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姜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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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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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431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渾南區。
負責人:高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女,漢族,住江蘇省豐縣,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男,漢族,住遼寧省遼陽市白塔區,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X,男,漢族,住沈陽市鐵西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女,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X、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不服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9)遼0102民初132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朱XX、被上訴人姜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陳X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答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理由:原告未能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一審法院在審核過程未能及時追加無責方,無責方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無責賠付。
姜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陳X二審未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姜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448.60元、誤工費1300元、交通費2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6日16時40分,陳X駕駛遼A×××××號機動車行至沈陽市和平區南京南街與姜X駕駛的遼A×××××號機動車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及姜X等人受傷的結果。經交警部門認定,陳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到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就診。一審法院另查明:遼A×××××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醫療費收據、病歷、收入證明、診斷書等證據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及審查,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陳X在駕駛過程中造成原告姜X受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已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且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公司承保期限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原告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項。對于超出限額及原告主張合理部分,由被告陳X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的具體數額,根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綜上,對原告姜X主張的損失賠償請求中合理部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具體如下:1、醫療費。一審法院結合原告提供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及醫藥費收據憑證,一審法院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2448.60元予以支持。2、誤工費。根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依據原告提供證據,能夠確定原告系出租車駕駛員,每日工資130元,結合原告病歷,醫囑休息10天,一審法院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300元(130元×10天)予以支持。3、交通費。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本案中,根據原告住院治療及復診的實際情況,酌定為100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姜X醫療費2448.6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姜X誤工費130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姜X交通費100元;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0元(已減半收?。?,由被告陳X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陳X負全部責任,姜X無責任,陳X應當對姜X在本次事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陳X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姜X未能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原件的問題。因在一審質證中,某保險公司并未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提出異議,故對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的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本次交通事故中其他無責方保險公司應承擔無責賠付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由其他無責方保險公司進行無責賠付,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陳X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故被上訴人姜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損失與陳X具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認定由陳X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姜X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故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內容為提出上訴請求部分,本院不再予以審查。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慶利
審判員 孔祥政
審判員 馮立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韓雪
書記員王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