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汪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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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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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28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
負責人:孫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安徽中天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安徽中天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汪X甲,女,漢族,務農(nóng),住安徽省潛山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錢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潛山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錢X乙,男,漢族,務農(nóng),住安徽省潛山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錢X丙,女,漢族,務農(nóng),住安徽省潛山市。
上述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乙,潛山市彭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駕駛員,住安徽省潛山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慶吉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
法定代表人:刁XX,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陳XX、安慶吉達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潛山市人民法院(2019)皖0824民初27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查閱卷宗,詢問當事人,核對事實之后,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減少賠償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265161元,本案訴訟費由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陳XX、安慶吉達運輸有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一審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在事故發(fā)生前一年已到期,村委會居住證明也沒有相關責任人簽字。即使受害人錢雷送的居住情況是真實的,根據(jù)黃鋪中學出具的證明,錢雷送在黃鋪鎮(zhèn)是為了陪讀,在黃鋪鎮(zhèn)沒有工作及收入,事故發(fā)生時也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按照農(nóng)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共同辯稱,受害人錢雷送在事故發(fā)生前一直居住在城鎮(zhèn),且在黃鋪中學陪讀,一審法院也予以了核實,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XX辯稱,對一審判決無異議
安慶吉達運輸有限公司未答辯。
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共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陳XX、安慶吉達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574298元(死亡賠償金44710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喪葬費37189元、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食宿費與交通費及誤工損失等費用1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8日21時06分,陳XX駕駛皖H×××××輕型普通貨車,沿京珠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335公里100米處(上行),與行人錢雷送相撞,致錢雷送當場死亡、皖H×××××輕型普通貨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潛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34082412019000003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錢雷送無責任。皖H×××××輕型普通貨車登記車主為安慶吉達運輸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錢雷送生前與汪X甲系夫妻關系,共生育長子錢X甲、次子錢X乙、女兒錢X丙,均已成年。錢雷送死亡時已年滿67周歲。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447109元[鑒于錢雷送生前自2017年9月至本起事故發(fā)生時租住在潛山市黃鋪鎮(zhèn)經(jīng)濟園區(qū),死亡賠償金按上年度安徽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93元/年×(20-7)年計算];2、喪葬費37189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0元(結合錢雷送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以及陳XX已經(jīng)給付10萬元等因素確定);4、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食宿費與交通費及誤工損失等費用10000元;以上合計564298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潛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錢雷送無責任的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無異議,予以采信。本起事故造成錢雷送死亡,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作為錢雷送的近親屬(妻子與兒女),依法享有獲取相應賠償?shù)臋嗬j怷X駕駛的皖H×××××輕型普通貨車事發(fā)時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對本起事故造成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的損失合計564298元,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10000元;剩下部分454298元,因陳XX駕駛機動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某保險公司在10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中賠償。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的其他訴訟請求,因證據(jù)不充分,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受害人錢雷送生前的戶籍地在潛山市王河鎮(zhèn)中河村,屬農(nóng)村,因此其死亡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標準進行計算。該辯稱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564298元;二、駁回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的其他訴訟請求。賠償款匯款地址(匯款時注明案號):戶名:潛山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潛山市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93×××88。案件受理費9542元,減半收取4771元,由陳XX負擔20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771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中,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對其在一審中提交的潛山市黃鋪鎮(zhèn)黃鋪村委會、潛山市黃鋪鎮(zhèn)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證明補齊了經(jīng)辦人簽字,某保險公司對補齊后的證明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各方爭議焦點為一審認定本案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是否正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根據(jù)《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農(nóng)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zhèn)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zhèn)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xù)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nóng)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本案中,汪X甲、錢X甲、錢X乙、錢X丙一審已提供潛山市黃鋪鎮(zhèn)黃鋪村委會、潛山市黃鋪鎮(zhèn)人民政府、潛山市黃鋪中學等出具的證明,證明受害人錢雷送生前自2017年9月至本起事故發(fā)生時租住在潛山市黃鋪鎮(zhèn)經(jīng)濟園區(qū),某保險公司對此沒有提供反駁證據(jù),故一審認定本案死亡賠償金按照安徽省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7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秀珍
審判員 左 紅
審判員 金 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朝玉
書記員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