予返還;饒XX同意劉XX按護理費的計算標準返還護理費,系處分權的正當行使,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予以采納,劉XX應返還的護理費確定為2496.6元(123.48元/天×20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一審法院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X各項損失共計75780.5元;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劉XX領取賠償款時,返還饒XX墊付款12792.3元(10322.7元+2469.6元)]案件受理費2476元,減半收取計1238元,由劉XX負擔23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00元,饒XX負擔300元;鑒定費3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饒XX負擔1300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二審予以確認。
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一審法院認定劉XX的誤工費是否適當;2、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對劉XX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能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3、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劉XX因本起交通事故身體受傷,其合理損失依法應獲得賠償。針對爭議焦點一誤工費問題,劉XX一審中提供了懷寧縣公嶺鎮公嶺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其交通事故發生之前一直從事賣菜經營活動,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其雖已年滿72周歲,但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確實存在誤工收入,一審法院酌情按照50元/天的標準支持其誤工費,并無不當。針對爭議焦點二,某保險公司對于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對劉XX所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認為鑒定依據不足,并申請重新鑒定。對此,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在一審中出具了書面情況說明,明確答復其鑒定依據充分,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該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書存在依法應予重新鑒定的情形,一審法院據此未同意其重新鑒定申請并對該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規定。針對爭議焦點三,鑒定費為劉XX在本案中主張權利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應屬于訴訟費范疇,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和訴訟結果確定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對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的理由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左紅
審判員 高平
審判員 程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趙紅軍
書記員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