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孫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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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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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407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qū)。
負責人:孫X乙,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甲,男,漢族,住沈陽市皇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遼寧常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女,漢族,住沈陽市于洪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X甲、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114民初25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孫X甲已年滿77周歲,遠超法定退休年齡,已不具備勞動能力,雖然其提供了營業(yè)執(zhí)照,但無法確定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孫X甲”與本案的孫X甲為同一人,即使孫X甲確為個體經(jīng)營者,但其未能提供日常實際經(jīng)營的相關證據(jù)以及因本起事故導致收入減少的證據(jù),故孫X甲的誤工費不應支持;2、孫X甲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孫勇系實際護理人員,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孫勇在護理期間存在誤工損失,故一審法院按照5000元/月的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證據(jù)不足;3、孫X甲未遵守交通規(guī)則,其自身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一審法院劃分事故責任比例有失公平。
孫X甲辯稱,關于孫X甲誤工費問題,孫X甲是合法的企業(yè)法人,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法律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77歲的老人不允許經(jīng)營企業(yè);其二,關于孫X甲護理費問題,護理人是其兒子,按照法律規(guī)定,孫X甲的兒子出示了肇事前三個月的工資銀行流水來證明陪護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證明護理費是每月5000元。其三,關于事故責任承擔比例問題,責任認定書是由交警大隊出具的,法院應按照該認定書劃分責任比例。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請求維持原判。
胡XX未到庭進行答辯。
孫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胡XX和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31088.58元、護理費76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誤工費36000、交通費500元、復印費100元;2、保留后續(xù)治療權利;3、訴訟費由胡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6日16時30分,在沈陽市于洪區(qū),胡XX駕駛遼A×××××小型面包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元江街路口由東向西偏南轉彎時與向東偏南方向轉彎孫X甲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孫X甲受傷。經(jīng)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洪區(qū)大隊調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內容記載無法確認兩車碰撞地點及事故時輛車速度,無法確定輛車進入路口時信號燈狀態(tài),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孫X甲受傷后被送至沈陽七三九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共計27天,花費醫(yī)療費31088.58元,住院期間家屬護理。另查明,肇事車輛遼A×××××小型面包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00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該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無法確認兩車碰撞地點及事故時車輛速度,無法確定車輛進入路口時信號燈狀態(tài),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孫X甲車輛系兩輪電動車,胡XX駕駛的車輛系小型面包車。事故發(fā)生地點系交叉路口,路況較其他路段復雜,孫X甲和胡XX沒有根據(jù)自身情況、車輛狀態(tài)、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過路口,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均存在過錯,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一審法院酌定胡XX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按照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對于本次事故給孫X甲造成的損失,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全額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外的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照70%的比例向孫X甲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孫X甲提出的醫(yī)療費的訴請,根據(jù)其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經(jīng)計算,醫(yī)療費數(shù)額為31088.58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4762元【(31088.58-10000)×70%】。關于孫X甲提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訴請,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100元/天的標準和孫X甲兩次住院共計36天的情況,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700元(100元×27天),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890元(2700×70%)。關于孫X甲提出的護理費的訴請,孫X甲住院期間一級護理6天,二級護理21天,家屬護理,結合護理人員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明細,孫X甲護理人員月收入5000元應予支持,但孫X甲主張一級護理期間雇傭護工護理并未提供證據(jù),故護理費應按照月5000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數(shù)額為5500元(5000÷30×33),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關于孫X甲提出的誤工費的訴請,孫X甲出院醫(yī)囑雖未載明休息時間,但出院醫(yī)囑載明需要繼續(xù)住院治療,2019年1月9日復診載明仍需對癥治療,但孫X甲未提供此后復診情況,故一審法院酌定誤工時間確定至2019年2月9日,此后是否有誤工,孫X甲未提供證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故誤工時間共計117天。孫X甲系沈陽市沈北新區(qū)天興公路水泥制品廠經(jīng)營者,事故發(fā)生前,沈陽市沈北新區(qū)天興公路水泥制品廠處于正常經(jīng)營狀態(tài),故應按照建筑業(yè)標準計算誤工費,數(shù)額共計15367.4元(47941÷365×117),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關于孫X甲提出的交通費500元的訴請,結合其就醫(yī)及復診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關于孫X甲主張的復印費100元,結合其提供的復印費票據(jù),復印費為35元,由胡XX向孫X甲賠償24.5元(35×70%)。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孫X甲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500元、誤工費15367.4元、交通費5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孫X甲醫(yī)療費147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90元;三、胡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孫X甲復印費24.5元;四、駁回孫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80.7元,由胡XX承擔756.5元,孫X甲承擔324.2元。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提供了六張照片,證明孫X甲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實際經(jīng)營者,一審法院判決賠償誤工費無事實依據(jù)。孫X甲質證認為該份證據(jù)不能證明其所要證明的問題。營業(yè)執(zhí)照明確寫明孫X甲是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現(xiàn)場照片僅是貨物堆放的情況,無法證明孫X甲不是實際經(jīng)營者。
本院認為,關于誤工費的問題。孫X甲受傷時雖已年滿77周歲,但根據(jù)其提供的證據(jù)證明其仍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存在勞動收入,故其受傷誤工期間客觀上亦存在誤工損失,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本案的孫X甲與營業(yè)執(zhí)照中的孫X甲并非同一人,應由其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上訴還主張孫X甲并非公司的實際經(jīng)營者,但通過其提供的照片并不能證明其上述主張,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關于護理費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孫X甲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存在誤工損失,一審法院按照5000元/月的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依據(jù)不足,經(jīng)本院審查,孫X甲在一審期間提供了其兒子孫勇的勞動合同和誤工證明,能夠證明其住院期間由其兒子孫勇護理,孫勇護理期間,單位停發(fā)其工資,故一審法院按照護理人的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損失并無不當,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的責任比例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孫X甲未遵守交通規(guī)則,其自身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一審法院劃分事故責任比例有失公平,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孫X甲存在交通違法行為,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胡XX在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一審法院認定機動車一方承擔本案的主要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無事實依據(jù),本院對此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80.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宋麗娜
審判員 范 猛
審判員 任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 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