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縣長樂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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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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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823民初10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武陟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武陟縣長樂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23565108XXXX。
法定代表人:范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焦作市武陟縣中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600581914XXXX。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漢族,住。系公司員工。
原告武陟縣長樂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樂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車輛損失、鑒定費、施救費等共計91410元;2、本案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公司的豫H×××××/豫HXXX5掛號重型半掛貨車,于2019年7月30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車輛損失險,期限一年。2019年11月8日14時30分許,原告公司司機薛合芳駕駛投保車輛,沿新鄉市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新鄉市107國道與海河路時,追尾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駛的馮廣輝駕駛的車牌號為豫H×××××/豫HXXX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新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處理,認定薛合芳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給原告公司造成了車輛損失,經武陟縣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原告車損為8361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3800元、施救費4000元,共計91410元。原告向被告索賠,被告不予理賠。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核實原告的相關材料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對于鑒定費用等間接損失不在保險范圍之內,被告公司不予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30日,原告長樂公司為該公司所有的豫H×××××/豫HXXX5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責任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45000元,期限一年。2019年11月8日14時30分許,原告司機薛合芳駕駛投保車輛沿新鄉市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新鄉市107國道與海河路時,追尾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駛的馮廣輝駕駛的車牌號為豫H×××××/豫HXXX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新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薛合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原告支出施救費4000元。經本院委托訴前鑒定,原告車損為83610元(含配件殘值150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3800元,各項損失共計91410元。原告向被告索賠,被告未與理賠。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1、保險單;2、行駛證、司機薛合芳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各一份;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4、施救費、鑒定費發票各一張;5、豫金誠德眾價字(2019)第165號鑒定報告書,以上證據均可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原告長樂公司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其自有的豫H×××××/豫HXXX5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責任險,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出具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單一份,原、被告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本院認為,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本案中,原告的豫H×××××/豫HXXX5掛號重型半掛貨車于2019年7月30日與同方向行駛的馮廣輝駕駛的車牌號為豫H×××××/豫HXXX9掛號重型半掛貨車追尾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依法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賠償。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原告的損失為:車輛損失83610元、施救費4000元、鑒定費3800元,各項費用共計91410元。扣除配件殘值150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9910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武陟縣長樂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8991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5元,減半收取計104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正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梁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