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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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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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23民初617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如東縣人民法院 2020-02-05
原告:王XX,男,漢族,住如東縣。
被告:陳XX,男,漢族,住如東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江蘇天豪(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被告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5515.31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0日10時10分左右,被告陳XX駕駛蘇F×××××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225省道22公里500米西如東縣岔河鎮新壩村八組新鳳橋東側路段,遇有原告駕駛電動二輪車(后載其妻王桂芳)由東向西行駛,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二車受損。2019年3月21日,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交通事故做出事故認定,認定王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陳XX承擔次要責任。2019年4月10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維持原交通事故認定。經了解,被告陳XX駕駛蘇F×××××小型轎車,已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保額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依據相關規定,原告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項損失,保險公司應的在保險范圍內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特具狀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陳XX辯稱,1.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是原告的駕駛車輛應屬機動車,而不是非機動車。2.陳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險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后未有墊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意見,1.原告駕駛的車輛應屬機動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按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某保險公司承保了案涉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額150萬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9日)。3.原告主張的醫療費要求扣除20%非醫保,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車損均不予認可,交通費由法院酌情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20元/天,認可住院期間,車損不予認可,訴訟費應由直接侵權人承擔,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2月10日10時10分左右,被告陳XX駕駛蘇F×××××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225省道22公里500米西如東縣岔河鎮新壩村八組新鳳橋東側路段,遇有原告王XX駕駛電動二輪車(后載其妻王桂芳,67歲)由東向西行駛,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王XX受傷。2019年3月21日,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原告王XX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告陳XX對該事故責任有異議,并申請復核,2019年4月10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復核結論: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使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現決定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事故發生后,原告王XX在如東縣人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于2019年2月13日出院,出院診斷為:急性顱腦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面部皮膚挫傷。出院后又門診檢查。
另查明:蘇F×××××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額1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1.關于王XX與陳XX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承擔次要責任、王XX承擔主要責任,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復核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2.原告王XX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經庭審質證審核后確認如下:(1)醫療費:經審核認定為10637.3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54元,照準;(3)營養費:根據原告傷情,酌情支持30天,10元/天×30天=300元;(4)護理費:根據原告傷情,酌情支持30天,標準參照2018年農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45696元/年計算,45696元/年/365天×30天=3756元;(5)交通費:鑒于原告及其陪護人員在原告就醫期間存在一定的交通費用支出,酌情支持200元。(6)誤工費:因事故發生時原告已年滿73周歲,且未提供相應,本院礙難支持。(7)車損:關于原告主張的車損,被告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原告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4947.31元。
3.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被告陳XX所駕駛的案涉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13956元(其中醫療費賠償限額內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內3956元)。原告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29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合計應賠償原告14253元。被告陳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王XX的訴訟請求,應當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尚需賠償原告王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14253元;
二、被告陳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判決主文一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匯入如東縣人民法院賬戶,開戶行:建行如東珠江路支行,賬號:32×××0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0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65。)
審判員 陳娟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劉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