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江蘇鹽阜公路運輸集團大豐有限公司與芮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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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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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83民初4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泰興市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江蘇鹽阜公路運輸集團大豐有限公司,住所地鹽城市大豐區。
法定代表人:葛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江蘇劉愛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芮XX,男,漢族,住宜興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上海君瀾(無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上海君瀾(無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宜興市。
負責人:史XX,經理。
原告江蘇鹽阜公路運輸集團大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阜公司)與被告芮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鹽阜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被告芮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蔣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鹽阜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芮XX、某保險公司賠償鹽阜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56449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21日10時04分,芮XX駕駛蘇BXXXXX小型轎車沿鹽靖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158KM+500M處在左側第一車道超越沈池駕駛的在第二車道行駛的蘇JXXXXX大型普通客車時,未能有效控制車輛方向,致使車輛方向失控與蘇JXXXXX大型普通客車左前輪發生碰撞,致蘇JXXXXX大型普通客車向右側翻至路右側邊坡。事故致陳某死亡,吳秀紅等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雙方車輛及高速護欄不同程度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芮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沈池無責任,陳某、吳秀紅等蘇JXXXXX大型普通客車乘員無責任。芮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0000元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沈池駕駛的蘇JXXXXX車輛行駛證登記人為鹽阜公司,鹽阜公司的損失未得到賠償,遂訴至法院。
芮XX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認定及其駕駛車輛的投保情況無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關于停運損失,對鹽阜公司主張的停運損失,不應當以4個月為計算期間,應根據車輛維修期間來確定,蘇JXXXXX大型普通客車的實際維修期間為2018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30日,雖然蘇JXXXXX大型普通客車沒有開,但是班次沒有停,所以只需要賠償鹽阜公司向他人借車的合理費用。關于租車費用,鹽阜公司應當補充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該數額缺乏依據。對車輛運營期間的純利潤不予認可,不能直接以之前數月的經營情況來直接推出未發生的利潤,對鹽阜公司主張的住宿費等列出的損失清單沒有依據,且鹽阜公司提交的發票的總額不能與清單對應。
某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認定及芮XX駕駛的蘇BXXXXX小型轎車投保的事實無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該司沒有墊付費用。鹽阜公司主張的事故處理人員的住宿、交通費無法律依據,鹽阜公司提交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對鹽阜公司主張的停運損失,應當以事故車輛合理的,必要的修復期間和標準予以認定,鹽阜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為自行制作,難以證明其客觀損失,道路客運有嚴格的準入要求和監管機構,相應的運營收入標準應當由政府職能部門運輸管理處的統計數據,而停運期間的確認也應當以合理必要的維修時間為準,同時停運損失不屬于交強險保險責任,屬于商業第三者保險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約定,即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屬于責任免除的范圍。請求駁回鹽阜公司對停運損失的訴訟請求。如果法院認定鹽阜公司合理的停運損失,應當由芮XX承擔。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雙方無爭議的事故發生事實、責任認定、蘇BXXXXX小型轎車的投保情況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8年9月13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芮XX不服,申請復核,2018年10月18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復核結論:維持原事故認定書。2018年10月27日,鹽阜公司與江蘇寶利馳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蘇JXXXXX大型普通客車的維修協議,雙方就施工周期達成一致,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并于2018年12月30日修理完畢。蘇JXXXXX大型普通客車事發前由鹽阜公司購買并用于運營“大豐汽車客運站-無錫汽車站”客運班線,在本次事故中該車輛損壞,因未能調劑其他合適車輛,該班線于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間停運,共計15天。后鹽阜公司通過租用其他車輛恢復該班線的運營,租金每天1000元,直至該車輛維修完畢,共計114天。
再查明,事發前,蘇JXXXXX大型普通客車2018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的利潤(稅后)分別為80818元、52510元、80380元、54283元、75489元、59338元(不包含管理人員工資及其他辦公費用等間接成本支出),平均利潤為67136.33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公民財產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鹽阜公司因本起事故遭受財產損害,有權獲得相應賠償。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芮XX駕駛的機動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不計免賠),故鹽阜公司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考慮本次事故造成了高速護欄等財物損失,故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目限額內預留1000元。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鹽阜公司主張的車輛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屬于責任免除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侵權人應予以賠償,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辯稱觀點本院不予采納。關于鹽阜公司主張的停運損失,其中從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9月6日停運損失,考慮鹽阜公司的運營成本、運營能力及近期平均利潤等具體情況,綜合酌定停運損失為60000元/月,故停運損失為30000元(60000元/30天X15天);其中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期間,鹽阜公司通過租用其他車輛恢復該班線的運營,鹽阜公司主張參照租金損失1000元/天計算105天的停運損失,不超過同行業標準,本院予以認定,故該項損失為135000元(30000元+1000元/天X105天)。關于鹽阜公司主張的處理事故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就餐費等費用,因不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本院不予支持。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34000元,合計135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江蘇鹽阜公路運輸集團大豐有限公司135000元;
二、駁回江蘇鹽阜公路運輸集團大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50元,由鹽阜公司負擔450元,由芮XX負擔3000元(此款鹽阜公司已墊付,芮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鹽阜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鵬
人民陪審員 常衛峰
人民陪審員 陳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凌鴻鵬
書 記 員 單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