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曹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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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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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23民初617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如東縣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徐XX,男,漢族,住江蘇省如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楊XX,江蘇如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X,男,住如東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區-4樓。
負責人:高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沙X,江蘇敏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X訴被告曹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沙X,被告曹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9094.6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13日18時17分左右,原告徐XX駕駛助力車沿蘇223線東側由東向西行駛至7KM+500M路段,遇曹X駕駛蘇F×××××車輛沿蘇223線由北向南行駛,轎車前部與助力車右側發生碰撞,造成徐XX受傷,兩車局部損壞,已造成原告損失131844.38元。此交通事故發生后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事故責任認定,被告曹X與原告徐X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曹X駕駛的蘇F×××××車輛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原告具狀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曹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責任認定有異議。原告提交的接處警記錄中載明,除曹X駕駛車輛與本案原告發生碰撞外,尚有徐海峰駕駛的蘇F×××××轎車與徐XX所駕駛的助力車發生碰撞,而在事故認定書中回避了這一事實,因此對該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責任認定請求依法核實。2.曹X所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額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墊付12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3.對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某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根據保險條款約定進行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6月13日18時17分左右,原告徐XX駕駛助力車沿蘇223線東側由東向西行駛至7KM+500M路段,遇曹X駕駛蘇F×××××車輛沿蘇223線由北向南行駛,轎車前部與助力車右側發生碰撞,造成徐XX受傷,兩車局部損壞。后如東縣公安局對此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徐XX與曹X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徐XX在如東縣人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于2019年6月26日出院,出院后又門診復查多次。經如東縣苴鎮法律服務所委托,2019年9月20日,如東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如東人醫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3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徐XX因交通事故致多發傷,治療后一般情況恢復良可。誤工期限以420天為宜。住院期間護理人員二人。出院后護理人員一人,護理期限90天為宜。營養支持60天為宜。二次手術費用(取內固定物)約需8000元。二次手術后誤工期限30天為宜;護理人數一人,護理期限15天為宜;營養支持15天為宜。
另查明:蘇F×××××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12000元(含已賠付的車損2000元)
本院認為,1.關于徐XX與曹X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X與徐XX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2.原告徐XX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經庭審質證審核后確認如下:(1)醫療費:經審核認定為32485元(扣除伙食費25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非醫保用藥,未有相應證據,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補助費:18元/天×13天=234元;(3)營養費:10元/天×60天=600元;(4)護理費:計算為100元/天×(13天×2人+90天)=11600元;(5)誤工費:原告事故發生時雖年滿72周歲,但結合原告提交的記賬本及證人證言,原告事故發生前仍在勞動,有一定收入,本院結合原告年齡等實際情況,酌情支持70元/天,誤工期限參照鑒定報告,計算為70元/天×420天=29400元;(6)交通費:鑒于原告及其陪護人員在原告就醫期間及原告實存在一定的交通費用支出,酌情支持500元;(7)施救費:根據票據為150元;(8)車損:原告主張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確認2000元,該部分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已賠付。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及相關費用,因未實際發生,且被告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原告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原告的上述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76969元。
3.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被告曹X所駕駛的案涉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53500元(其中醫療費賠償限額內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內415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2000元),原告交強險限額外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11735元,合計應賠償65235元,已支付12000元,需賠償53235元。被告曹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徐XX的訴訟請求,應當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范圍內尚需賠償原告徐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53235元;
二、駁回原告徐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98元、鑒定費1620元,合計2118元,由原告徐XX負擔105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996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65。)
審判員 陳娟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勝男
書記員 劉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