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田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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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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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終136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桐梓縣-7號商鋪。
負責人:宋XX,系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XX,男,漢族,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遵義婁山圓滿貫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縣。
法定代表人:劉XX,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遵義市匯川區-3號6樓。
負責人:楊XX,系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姚XX,男,漢族在,貴州省桐梓縣人,住桐梓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田XX、婁山圓滿貫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滿貫公司)、、劉XX、姚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2019)0322民初58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本案事故發生后并沒有報交警,無法提供事故認定書,上訴人對此次事故的真實性持有異議,對事故成因也持異議。且一審法院已明確,被上訴人摔倒后并未與上訴人承保的貴C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二次接觸,被上訴人所受之傷仍然是作為貴C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乘客時受傷,不能用交強險進行賠付;二、被上訴人提供的出院記錄上記錄的受傷事件與事故發生的時間不符,且一審法院僅以車輛間是否有接觸來判決賠不合理,被上訴人乘坐的貴C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劉XX駕駛的小型轎車雖然沒有接觸,但一審法院卻忽略了兩車相遇時是否因避讓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事故中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僅判上訴人承擔責任不公平。
田XX、圓滿貫公司、乙保險公司、劉XX、姚XX在二審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田XX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支付住院生活補助費40000元、住宿費500元、護理費3210元、營養費150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26728元、鑒定費600元,共計33438元;2、案件受理費由甲保險公司、圓滿貫公司、乙保險公司、劉XX、姚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8日下午4時許,田XX無償搭乘姚XX駕駛的貴C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桐梓縣高橋鎮齋郎村往麻子壩方向行駛,劉XX駕駛貴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從麻子壩往桐梓方向行駛。雙方在麻子壩街上往圓滿貫下河口處相遇。相遇過程中,姚XX駕駛的貴C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摔倒至邊溝中,導致田XX摔倒在馬路上受傷。事故發生時,因田XX傷情較輕,雙方均未報警,也未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次日,田XX因感到不適到桐梓縣官渡河醫院檢查,支付檢查費60元。劉XX也于當日到桐梓縣公安局高橋派出所報警對案涉事故進行備案說明情況,稱“當時相互現場說明后沒有受傷就各自離開,今天早上對方打電話說是腳有受傷叫我帶去看”。同年11月12日,田XX到桐梓縣官渡河醫院住院治療4天后出院,田XX之傷經診斷為:1.左髕骨骨折;2.左膝關節軟組織傷。出院醫囑:多休息,3個月內禁止體力活動,不適隨診。田XX花費醫療費1044.49元。同年12月2日,田XX要求劉XX承擔醫療費用,并與姚XX到高橋派出所請求處理。經派出所民警主持協商,通過電話與劉XX聯系,劉XX同意承擔田XX醫療費700元并立即支付田XX,姚XX承擔300元,田XX自行承擔200元。田XX于2019年5月10日向遵義市第一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申請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遵一醫司鑒[2019]臨鑒字第01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田XX于2018年11月9日所受損傷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30日、營養期為30日。田XX支付鑒定費600元。另查明:貴CXXXXX號車輛系圓滿貫公司所有,該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貴CXXXXX號車輛系姚XX所有,該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無車上乘員險,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再查明:案涉事故發生后,各方并無相關事故現場照片或視聽資料。田XX摔倒后未與貴CXXXXX號車輛發生二次接觸。劉XX支付田XX的700元不需要田XX或保險公司返還。姚XX已支付田XX3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田XX無償搭乘姚XX駕駛的摩托車與劉XX駕駛的車輛在相向行駛過程中相遇,隨后發生交通事故,但田XX無充分的證據證明兩車發生了碰撞或接觸。正常情況下,若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和財產損害,雙方應向交警部門和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報案以便于賠償。但雙方均未作出上述處理措施,也未保留事故現場相關照片或視聽資料。故一審法院推斷,姚XX駕駛的摩托車未與劉XX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或接觸,田XX受傷與貴CXXXXX號車輛和劉XX的駕駛行為無因果關系,僅系貴CXXXXX號摩托車的單車事故。