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滾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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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23民初608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如東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吳XX,男,漢族,住如東縣。
原告:滾XX,女,侗族,住如東縣。
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陳X,江蘇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區-4樓。
負責人:高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沙X,江蘇敏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X、滾XX訴被告康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滾X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沙X到庭參加了庭審。訴訟中,原告撤回對被告康偉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同意原告撤回對被告康偉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交通事故損失11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2日0時10分左右,康偉醉酒后駕駛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蘇F×××××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如東X301線54KM+600M路段,遇有原告吳XX、滾XX之子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其前方同向行駛,兩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吳某受傷,車輛損壞,吳某送醫院后死亡。2019年6月5日,如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本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認定康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吳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裁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2.康偉系醉酒駕駛,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所主張的交強險限額內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同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墊付,保留對康偉的追償權。3.因本案原告已與康偉關于交強險限額外損失達成賠償協議,故原告方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一次性處理結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6月2日0時10分左右,康偉駕駛蘇F×××××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如東X301線54KM+600M路段,遇有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其前方同向行駛,兩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吳某受傷,兩車損壞。吳某送醫院后死亡。2019年6月5日,如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康偉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1.蘇F×××××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2.原告吳XX、滾XX系吳某父母,吳某未登記結婚,亦未生育子女。
3.康偉因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蘇0623刑初352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康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4.吳XX、滾XX與康偉在如東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于2019年8月8日達成民事賠償協議:本起事故吳某死亡損失強制保險賠償部分損失由吳XX另行主張;康偉補償吳XX、滾XX人民幣525000元,此補償款獨立于強制保險賠償之外…。
本院認為,1.關于吳某與康偉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康偉承擔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2019)蘇0623刑初352號刑事判決書亦確認康偉負主要責任,本院予以確認。
2.原告吳XX、滾XX因吳某造成的死亡賠償金為:47200元/年×20年=94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照準。關于原告主張的車損2000元,對此被告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原告亦未能提供證據,本院對該部分損失礙難支持。
3.兩原告親屬吳某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兩原告作為吳某近親屬依法有權獲得賠償。被告康偉所駕駛的案涉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方損失110000元。綜上所述,原告吳XX、滾XX的訴訟請求,應當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吳XX、滾XX因其親屬吳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1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吳XX、滾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96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65。)
審判員 陳娟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汪勝男
書記員 劉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