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X甲與姚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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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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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25民初3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鄲城縣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葛X甲,女,漢族,住河南省鄲城縣。
法定代理人:葛X乙,男,漢族,住鄲城縣。系葛X甲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河南洺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XX,男,漢族,住鄲城縣,系豫P×××××小型轎車駕駛人及所有人。
被告:甲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577630XXXX
法定代表人:白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周口市川匯區(迎賓大道)與太昊路交叉口東南角龍潤康城臨街門面房1層、2層。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葛X甲訴被告姚XX、英XX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支公司(以下簡稱英XX和財險周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葛X甲的法定代理人葛X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告姚XX、英XX和財險周口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葛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42080.42元。2、本案的訴訟費及必要的實際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7月18日14時50分許,被告姚XX駕駛豫P×××××小型轎車順鄲城吳臺鎮至汲水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楊大莊楊新建養雞場門口處時,將自南向北步行橫過馬路的原告葛X甲撞到,造成原告葛X甲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鄲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鄲公交認字2019071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姚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姚XX駕駛的車輛在英XX和財險周口支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限內。事故發生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判決如訴。
被告姚XX辯稱,車輛購買的有交強險和商業險,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為原告墊付了18000元的醫療費。另外交給原告葛X甲奶奶生活費1500元。
被告英XX和財險周口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1、應由駕駛員提供其駕駛證原件、行車證原件,如果上述資格不合法,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受傷較輕,僅屬于骨折,其住院時間過長,原告屬于未成年人,不應存在誤工費用,原告的損失根據其提供的證據確定合法合理的數額;3、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合同的承包范圍,應由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方提供了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戶口本復印件、鄲城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姚XX行駛證及駕駛證,保險單;證明目的:原被告主體適格,被告姚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葛X甲負次要責任。被告姚XX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事故車輛經檢驗合格,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第二組證據:鄲城縣第二人民醫院病歷、鄲城縣人民醫院病歷、住院證、出院證、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3張;證明目的:原告因本次事故后在鄲城縣第二人民醫院、鄲城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66天;原告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16811.87元。第三組證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檢查費票據、鑒定票據各一張;交通住宿費一組。證明目的:原告因本次受傷,經鑒定評定護理費90日,營養期90日,原告二期手術及住院治療費評定為8000元,原告為去許昌紅衛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做鑒定支付檢查費、鑒定費1470元,來回交通費、住宿費498元。第四組證據:交通費票據一組,證明目的: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而支出的必要交通費用1320元。
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質證意見:對一、二組真實性無異議,對第三組,檢查費,鑒定票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費用不應由我公司承擔。對交通費應按照兩人計算,扣除一人的來回車票。對住宿費,與交通事故沒有必然聯系,不屬于交通事故引起的直接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應由交通事故當事人事故比例承擔。后續治療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另行主張。由法院認定駕駛員墊付費用的真實性。
被告姚XX提供了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姚XX駕駛證及行車證、保險單、墊支的費用。證明目的:被告姚XX為原告葛X甲在鄲城縣第二人民醫院和鄲城縣人民醫院共計繳費18000元。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質證意見:對駕駛證、行駛證、保單真實性無異議。說明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內,事故損失由被告共同承擔。對被告提供的押金條三張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在第二人民醫院,真實醫療費1731元,被告向第二人民醫院預交3500元,剩余的部分轉到縣醫院,剩余的部分在14500元里邊,總體來說,沒有那么多。總共接收到被告姚XX墊付16000元,生活費700元。
根據當事人提交證據與庭審質證情況,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8日14時50分許,被告姚XX駕駛豫P×××××小型轎車順鄲城吳臺鎮至汲水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楊大莊楊新建養雞場門口處時,將自南向北步行橫過馬路的原告葛X甲撞到,造成原告葛X甲受傷住院的交通事故。經鄲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并作出鄲公交認字2019071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姚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葛X甲在鄲城第二人民醫院鄲城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天,支出醫療費1731.84元。在鄲城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2天,支出醫療費15080.03元。葛X甲共住院66天,花費醫療費16811.87元。被告姚XX為葛X甲墊付醫療費用16000元,生活費700元。豫P×××××車輛在被告英XX和財險周口支公司購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6月14日0時至2020年6月13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經許昌紅衛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葛X甲脛腓骨雙骨折,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后期治療費用約需8000元。鑒定費、檢查費1470元。去許昌鑒定時的車費239元,住宿費140元。
另查明,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45677元/年。
上述事實,有道路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醫療費票據、檢查費票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書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健康權,侵害公民健康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事實清楚,雙方對鄲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可,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姚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本院予以采信。豫P×××××小型轎車在英XX和財險周口公司購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英XX和財險周口支公司作為承保人,依法應當先行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限額內按照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葛X甲的損失有:1、醫療費:16811.87元(14579.18+1731.84+500.85);2、護理費:11262.82元(45677元/年÷365天×90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66天×50元/天);4、營養費:1800元(90天×20元/天);5、交通費1559元(66天×20元/天+239元)、6、住宿費140元,7、鑒定費、檢查費1470元,以上共計36343.69元。被告英XX和財險周口支公司作為承保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葛X甲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0000元;賠償葛X甲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住宿費共計14431.82元;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部分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1911.87元,因姚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由英XX和財險周口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按照80%的比例賠償,即9529.5元(11911.87元×80%=9529.5元);賠償葛X甲后期治療費用6400元(8000元×80%=6400元)。被告姚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6000元,生活費700元,原告應予返還。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原告葛X甲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后期治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3661.32元(已扣除被告姚XX為原告墊付的16700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被告姚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6000元,生活費700元,共計16700元;
三、駁回原告葛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6元,由被告姚XX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超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吳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