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杜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甘11民終20號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甘肅省定西市渭源縣清源鎮首陽路西段昌林小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1123660010XXXX。
負責人:何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男,漢族,住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XX(又名杜玉清),男,漢族,甘肅省臨潭縣人,農民,住臨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甘肅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中華橋頭農行三樓2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1102053117XXXX。
法定代表人:康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司XX,甘肅品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杜XX、原審被告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渭源縣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23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渭源縣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2322號民事判決,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及理由:一、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2版)約定,該條款保障項目為意外醫療費用50000元,意外身故、殘疾給付500000元,本案中,上訴人只應當承擔醫療費及殘疾賠償金,但一審法院將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判決由上訴人承擔不合理,超出了保單約定的賠償范圍。保單賠償項目從字面就已明確范圍為死亡和殘疾賠償金,且上訴人已就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號、標志向投保人作了提示,已盡到明確告知義務。投保單中,上訴人以加粗字體做了以下協議:“……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及其他本人所填投保資料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均屬事實,投保人已蓋章確定。”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錯誤。二、一審將上訴人合同約定賠償范圍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范圍混為一體不當。綜上,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杜XX服判并答辯稱,一、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違背法律規定而作的利己解釋不應支持。因杜XX的各項損失未超過上訴人賠償限額,且其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殘疾保險金與殘疾賠償金雙方存在理解歧義,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的上訴人不利解釋。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二審法院應予維持。
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服判答辯稱,一、本案上訴人保險公司的第一條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是上訴人保險公司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對具體賠償范圍及免賠條款沒有向東興公司告知,也沒有進行任何說明。二是一審中上訴人沒有提交任何保險條款及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二、關于賠償責任問題,東興公司投保了《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故上訴人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承擔,因上訴人未及時理賠并書面告知,導致被上訴人鑒定時間加長,誤工費及護理期限明顯超出常規案件,上訴人存在過錯,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杜XX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由二被告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連帶賠償其醫療、誤工、護理、營養、交通、殘疾賠償、傷殘鑒定、被撫養人生活、精神撫慰等各項費用共計373055.7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被告東興建安公司與渭源縣新寨鎮人民政府簽訂合同承包了渭源縣新寨鎮新寨村易地搬遷安置區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原告杜XX受雇于被告東興建安公司在該工程從事給水管道焊接工作。2017年9月8日,被告東興建安公司向被告人財保險渭源支公司投保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號為PEXXX01762240000000278,保障項目為:1.按照《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2版)》,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500000元,每次意外傷害免賠額100元;2.按照《附加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2012版)》,意外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5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9日0時起至2018年9月8日24時止。被告東興建安公司通過銀行轉賬于2019年9月9日交納保險費20522.67元。2019年9月21日,原告在開挖的土溝內焊接管道時溝體塌方將原告壓埋致其受傷,當日原告被送往渭源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2017年9月24日渭源縣人民醫院因傷勢嚴重建議轉上級醫院治療,當日轉送蘭州大學第一醫院醫治,診斷為:1.左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2.左側小腿皮膚、肌肉壞死,3.左側小腿骨筋膜室綜合征,4.左下肢深靜脈血栓。住院75天后出院,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150000元全部已由被告東興建安公司負擔,被告人財保險渭源支公司已向被告東興建安公司理賠了限額50000元的醫療保險金。后原告委托甘肅仁龍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情進行鑒定,2019年8月13日,該鑒定中心作出甘仁法司[2019]臨鑒字第22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杜XX的傷殘程度評定為九級傷殘。2.后續治療費用為18970元(含醫療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不含誤工費)。3.后續治療費用,也可以依據三甲醫院實際所產生的費用進行核算。4.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為至傷殘評定前一日。對原告請求的賠償項目逐項審核如下:伙食補助7800元、后續治療費18970元、誤工費97880.64元、護理費98463.75元、營養費13640元、殘疾賠償金35216.4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1481.84元、鑒定費465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以上各項共計293102.63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受雇于被告東興建安公司在該公司承包的工程務工時因開挖的土溝溝體塌方被壓埋致左腿受傷,被告東興建安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東興建安公司在被告人財保險渭源支公司投保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本案意外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因此,對于原告的經濟損失應先由被告人財保險渭源支公司在保險金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責任,對被告人財保險渭源支公司理賠后的不足部分被告東興建安公司予以賠償。被告東興建安公司作為工程承包人,對其雇傭的人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其應當承擔雇主責任,故對于超出人身意外保險限額的部分,應由東興公司承擔。原告受傷后共產生醫療費168970元(住院期間150000元+后續治療費18970元),住院期間醫療費被告東興建安公司已全部負擔(其中包括被告人財保險渭源支公司理賠的醫療費保險金50000元),本案起訴后被告東興建安公司又給付原告10000元,除理賠的醫療費外被告東興建安公司實際賠償醫療費110000元,尚余8970元未賠償。綜上,本案中應賠償原告的各項費用合理數額應為283102.63元。關于被告人財保險渭源支公司辯稱原告構成九級傷殘等級過高應以十級傷殘計算和對誤工、護理、營養、交通、被扶養人生活及精神撫慰等費用不屬理賠范圍,只能對殘疾賠償金按照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險限額500000元乘以傷殘等級系數所得數額給付的意見,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作出約定和說明,除精神撫慰金外,其它事項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對原告賠償請求中無證據證明的不合理部分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賠償請求,合理部分于法有據,應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杜XX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金269132.63元。二、被告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杜XX后續治療費897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13970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杜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33元,由原告負擔249元,被告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45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及認定事實的證據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對杜XX在施工過程中受到傷害造成損失的事實和醫療費已支付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渭源支公司簽訂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2版)》合同約定,保障項目為:意外身故、殘疾給付,每人保險金額500000元,每次意外傷害限額100元;《附加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2012版)》合同約定,保障項目為:意外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5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傷殘保險金給付按傷殘等級比例支付。上述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各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本案中,杜XX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傷,因杜XX與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系提供勞務關系,作為提供勞務方杜XX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的賠償范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而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渭源支公司之間系保險合同關系,杜XX作為該保險關系的被保險人,其損失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范圍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即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渭源支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九級傷殘殘疾保險金額為500000元限額的20%進行賠償,而不能超過合同約定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進行賠償,故一審法院對非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范圍的費用亦判決由該公司承擔不當。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渭源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渭源縣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232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渭源縣人民法院(2019)甘1123民初232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杜XX的各項損失269132.63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渭源支公司在團體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傷殘保險金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0元,由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169132.63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03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46元,均由甘肅東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丁瑞林
審判員 張育林
審判員 黃 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丁 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