故圓滿貫公司、劉XX、乙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姚XX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致使田XX受傷,侵害了田XX的身體權、健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田XX要求賠償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誤工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因肇事車輛貴CXXXXX號已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甲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辯稱摔倒后田XX未與貴CXXXXX號車輛發生二次接觸,故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但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迅速獲得救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加害人不因負擔過重的賠償責任而陷入困難或破產,對受害人承擔的是無過失補償責任,具有顯著的公益特征。交強險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之外的受害者。而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處于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由于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上,故“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可能因時間和空間而轉化。交強險應當最大限度發揮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救濟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限制第三者不包括車上人員,因此對第三者的認定只要事故發生時身處車輛之外,均屬于第三者。本案中,田XX原本位于肇事車上,是一般乘客,屬于“本車人員”,但在發生事故時已經摔出車外受傷,故田XX已由事故發生前的“本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因此將田XX認定為“第三者”,既符合立法的本意,也與客觀事實相符。故甲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關于責任比例劃分,本案雖無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明確責任,但結合本案實際分析,田XX受傷應是姚XX駕駛操作不當導致,姚XX應當負事故全責。因田XX在本次事故中系無償搭乘姚XX的車輛,故一審法院認定姚XX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比例為80%,田XX承擔的責任比例為20%。參照貴州省上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田XX要求賠償的各項請求,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醫藥費1104.49元(其中劉XX墊付700元、姚XX墊付300元、田XX自付104.4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結合田XX住院4天的實際,參照因公出差人員伙食補助標準確認為400元(100元/天X4天);3、住宿費,田XX并未提交相關住宿證明,且田XX之傷治療及鑒定并無住宿的必要,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4、營養費,田XX傷情較輕,其出院醫囑并無“需加強營養”的內容,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5、護理費,結合田XX護理期評定30天,參照2018年度居民服務行業平均工資標準確認為3600元(120元/天X30天);6、誤工費,田XX主張按6000元/月平均工資計算,但無充分的證據佐證,故參照2018年度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標準,結合田XX誤工期評定120天、出院醫囑“3個月內禁止體力活動”的實際,認定誤工期為90天,誤工費確認為12838.50元(142.65/天X90天);7、鑒定費600元系實際產生,一審法院予以確認;7、交通費,根據田XX傷情及鑒定的情況,一審法院酌情確認為200元。以上損失共計18742.99元,其中含劉XX墊付的700元、姚XX墊付的300元,田XX的實際損失為17742.99元。因貴CXXXXX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田XX的損失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按照“不分責不分項”的原則賠償,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田XX17742.99元。而劉XX墊付的700元,其當庭表示放棄向義務人主張,故甲保險公司無需支付。姚XX墊付的300元,其未到庭向一審法院主張,本案中不予處理。另,姚XX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田XX17742.99元。二、駁回田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姚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針對上訴人提出田XX乘坐的摩托車與劉XX駕駛的車輛之間雖未發生接觸,但兩車可能因為避讓而對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接觸”雖然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也不必然阻卻劉XX駕駛的車輛對田XX受傷的因果關系,但在本案中,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劉XX的駕駛行為對田XX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沒有證據證明劉XX的駕駛行為存在過失,故對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姚XX在駕駛摩托車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致使該摩托車摔倒在邊溝中,導致田XX摔倒受傷。田XX作為摩托車上的乘車人,其身處二輪摩托車后座這樣一個開放的空間里面,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田XX必然會脫離該摩托車車體,故在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時,田XX已由事故發生前的“本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原審法院因此將田XX認定為“第三者”與客觀事實相符。故甲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田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對甲保險公司認為田XX系車上人員,發生事故時并未轉化為第三者,其不應承擔賠償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燦燦
審判員 婁 強
審判員 施正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楊顏竹
書記員唐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