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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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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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81民初1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武安市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武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武安市團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XX,男,漢族,住武安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XX訴被告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XX經傳票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61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0日10時許,趙XX駕駛冀D×××××號重型普通貨車沿武新線21公里(武安市近古村冀聚田磚廠廠區內)罐盤之間通道由北向南起步時,冀D×××××號重型普通貨車碰撞罐盤,造成罐盤移動后將裝卸人員張XX擠壓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不負事故責任。經查,被告趙XX駕駛冀D×××××號重型普通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核實被告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且無醉酒和超載等免賠情形下,保險公司同意在承保限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損失,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趙XX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20日10時許,趙XX駕駛冀D×××××號重型普通貨車沿武新線21公里(武安市近古村冀聚田磚廠廠區內)罐盤之間通道由北向南起步時,冀D×××××號重型普通貨車碰撞罐盤,造成罐盤移動后將裝卸人員張XX擠壓受傷的交通事故。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XX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張XX被送往邯鄲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14天,支付醫療費20699.6元。后張XX需二次手術拆除鈦板又在該醫院住院治療9天,支付醫療費12050.08元,交通費300元,該醫院出具病歷顯示:張XX需加強營養。張XX住院期間由妻子袁月英護理,張XX、袁月英均為農村居民。
趙XX既是冀D×××××號重型普通貨車駕駛司機又為實際車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趙XX為張XX墊付醫療費5000元;某保險公司為張XX墊付醫療費1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邯鄲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病歷、費用清單、交通費票據、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規,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按照在此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趙XX負事故全部責任,由此給張XX造成的損失,趙XX應按責賠償。因趙XX的冀D×××××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張XX損失。張XX損失包括:醫療費32749.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50元(23天×50元=1150元)、營養費690元(23天×30元=690元)、誤工費5784.9元【參照人身損害三期評定規范90日,并按農、林、牧、漁業工資標準計算損失,(23461元/年÷365天×90天)=5784.9元】、護理費1478.36元【按農、林、牧、漁業工資標準計算損失,(23461元/年÷365天×23天)=1478.36元】、交通費300元,共計42152.94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10000元限額范圍內賠償張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費用110000元限額范圍內賠償張XX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7563.26元,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共應賠償張XX17563.26元。因某保險公司已為張XX墊付100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再賠償張XX各項損失7563.26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24589.68元,應由趙XX按其所負事故全部責任足額賠償。因趙XX為張XX墊付5000元,故趙XX應再賠償張XX各項損失19589.68元。庭審中,張XX提交誤工證明、3個月工資表證據證明張XX、妻子袁月英、女兒張肖系武安市冀聚田磚廠員工,張XX受傷期間產生誤工費和護理費。對此,本院認為,一、張XX提交邯鄲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和病歷未記載其住院期間二人護理;二、張XX除提交誤工證明和工資表外還應提交勞動合同、事發前12個月工資表、單位營業執照、工資銀行流水等予以佐證,因張XX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冀D×××××號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張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7563.26元,已付10000元,尚需再付7563.26元;
二、趙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張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24589.68元,已付5000元,尚需再付1958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5元,減半收取662.5元,由趙XX承擔427元,張XX承擔23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君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陳 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