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罕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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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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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26民初14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陳XX,男,漢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人,住石林彝族自治縣。
被告:罕XX,男,傣族,云南省普洱市人,住普洱市景谷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北京路江東國際友聯大廈25樓。
負責人:杜XX,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陳XX與被告罕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罕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17817.18元,包括:醫療費6001.18元、后期治療費2600元、鑒定費800元、誤工費2760元、護理費16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900元、交通費1000元、施救費300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9日8時許,被告罕XX駕駛云A×××××號小轎車,行駛至石林縣板橋紅綠燈口時,因日光炫目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遇原告陳XX駕駛云A×××××號兩輪摩托車載豈瓊芬由其道路左側駛來,兩車相撞,致陳XX、豈瓊芬受傷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罕XX負事故主要責任,陳XX負事故次要責任,豈瓊芬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到石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支出醫療費6001.18元,診斷為:腦振蕩、右側臀部軟組織挫傷、右足踝部軟組織挫傷、頸椎病。經過鑒定,原告需后期治療費2600元,支出鑒定費800元。被告罕XX駕駛云A×××××號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發生事故在保險期間。
被告罕XX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云A×××××號小轎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并不計免賠險,愿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以下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欲證明交通事故經過,罕XX負事故主要責任,陳XX負事故次要責任;2、石林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出院小結、醫療費發票,欲證明原告受傷后在石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支出醫療費6001.18元,診斷為:腦振蕩、右側臀部軟組織挫傷、右足踝部軟組織挫傷、頸椎病,住院期間需1人護理,加強營養;3、昆明錦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欲證明原告需后期治療費評定為2600元,支出鑒定費800元。
經過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對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據3中后期治療費的鑒定不認可,認為后期治療費沒有實際發生,應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來計算。
被告罕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針對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轉賬憑證,欲證明某保險公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已經為原告轉賬支付5000元醫療費;2、門診費發票4張,欲證明罕XX為原告墊付門診費618.28元;3、當庭陳述罕XX為原告預付1500元住院費押金的情況。
經過質證,原告對證據1、2、3均無異議,愿意對墊付的費用在本案中進行扣減和一并處理。
對于原、被告雙方均予認可真實性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針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對原告后期治療費的司法鑒定意見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司法鑒定的程序不違反法律規定,其鑒定的過程合法,鑒定分析理由充分,鑒定結論具有證明效力,本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納。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案件審理確認情況,本院確認本案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4月9日8時許,被告罕XX駕駛云A×××××號小轎車,行駛至石林縣板橋紅綠燈口時,因日光炫目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遇陳XX駕駛云A×××××號兩輪摩托車載豈瓊芬由其道路左側駛來,兩車相撞,致陳XX、豈瓊芬受傷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石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罕XX負事故主要責任,陳XX負事故次要責任,豈瓊芬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到石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支出醫療費共計6619.46元,診斷為:腦振蕩、右側臀部軟組織挫傷、右足踝部軟組織挫傷、頸椎病,住院期間需1人護理,加強營養。經過昆明錦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需后期治療費2600元,支出鑒定費800元。云A×××××號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并不計免賠險,發生交通事故后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轉賬支付醫療費5000元,被告罕XX為原告墊付門診費618.28元和1500元住院費。
關于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本院確認原告的醫療費計算為6619.46元(6001.18元+618.28元),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確認原告后期治療費2600元;因原告受傷住院1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計算,計算為18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營養費900元,被告無異議且有醫囑需要加強營養,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656元,被告無異議且醫囑有住院期間需1人護理,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誤工費的主張,因原告年滿65周歲,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實誤工情況,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交通費的主張,原告未能提交相關證據,本院考慮到原告受傷住院及做司法鑒定的實際情況,酌情支持20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發票,本院確認施救費為300元。綜上,原告的經濟損失計算為14075.46元。
關于本案被告如何擔責的問題。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云A×××××號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并不計免賠險,發生交通事故后在保險期間,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案造成2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并且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為每名受傷人員轉賬支付醫療費各500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無需再賠償醫療費,其在交強險范圍的具體賠償項目為:護理費1656元、交通費200元、施救費300元,共計2156元。對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6919.46元(14075.46元-2156元-5000元),因被告罕XX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綜合考慮其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考慮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計算為4843.62元;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為6999.62元(2156元+4843.62元)。因該賠償數額未超出保險賠償限額,故被告罕XX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罕XX為原告墊付的門診費618.28元和1500元住院費,共計2118.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賠款中扣減后支付給罕XX。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經濟損失6999.62元(被告罕XX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2118.28元在保險賠款中扣減后直接支付給罕XX)。
二、駁回原告陳XX對被告罕XX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元,鑒定費800元,共計923元,由原告陳XX負擔277元,由被告罕XX負擔64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敏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汪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