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杰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下稱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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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3民初55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尉氏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太康縣杰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運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縣。
法定代表人劉衛杰,男,任總經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7MAXXX3N62X。
委托代理人高長坤,尉氏縣尉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甲保險公司(下稱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警支隊對面)。
負責人張新黎,女,任總經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11600785072XXXX(1-1)。
委托代理人郭春明,河南天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太康縣杰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太康縣杰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長坤,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12080元、車損評估費5187元、施救費3000元、限高桿費用30000元,共計150267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訴稱,2019年8月22日05時30分,毛貝貝駕駛豫P×××××(豫PXXX7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尉氏縣大營工業園區建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因操作不當致使豫P×××××(豫PXXX7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撞到限高桿,造成限高桿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尉氏縣交警大隊認定,毛貝貝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毛貝貝駕駛的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商業三責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先于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有原告自行承擔。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事故認定書、運輸公司的行駛證、駕駛員的駕駛證、道路從業資格證、保險單復印件兩份、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費票據、施救費票據。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1、請法院審核事故發生時我公司承保車輛駕駛員的駕駛證資格及行駛車輛的行駛證資格,顯示事故車輛是重型牽引車,司機應當有道路從業資格證,車輛應當有營運證,如證照齊全,在沒有免賠事由情況下,我公司愿意在事故責任內進行賠償;2、從原告起訴狀中可以看出,車輛撞到限高桿,根據規定超過限高有10%的免賠;3原告車輛損失鑒定系單方委托評估,沒有通知我公司,程序不合法,且評估金額過高,公司提出從新鑒定申請;4、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甲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8月22日05時30分,毛貝貝駕駛豫P×××××(豫PXXX7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尉氏縣大營工業園區建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因操作不當致使豫P×××××(豫PXXX7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撞到限高桿,造成限高桿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尉氏縣公安機關認定,毛貝貝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浩然不承擔此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尉氏縣××警察大隊委托河南悠梵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維修費用進行評估,結論為維修費用為人民幣112080元,花費評估費5187元。花費施救費3000元。毛貝貝駕駛的車輛系被告運輸公司所有且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有100萬元商業三責險及3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2019年9月4日,毛貝貝與劉浩然在尉氏縣××警察大隊達成協議,毛貝貝一次性給賠償劉浩然限高桿費用30000元。劉浩然是限高桿的所有權人。毛貝貝是被告運輸公司的員工。被告甲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的車輛維修費用和限高桿維修費用進行重新鑒定,本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河南至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維修費用進行鑒定,結論為該車的維修費用為102230元;委托河南豫正公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限高桿的損失進行價值評估,結論是價值損失為28640元。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中,毛貝貝駕駛被告運輸公司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限高桿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毛貝貝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浩然不承擔此事故責任。原告運輸公司為豫P×××××(豫PXXX7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和車輛損失險,被告甲保險公司應當在事故發生后承擔給付保險理賠款的義務。
原告太康縣杰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請求被告賠償的車輛損失費評估費5187元、施救費3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車輛損失費、限高桿損失費過高,按照本院委托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02230元,限高桿費用為28640元,對原告過高部分的費用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費用共計139057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根據規定超過限高有10%的免賠的意見,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對其他辯稱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太康縣杰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139057元。
二、駁回原告太康縣杰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6元,由原告太康縣杰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英
人民陪審員 劉三喜
人民陪審員 宋新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