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XX與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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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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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1民初1108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膠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嚴XX,女,漢族,住山東省膠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膠州昌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X,男,漢族,住山東省膠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15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675285XXXX。
負責人:孫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住膠州市,系該公司職工。
原告嚴XX與被告張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嚴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X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785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23日,原告嚴XX駕駛電動車沿膠州市福州路由南向西行駛至膠州市北京路與福州路時,與沿福州路由北向南被告張XX駕駛魯B×××××號小型越野客車相撞,致車輛受損,原告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張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的損失未得到賠償,具狀訴訟。
被告張XX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某保險公司辯稱,魯B×××××號小型越野客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在查清無拒賠、免賠的情形下,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自費藥、鑒定費、精神撫慰金、保全費、訴訟費不予承擔。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各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戶籍本,證實原告系城鎮戶籍,原告的傷殘賠償應按城鎮標準計算,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在膠州市的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戶籍本記載的內容原告戶籍為江蘇省揚州市是城鎮戶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的規定,故原告傷殘賠償金應按2018年度青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傷殘賠償金。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9年2月23日,原告嚴XX駕駛電動車沿膠州市福州路由南向西行駛至膠州市北京路與福州路時,與沿福州路由北向南被告張XX駕駛的魯B×××××號小型越野客車相撞,致兩車部分受損,原告受傷。事故經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張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2019年2月23日,原告入膠州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天至年2月25日,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其它診斷為上左3牙齒缺損、鼻骨骨折、腦震蕩、頭面部軟組織裂傷。2019年2月25日,原告入青島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7天至年3月4日出院,診斷為橈骨遠端骨折。原告共支出醫療費24955.51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其丈夫梁永寧進行護理。
3.庭審中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青島惠民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8月24日出具[2019]臨鑒字第12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嚴XX左腕關節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6000-8000元;護理期限建議為30-60天;誤工期限為90-180天。原告支出鑒定費2860元。
4.原告戶籍為江蘇省揚州市是城鎮戶籍。根據原告提交鎮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戶籍材料記載原告的母親田朝英職業為味精廠的職工。
5.本案事故發生時,被告張XX系肇事車輛魯B×××××號車的駕駛人,陳廣遠系該車的登記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122000元,商業險1000000元及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有效期間。
6.原告主張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為醫療費24955.51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900元(100元/天×9天)、誤工費25061元(50817元/365天×180天)、護理費8353元(50817元/365天×60天)、傷殘賠償金101634元(50817元/年×20年×10%)、被扶養人生活費4111.25元(32890元/年×5年×10%÷4人)、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2860元、電動車維修費1000元,合計17717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20000元,不足部分按30%的比例事故責任,共由被告承擔137852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用藥明細、司法鑒定意見書、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保單復印件、醫療費單據、司法鑒定發票、營業執照、、護理人員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戶籍本、戶籍材料及當事人在庭審筆錄中的陳述意見在卷為憑,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認定書經本院審查,符合相關法律程序及規定,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系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相關規定,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造成損害,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給予賠付;商業三者險仍不足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投保人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就魯B×××××號小型越野客車簽訂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對于原告的相關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交強險總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因原告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責任比例按7:3為宜,故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范圍按30%給予賠付;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張XX賠償。
審查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及醫療費單據,本院認定原告的醫療費為24955.51元。原告的左橈骨遠端骨折行內固定術,仍需取內固定物,根據鑒定意見書,本院酌情認定原告的后續治療費為7000元。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9天×100元/天)有理予以認定。根據鑒定意見書評定的護理期限,本院酌情認定原告的護理期限建議為45天,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故護理費參照青島市護工收入100元/天計算為4500元(45天×100元/天)。根據鑒定意見書評定的誤工期限,本院酌情認定原告的誤工期限為135天,原告未提交其收入證明,故其誤工費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817元/年÷365天)計算為18794.7元(139.22元/天×135天)。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101634元(50817元/年×20年×10%)、交通費300元有理,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電動車維修費1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認可,是雙方對自己權利的處置,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支出鑒定費2860元,系原告為明確事故損失產生的必要花費,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負有較大的過失,故其主張精神撫慰金1000元無事實依據,不予認定。關于原告主張的被扶養人田朝英生活費,因鎮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戶籍材料記載顯示田朝英為退休職工,有退休費,原告再主張被扶養人田朝英生活費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61944.21元(醫療費24955.51元+后續治療費為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900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18794.7元+護理費4500元+傷殘賠償金101634元+電動車維修費1000元+鑒定費28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12100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40944.2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按30%的責任比例承擔12283.26元(40944.21元×30%)。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3283.26元。原告的損失已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全部賠償,被告張XX不需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加以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嚴XX經濟損失共計133283.26元;
二、駁回原告嚴XX對被告張XX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嚴XX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57元,減半收取1528.5元,由原告嚴XX承擔6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燕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劉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