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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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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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1民初469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張X,男,漢族,住貴州省水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系貴州濟元(水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2201610886055。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系貴州濟元(水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2201910078992。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六盤水市鐘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200662970XXXX。
負責人:吳XX,系某保險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系貴州屋脊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2201911079727。
第三人: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322241XXXX。
法定代表人:韓X,系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系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811031579。
原告張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申請給予和解期限)。原告張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第三人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據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支付100000元車輛損失費給第三人;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上述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支付給原告墊付的死者前期處理費用50000元、房屋賠償損失8800元及云C×××××車輛拖車費1000元,共計59800元;3.判令被告在上述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醫療費1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放棄第一項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2018年1月17日,原告駕駛云C×××××號輕型自卸貨車沿蟠龍方向往紅巖方向行駛,行經蟠紅公路2Km+400m(水城縣境內小地名:熄涼坡)處時,因駕駛制動不良車輛進入轉彎時未確保安全、暢通原則下通行,且臨危措施不當,導致該車駛入對向車道,撞在行駛方向公路左側的居民朱光勝家房屋上,側翻后壓在對向行駛由駕車人尹太全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上,造成尹太全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原告受傷、朱光勝房屋受損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8年2月26日水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黔公交認字(2018)第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張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系云C×××××號車的所有人,其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5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原告向死者家屬支付了50000元先期處理費及向朱光勝賠償房屋損失8800元,該事實已經在水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1民初1437號《民事判決書》中進行了認定;原告因本次事故在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10036.97元及支付案涉車輛拖車費1000元。上述費用應由被告向某保險公司承擔,但被告拒絕支付。因涉案保險金第一受益人為第三人,事故車輛為與第三人融資租賃所獲得,故事故車輛損失保險金應由被告支付給第三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十條,從事貨運的相關人員須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原告駕駛輕型自卸貨車未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故被告不應當對原告損失進行賠付;在水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1民初1437號民事判決書中意見明確被告賠付本次事故當中的損失共計522584.29元,故不應當再賠付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
第三人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述稱,1.根據第三人的合同以及商業保險單的特別約定,原告作為承租人和被保險人,其獲得的相應賠償金應當經過第一受益人,也就是第三人的指示進行支付;2.第三人同意以100000元的金額來處理第三人與原告的融資租賃糾紛。對此我方作為獨立的訴訟請求向法院進行主張,即要求被告支付此次車輛損失費用100000元給第三人。
原告張X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經本院組織各方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后,對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交的收據,因無發票佐證,故不予確認;對第三人提交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法人身份證明,因能證明第三人的主體資格,故本院予以確認;《先鋒太盟汽車融資租賃合同》、《車輛所有權轉移、接受及融資確認函》、《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抵押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因系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故對其與被告的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X系云C×××××號車的所有人,2017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該車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其中:強制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12日15時起至2018年5月12日15時止;商業保險期限自2017年5月13日1零時起至2018年5月12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險賠付限額為1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付限額為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付限額為10000元;第一受益人為第三人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在保險單中約定當一次出險賠償金額超過10000元時被告必須按照第三人書面指示支付保險賠償。
2018年1月17日原告駕駛云C×××××號車沿水城縣蟠龍方向往水城縣紅巖方向行駛至蟠紅公路2Km+400m(水城縣境內小地名:熄涼坡)處時,因駕駛制動不良車輛進入轉彎時未確保安全、暢通原則下通行,且臨危措施不當,導致該車駛入對向車道,撞在行駛方向公路左側旁的居民朱光勝家房屋上,側翻后壓在對向行駛由駕車人尹太全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上,造成尹太全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原告受傷、朱光勝房屋受損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后,原告已及時向被告報案,但被告未對受損財產的損壞價值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2018年2月26日水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黔公交認字(2018)第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尹太全及朱光勝無責任。原告為此自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26日在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醫院住院治療產生住院醫療費7623.16及門診醫療費2103.81元,共計9726.97元。
原告向死者尹太全家屬支付了50000元先期處理費及向朱光勝賠償房屋損壞費8800元。
2018年3月21日尹太全的繼承人劉朝飛、尹楊氏、尹海、尹祥、尹艷對張X及某保險公司向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作出(2018)黔0221民初14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劉朝飛、尹楊氏、尹海、尹祥、尹艷各項損失122000元及商業第三者險范圍賠償劉朝飛、尹楊氏、尹海、尹祥、尹艷各項損失400584.29元。該賠付金額中已扣除張X已付給死者尹太全家屬上述50000元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給死者尹太全家屬支付了的3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張X因涉案交通事故支付給死者尹太全家屬50000元先期處理費及向朱光勝賠償房屋損壞費8800元事實存在,有原告提交的收條等為憑,且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加上原告的醫療費9726.97元,共計原告已支付費用為68526.97元,原告為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被告應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進行賠償,雖然(2018)黔0221民初14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對此次事故中的死者家屬進行賠償,但其賠償金額已經扣除原告先行給付死者家屬的50000元,且(2018)黔0221民初143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明確將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付限額122000元用于賠付完畢,故本案被告應在商業險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先期支付給死者尹太全家屬的50000元及原告支付給朱光勝的房屋損壞費8800元,并在車上人員司機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9726.97元。對原告主張的拖車費,因無發票佐證,故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無貨運從業資格證不予賠付,因被告明知事故車輛屬貨運車而與原告訂立保險合同,且雙方并未約定原告無從業資格證屬不予賠償的情形,故對被告的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另辯稱原告賠付給朱光勝的房屋損壞費8800元未經評估,其不予認可,因事故發生時原告已及時向被告報案,被告并未對受損財產進行定損,故對被告的該辯稱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損失68526.9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48元,由原告張X負擔109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5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連同上列第一款項一并返還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以內,向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趙澤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杜穎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