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縣星宇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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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8民終338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負責人:李X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垣曲縣星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垣曲縣(上王汽修廠門面房)。
法定代表人:衛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X,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垣曲縣星宇物流有限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垣曲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7民初9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垣曲縣人民法院(2019)晉0827民初96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已查明晉MXXXXX號車輛駕駛損持有無效的從業資格證,駕駛貨運車輛,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其違法駕駛行為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必須取得道路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從業資格證超過有效期180日未換證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且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無從業資格證駕駛客貨運車輛,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持有無效的從業資格證應視為無從業資格證,是沒有駕駛貨運車輛的資格的,一審法院認為只要具備駕駛證就能駕駛貨運車輛,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二、本案晉MXXXXX號車輛駕駛員趙倫駕駛營運貨車在發生事故時,未取得交通運輸部分核發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二)第6項規定,駕駛營運車輛,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和或其他必備證書,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上訴人均不負責賠償。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提交投保單及商業險條款,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并由被上訴人投保單上簽章確認,條款合法有效。依該保險合同約定,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已違反雙方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在選任駕駛員時,未盡到審核義務,將車輛交由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有效貨物運輸從資格證的人員駕駛,過錯明顯,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合同關系,雙方定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于合同的履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一審法院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判決,于法無據。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貴院依法查明事實,予以改判。
垣曲縣星宇物流有限公司辯稱:一、被上訴人司機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過期不能成為上訴人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的理由。首先,被上訴人司機從業資格證只是過期,并不意味其沒有從業資格證,更不能否定其具有的駕駛資格和能力。從業資格證僅是對從事相關運輸行業駕駛員職業素養的基本評價,而駕駛證才是我國《交通安全法》對駕駛機動車能力認定的要求。司機趙倫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即表明其具有駕駛涉案準駕車型的資格,其從業資格證過期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車輛的資格。其次,從業資格證的過期與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因果關系,更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沒有增加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概率進而增大上訴人理賠的風險。本期保險中,被上訴人繳納了32896元的保險費,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和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而上訴人僅依過期從業資格而免除自己責任,明顯有違保險公平原則。另外,保險合同條款里根本沒有駕駛人員必須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要求的具體約定。上訴人保險格式條款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其并不要求有從業資格證,該要求也再次印證了從業資格證與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必然的聯系,也不是理賠所必須的條件。二、上訴人主張的免責條款應是無效的。l、上訴人在20l7年l2月4日做出《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所依據的是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二)第五款,然而該條第五款內容是:“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并不是其主張的“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顯然其依據的條款和內容并不相符,其拒賠理由不能成立。2、上訴人提供的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條款,其主張的駕駛出租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免費條款為合同第八條(二)第6項,為籠統的模糊性條款,具體是哪些許可證或證書,并不清楚和明確,更沒有出現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等表述。上訴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引用該內涵不明外延不清的免費條款進行隨意填充式的解釋,嚴重違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則,明顯存在免除己方義務、加重被保險人責任、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理賠權利的情形,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無效。3、由于該免費條款內容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那么投保時,上訴人對該條款就不可能履行具體的提示和明確的說明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敝幎ǎ显V人的該免貢條款也應是無效的。三、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就應適用《合同法》和《保險法》的法律規定,而不存在上訴人訴稱的侵權過錯責任。原審精準適用以上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定上訴人主張的免責條款無效,判決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綜上,原審事實清楚,判決公正,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垣曲縣星宇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墊付的第三者車輛損失修理費300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72121.52元、拖車費10000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88121.52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10月24日21時49分,趙倫駕駛原告所有的晉MXXXXX(晉MXXXXX)在河南登封市G207(登封大道)處,與同車道趙松材駕駛的車牌號為豫HXXXXX車輛尾部相碰撞,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趙倫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松材無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損失:晉MXXXXX車輛施救費3000元、拖運費6500元、修理費72121.52元、晉MXXXXX車拖運費35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賠償趙松材車輛維修費3000元。另查明,晉MXXXXX(晉MXX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入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晉MXXXXX牽引車限額為100萬元、晉MXXXXX限額為5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晉MXXXXX牽引車限額為298800元、晉MXXXXX限額為86070元),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趙倫的從業資格證已于2016年7月20日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以司機趙倫的從業資格證過期為由向原告下發拒賠通知書,從而引起本案訴訟。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單、晉MXXXXX(晉MXXXXX)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司機趙倫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趙松材出具的收據、施救費發票、晉MXXXXX拖運費發票、收據、晉MXXXXX車拖運費發票、收據、修理費發票、銷售清單、工時明細表、拒賠通知書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投保的事實和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但被告以司機從業資格證過期為由拒絕理賠,對此,本院認為,被告雖提交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以證明從業資格證過期屬于免賠事由,但該商業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庭審時,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投保單,以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已履行了提示說明及告知義務,但投保單上并沒有免責條款,無法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被告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應自行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至于趙倫從業資格證過期,這并不代表其沒有駕駛相關車輛的資格,也不會因此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進而增加保險公司理賠的風險,保險條款中雖有“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的關于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規定,但該條款事實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條款無效,因此被告的該拒賠理由不能成立,其應當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本案中,原告的損失包括晉MXXXXX車輛施救費3000元、拖運費6500元、修理費72121.52元、晉MXXXXX車拖運費3500元及原告賠償趙松材的車輛維修費3000元,其中M92050車輛施救費3000元、拖運費6500元、修理費72121.52元、晉MXXXXX車拖運費3500元共計85121.5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予以賠付,其認為車輛沒有定損,原告單方維修車輛,故對維修費不予承擔,對此,本院認為,車輛已實際維修,且有正式的維修發票,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付;至于拖運費,也是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必要費用,且有正式的發票,被告也應予以賠付。關于原告方賠付趙松材的車輛維修費3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2000元,剩余1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付。據此,依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2000元、在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86121.52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并不存在沒有從業資格征禁止駕駛營運車輛的規定。就本案而言,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免除賠付責任的理由既不符合《合同法》關于格式合同擬定方應當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的程序性規定,也不符合《合同法》關于格式合同擬定方應當公平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體性規定。1、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指向不明,從字面內容來看,并無“從業資格證”的表述,僅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合法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等籠統表述,對于具體是哪些部門、許可證書或必備證書,并沒有作出明確說明。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不等于運輸從業資格證,也不必然指向運輸從業資格證。2、是否有從業資格證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以此拒賠不符合近因原則。從業資格證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所規定,旨在提高道路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沒有從業資格證由行政關系所調整,并不由保險合同關系調整。從業資格證并不反映駕駛能力。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有合法的駕駛證,是否有從業資格證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證據證明無從業資格證顯著增加了承運車輛運營的危險程度。3、該免責條款未盡告知義務,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于該免責條款所指向證書的名稱、種類沒有明確規定,更不可能向投保人告知事故發生時,駕駛人無運輸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曉明
審判員 高軍武
審判員 王玉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丁 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