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招遠雷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X甲、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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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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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685民初419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招遠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劉X,男,漢族,山東省招遠市人,居民,住招遠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XX,女,漢族,山東省招遠市人,居民,住招遠市。
被告:招遠雷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遠市。
法定代表人:邵X,經(jīng)理。
被告暨被告招遠雷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男,漢族,山東省招遠市人,居民,住招遠市。系該公司職工。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
法定代表人:姜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萊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實習),山東萊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
法定代表人:葛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該公司職工。
原告劉X與被告招遠雷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冠建筑公司”)、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單XX,被告暨被告雷冠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30605.05元,并互負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及相關(guān)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30日16時40分許,被告王X甲駕駛魯FAxxxx車與李某某駕駛的魯FAxxxx車在G20青銀高速公路青島方向181公里+400米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魯FXXXXX乘車人劉X等多人受傷,原告劉X受傷后就診于玲瓏英誠醫(yī)院,診斷為:頸髓損傷。經(jīng)山東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一支隊青州大隊認定,被告王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王X甲系被告雷冠建筑公司的駕駛員,魯FXXXXX號登記車主為雷冠建筑公司,該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暨被告雷冠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辯稱,事故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原告損失應由兩個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司只投保了交強險,本次事故是多人受傷,無法調(diào)解,應當給其他傷者預留賠償限額。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商業(yè)險100萬元,本次事故是多人受傷,無法調(diào)解,應當給其他傷者預留賠償限額。訴訟費、鑒定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原告提交證據(jù):1.身份證,證實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原告無責,被告王X甲全責。3.英誠醫(yī)院門診病歷,證實原告受傷后到英誠醫(yī)院治療。4.英誠醫(yī)院住院病歷,證實原告住院治療14天。5.英誠醫(yī)院醫(yī)療費單據(jù),證實原告花醫(yī)療費11955.05元。6.英誠醫(yī)院病人住院費用清單,證實原告用藥合理。7.診斷證明4份,證實原告受傷后出院休息3個月零3天。8.招遠市亨達門窗有限公司工資表及請假表,證實原告從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七個月工資,月平均工資3428元,請假四個月。9.調(diào)解終結(jié)書,證實經(jīng)法院庭前調(diào)解不成,原告起訴。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對原告的住院時間有異議,原告并非事發(fā)當天住院,醫(yī)療費用明細不能證明用藥合理性,診斷證明不能證明出院休息3個月零3天的合理性。
被告乙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本院(xxxx)魯0685民初xxx號判決書,證實魯Q7xxxx車應承擔交強險無責的10%責任份額。原、被告對該證據(jù)均無異議。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雷冠建筑公司系魯FAxxxx號大型客車車主,被告王X甲系該公司職工及該車駕駛員,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2018年4月30日16時40分許,被告王X甲駕駛魯FAxxxx號大型客車沿G20青銀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81公里+400米處,與案外人李某某駕駛的魯FXXXXX號大型客車尾隨相撞,致魯FAxxxx號大型客車向前撞到案外人王某某駕駛的魯Q7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部,魯Q7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又撞到前方車上。此次事故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魯FXXXXX號大型客車乘車人原告等10人受傷,乘車物品損壞。同年5月3日,原告就診于玲瓏英誠醫(yī)院,診斷為:頸部外傷,精髓損傷同年5月6日,玲瓏英誠醫(yī)院以原告頸髓損傷收入院,原告住院治療14天,花醫(yī)療費11955.05元。該事故經(jīng)山東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一支隊青州大隊責任認定,被告王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王某某及原告等人無責任。
另查明,國家機關(guān)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招遠市護工工資標準1810元/月。
本院認為,被告王X甲駕駛車主為被告雷冠建筑公司的魯FAxxxx號大型客車與案外人李某某所駕駛的魯FAxxxx號大型客車相撞,并致魯FXXXXX號大型客車撞至其前方的王某某所駕魯Q7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尾部,造成乘坐在魯FXXXXX號大型客車內(nèi)的原告等10人受傷。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王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納;對原告的損失,魯FAxxxx號大型客車車主即被告雷冠建筑公司應負賠償責任,被告王X甲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其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雷冠建筑公司賠償。因魯FAxxxx號大型客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100萬元并不計免賠,故被告雷冠建筑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合理,依法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00元/天過高,應當按照1810元/月標準賠償;原告主張的交通費200元合理,依法應予采信;被告保險公司主張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及不承擔訴訟費的辯解理由,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劉X的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11955.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50元/天X14天)、護理費845元(1810元/月÷30天X14天)、誤工費10626.80元(3428元/月÷30天X93天)、交通費200元,共計24326.85元。
上述損失,應由案外人王某某駕駛的魯Q7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交強險無責賠付范圍內(nèi)承擔醫(yī)療費100元(1000元÷10人),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100元(11000元÷10人),共計1200元。剩余損失23126.85元(24326.85元-1200元),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按照受傷人數(shù)的比例賠償醫(yī)療費1000元(10000元÷10人),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11000元(110000元÷10人),共計12000元。剩余損失11126.85元(23126.85元-120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內(nèi)承擔。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經(jīng)濟損失12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經(jīng)濟損失11126.85元。
三、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5元,由原告劉X負擔138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22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2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耿淑蕓
人民陪審員 劉尊林
人民陪審員 張淑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杜宏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