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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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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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302民初1836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沂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X,山東百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山東百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蘭山區(新鼎泰商務賓館)。
主要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女,該公司職工。
原告張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左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4321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10月22日3時50分,賈希法駕駛魯QXXXXX/魯Q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228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前方同向張開玉駕駛的魯GXXXXX/魯V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追尾碰撞,致兩車損壞,造成事故。該次事故經灌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賈希法負全部責任。原告系魯QXXXXX/魯QXXXXX號車輛的實際車主,魯QXXXXX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嚴重,但被告未予賠付,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情況屬實。我公司對事故認定書記載的道路交通事故無異議,但本案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并未及時向我公司報案,而是在事隔一天之后通知我公司,導致我公司查勘人員無法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確認損失情況,且事故發生后,涉案車輛的車主并不配合我公司提交現場照片。原告方車輛雖經法院委托進行鑒定,但是其鑒定的只是損失,并不能證明損失與此交通事故的關聯性,根據保險法第21條及雙方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無法查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我公司認為本案涉案車輛存在故意隱瞞、不如實告知保險事故的情形,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訴訟費、評估費等程序性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投保事實和保險事故發生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原告提供的魯QXXXXX號車輛商業險保險單記載: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臨沂廣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順公司),承保險種包含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3600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率險。該保單特別約定記載:第一受益人為珠海民商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后變更為北京中車信融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車信融公司)。原告張XX系魯QXXXXX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輛掛靠登記在廣順公司名下運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廣順公司出具保險權益轉讓證明,同意張XX主張保險權益。中車信融公司出具放棄聲明,放棄第一受益人權利。
事故發生后,經本院委托,臨沂市正鼎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2019)第070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魯QXXXXX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31210元。后臨沂市正鼎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更正說明一份,對價格評估結果作出更正,將魯QXXXXX號車的損失價值更正為20571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4000元。被告認為評估價格過高,其公司雖參與鑒定過程,但未見到事故第一現場照片,對本次鑒定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不予認可,但不申請關聯性鑒定;對于評估費其公司不予承擔。原告對更正說明不予認可,主張該份說明并沒有對價格的更正做出充分的更正理由,仍應以評估報告金額為準。被告對更正說明無異議。原告主張對車輛已經進行了維修,但不能提供維修發票及維修明細。
原告主張因本案事故還支付施救費8000元,并提供響水縣瑞豪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的施救費發票一張,該發票備注拖車及吊車、拆傳動軸、松剎車。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主張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若因被保險人的原因,導致事故的性質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為證實其主張,被告提供保險條款一份,該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被告稱該項約定與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約定相一致,屬于法律關于及時通知義務的強制性規定,被保險人無需履行明確的提示及說明義務。原告認為該份條款系格式條款,無法證實被保險人已經收到,也無法證實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并且被告主張的條款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并無證據證實原告符合該條的行為,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承保魯QXXXXX車輛的機動車損失險,現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理賠義務。事故發生后,原告方駕駛員及時報警,灌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記載了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被告雖對車輛損失與事故的關聯性提出異議,但并不申請關聯性鑒定,對于被告提出的因被保險人的原因導致事故的原因性質均無法查清,保險損失無法確定,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
臨沂市正鼎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第070號價格評估報告書、更正說明系經本院委托作出的,評估程序合法,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均具備評估資質,本院予以認定,但該評估結論僅系為魯QXXXXX車輛的修復費用提供參考,現該車輛已經進行了維修,原告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車輛實際維修費用,對此,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對于魯QXXXXX車輛的損失價格,本院參照評估結論205710元酌情下浮20%,認定金額為164568元,被告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理賠。原告支付的評估費400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8000元,雖然原告提供了發票證實,但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以證明施救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本院酌情確定施救費為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的保險理賠款174568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張XX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164568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張XX評估費400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張XX施救費6000元;
四、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至三項共計17456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付至原告賬戶(戶名:張XX,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賬號:62XXX06)。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48元,減半收取計2474元,由原告張XX負擔69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7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僅提出上訴而未能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自動撤回上訴。
審判員 王曉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