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XX與南通市春美保健紡織服飾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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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83民初1037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泰興市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毛XX,男,漢族,住泰興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泰興市濱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春美保健紡織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區。
法定代表人:毛X,總經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區-4樓。
負責人:高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訟之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毛XX與被告南通市春美保健紡織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美服飾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春美服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毛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春美服飾公司及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17952.84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8日19時00分,錢佳偉駕駛蘇FXXXXX小型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泰興市姚王鎮毛莊村東西水泥路,毛XX駕駛蘇MXXXXX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兩車會車時發生刮碰,致毛XX跌倒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錢佳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毛XX無責任。錢佳偉駕駛的車輛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春美服飾公司,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200000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后,春美服飾公司支付3000元。毛XX產生的其他損失未獲賠償,遂訴至人民法院。
春美服飾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及錢佳偉駕駛車輛投保的事實無異議。錢佳偉為該公司駕駛員,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與毛XX發生事故。事發后,春美服飾公司支付430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及錢佳偉駕駛車輛投保的事實無異議,其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墊付醫療費10000元。對毛XX主張的損失,同意按下列標準進行賠償:在藥店購買藥品的費用不予認可,且醫療費應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無異議;護理費按80元/天計算;誤工費不予認可;交通費認可200元;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對雙方無爭議的事發經過、責任認定、錢佳偉駕駛車輛的投保情況及春美服飾公司與錢佳偉的關系予以確認。
另查明,毛XX因本起事故至醫院治療,住院50天,產生住院醫療費73291.34元、門診醫療費221.50元,在藥房購買藥品400元,合計73912.84元。2019年10月8日,興化市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1.毛XX因2017年8月8日外傷致左脛骨中、下段骨折,左腓骨上、下段骨折,頭部外傷、軟組織損傷,經手術治療,不構成傷殘等級。2.毛XX傷后誤工期限以24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90日為宜;營養期限以90日為宜。毛XX支付鑒定費用910元。
再查明,2017年8月14日,毛XX之子毛杰向毛X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毛X現金3000元整?!贝好婪椆痉ǘù砣嗣玐之妻劉劍于2017年8月14日、16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毛XX之子毛杰匯款4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毛XX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有權獲得相應賠償。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錢佳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毛XX的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其中醫療費的10%為非醫保用藥,錢佳偉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本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春美服飾公司承擔,其余不超過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關于毛XX的損失,根據其訴訟請求,本院逐一認定如下:
1.醫療費,毛XX主張75012.84元,其中73912.84元有醫療文證證明,本院予以認定,其中非醫保用藥6391.28元。其余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認定。毛XX在藥房購買的藥品,有泰州市中醫院的出院醫囑佐證,對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的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2.住院伙食補助費,毛XX主張1000元(20元/天X50天)。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3.營養費,毛XX主張1800元(20元/天X90天)。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4.護理費,毛XX主張11730元(100元/天X40天+6930元)。毛XX主張其中50天的護理費6930元,不超過其實際支出費用,本院予以認定。其余期間,其主張按12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未能舉證證明,結合其傷情及護理依賴度,本院酌定按100元/天計算,該期間的護理費為4000元。護理費合計10930元。
5.誤工費,毛XX主張36000元(150元/天X240天)。毛XX主張按150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結合泰興市姚王鎮畜牧獸醫站出具的證明、職業資格證明及毛X對毛XX工作的陳述,可以認定毛XX事發前從事畜牧服務業,該標準不超過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本院予以認定,誤工期限計算240天,誤工費36000元。
6.交通費,毛XX主張1500元。交通費的使用應當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車輛的原則,結合毛XX的醫療地點及傷情,本院酌定為800元。
以上損失合計124442.84元,由某保險公司賠償118051.56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元,尚應賠償108051.56元;春美服飾公司賠償6391.28元。
關于毛X之妻劉劍匯至毛杰賬戶40000元的性質,毛杰事發后代毛XX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簽字,并于2017年8月14日代毛XX收取了毛X的現金3000元,且該款項的支付時間均在事發后。毛XX辯稱該款項系毛杰與春美服飾公司及劉劍之間的往來款,未能舉證證明,對其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該40000元應視為春美服飾公司因本起事故支付的款項。春美服飾公司支付的款項已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從某保險公司支付的款項中返還。故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毛XX71442.84元,給付春美服飾公司36608.72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毛XX71442.84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南通市春美保健紡織服飾有限公司36608.72元;
三、駁回毛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0元,鑒定費910元,合計1900元,由毛XX負擔400元(已交),春美服飾公司負擔1510元(此款毛XX已墊付,從某保險公司返還春美服飾公司的款項中直接扣減后給付毛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 平
人民陪審員 何昌龍
人民陪審員 嚴唯一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邵春霞
書 記 員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