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姜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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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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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2民初34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興隆縣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張XX,女,漢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北戴志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姜XX,男,漢族,公司員工,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111、206-208、904-92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5708114XXXX。
負責人:唐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男,漢族,公司員工,住廣東省梅縣。
原告張XX與被告姜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姜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派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等損失共計271,084.34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5日13時許,姜XX駕駛粵Y×××××號小型客車,在興隆縣十字路口處左轉彎時,與行人張XX相撞,造成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姜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事故責任。張XX傷后住院治療,診斷為股骨頸骨折。姜XX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請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姜XX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其有駕駛證,該車有行駛證,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
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粵Y×××××號車在該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核實駕駛證、行駛證、鋼印車架號是否有效,否則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費中的非醫保費用及無關費用該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非醫保費用由侵權人承擔;與事故無關的費用由張XX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金額無異議;交通費在1,000.00元以內酌定。該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15日13時許,姜XX駕駛粵Y×××××號小型客車,在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十字路口處左轉彎時,與行人張XX相撞,造成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姜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事故責任。張XX傷后到承德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16天,診斷為:1.右股骨頸骨折;2.高血壓病。后張XX于2019年7月22日至同年8月26日在承德市第六醫院住院35天,診斷為:1.右髖關節置換術后;2.右踝皮膚潰瘍;3.高血壓病1級。2019年12月9日,經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鑒定,張XX所受損傷屬九級傷殘;其誤工期為評殘前一日,護理期為150日、營養期為150日。張XX的損失有醫療費70,234.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0.00(50元/天×51天),營養費3,000.00元(20元/天×150天),護理費16,416.00元(109.44元/天×150天),誤工費19,261.44元(109.44元/天×176天),殘疾賠償金131,988.00元(32997元/年×20年×2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4,550.00元,合計258,999.68元。
粵Y×××××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關于張XX的護理費標準,其主張每月按5,000.00元計算的證據不充分,可參考居民服務業每日109.44元計算。關于張XX的誤工費標準,其主張按居民服務業39,947.00元/年計算予以支持,每日為109.44元。關于張XX的交通費,根據其就醫實際,酌定為1,000.00元。
本院認為,姜XX駕駛機動車左轉彎時與行人張XX相撞,造成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姜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事故責任的事實清楚。姜XX駕駛的粵Y×××××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張XX的損失,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120,000.00元;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其138,999.68元,合計賠償張XX258,999.68元。張XX主張賠償其物品損失,無證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張XX258,999.68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5.00元,減半收取計927.50元,由被告姜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熊寶國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劉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