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閆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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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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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337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徐XX,男,漢族,住河南省睢縣。
被告閆XX,男,漢族,住河南省平輿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八層。
負責人楊廣偉,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盧克,系公司員工。
被告亞太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mào)試驗區(qū)(鄭東)商鼎路北、康平路東A幢801號(8001-8007室、8012-8018室)。
負責人劉振功,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智偉,系公司員工。
原告徐XX訴被告閆XX、、亞太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簡稱亞太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盧克、被告亞太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馮智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閆XX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6月2日15時03分,在中州大道鄭汴路西北角,被告閆XX駕駛豫A×××××號小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前方董曉祎駕駛的豫A×××××號小客車發(fā)生事故,致使豫A×××××號小客車又與前方原告駕駛的豫A×××××號小客車發(fā)生事故。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作出了第4101045000000208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閆XX未保持安全車距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所駕駛的豫A×××××號小客車為出租車,該次事故造成原告在車輛維修期間內無法從事旅客運輸?shù)慕?jīng)營性活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骸埃ㄈ┮婪◤氖仑浳镞\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性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被告閆XX應賠付原告合理的停運損失。另,被告閆XX在被告亞太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某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訴訟請求:1、請求三被告賠償原告停運損失費982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亞太保險公司辯稱,我司承保閆XX車輛的交強險,我司已經(jīng)在交強險限額內全部賠償閆XX2000元車輛損失。原告起訴費用,我司不再承擔。訴訟費,不予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閆XX三責車輛30萬元及不計免賠,對原告訴請的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被告閆XX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6月2日15時03分許,在中州大道鄭汴路西北角,被告閆XX駕駛豫A×××××號小客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前方董曉祎駕駛的豫A×××××號小客車發(fā)生事故,致使豫A×××××號小客車又與前方原告駕駛的豫A×××××號小客車發(fā)生事故。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作出了第4101045000000208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閆XX未保持安全車距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16日,豫A×××××號車輛在河南合眾匯金實業(yè)有限公司進行維修。
豫A×××××號車輛在被告亞太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某保險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30萬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被告亞太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承保范圍內承擔原告修車款2000元。
豫A×××××號車輛登記在原告徐XX名下,車輛為出租營運汽車。2019年10月24日,鄭州平達智能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出具宏光公司TX059五月份營運數(shù)據(jù)一份,載明TX059號車輛在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營運金額為14762元。
本院認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閆XX駕駛車輛與原告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閆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起訴主張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閆XX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三責險及交強險,應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以賠償?shù)模杀桓骈ZXX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亞太保險公司已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了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故不再就原告車輛相關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車輛系出租營運車輛,原告主張停運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鄭州平達智能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出具宏光公司TX059五月份營運數(shù)據(jù)顯示,該車在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營運金額為14762元,每日平均營運金額671元,扣除營運成本后,對該項損失本院酌定按照350元/天予以支持,總金額為4900元(350元/天×14天),原告訴請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該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徐XX停運損失4900元。
二、駁回原告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張 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張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