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X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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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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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112民初17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侯XX,男,漢族。
被告李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儲黨芹,該公司員工。
原告侯X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侯XX,被告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儲黨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XX賠償原告醫療費500元,誤工費25000元,陪護費15000元,伙補費1800元,交通費360元,共計42660元;2、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負支付原告保險理賠金的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如下:2018年11月6日19時5分許,在西安市未央區紅旗東路,被告李XX駕駛蔡娜的陜AXXX95小型客車與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其受傷,產生相關費用42660元,經其多次要求被告賠償相關費用,至今均遭拒絕。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李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事故發生后其支付了原告醫療費2357.97元。肇事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應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其愿意在合理合法范圍內進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肇事車輛在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50萬元并購買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愿意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付。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06日19時05分,李XX駕駛車牌號為陜AXXX95的小型客車,沿紅旗東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南向西侯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侯XX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未央大隊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第61011242018000706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李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侯XX無該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侯XX分別被送往西安市紅會醫院和西安城北醫院進行治療和復查,產生醫療費2357.97元,復查費274.88元,其中李XX墊付醫療費2357.97元。另查明,肇事車輛陜AXXX95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商業三責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侯XX認為李XX的侵權行為給其經濟上造成損失,精神上帶來痛苦,遂訴至法院,請求事項同前。庭審中,雙方爭執較大,調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急診病歷,診斷證明書,門診收費票據,保險公司保單,證明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投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尚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侯XX主張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274.88元,有醫院病歷及票據佐證,予以支持;營養費按每天30元酌定計算60天為1800元;因侯XX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要求支付25000元誤工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可按照2018年陜西省私營單位建筑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41532元酌定計算120日為13654.36元;因侯XX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要求支付15000元護理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可按每天100元酌定計算60天為6000元;交通費酌定支持300元。綜上,侯XX醫療類損失為2074.88元;傷殘類損失為19954.36元。侯XX實際損失為22029.24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侯XX各項經濟損失22029.24元。因李XX墊付侯XX醫療費2357.97元,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李XX墊付費用2357.97元。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侯XX各項經濟損失22029.24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被告李XX墊付醫療費用2357.97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原告已預交),現由被告李XX承擔,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侯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同 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趙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