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黃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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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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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621民初16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撫松縣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陳XX,女,漢族,無職業,住撫松縣。
委托代理人曲云,吉林松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白山市八道江區,負責人:張XX,系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坤,吉林浩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錦,男,漢族,無職業,住撫松縣。
原告陳XX訴被告、被告黃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陳XX的委托代理人曲云、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坤、被告黃錦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6月3日7時零分,被告黃錦駕駛吉FXXXXX號小型面包車在泉陽鎮春陽街中學家屬樓小區內倒車調頭時,將后方行人陳XX撞倒,造成陳XX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撫松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黃錦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陳XX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陳XX被他人送往撫松縣醫院住院治療50天,入院診斷為雙下肢損傷、胸部外傷等,住院治療期間為二級護理,共花銷門診檢查費1,419.70元、住院醫療費23,166.77元。
后經醫生建議于2019年9月3日轉入長春市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36天,入院診斷為雙側半月板損傷等,住院治療期間一級護理一天,其余為二級護理,共花銷門診檢查費1,421.40元、住院醫療費42,608.36元,因治療花銷交通費578.00元。
因被告黃錦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總計人民幣91,880.68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為證明上述事實,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撫松縣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撫松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病歷1份、診斷書1份、門診檢查費票據4張、醫療費票據1張、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病歷1份、診斷書1份、門診檢查費票據2張、住院醫療費票據1張,交通費票據11張等證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認定無異議,發生事故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事故發生時該車輛處于保險期限內,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
為證明上述事實,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供了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2份等證據。
被告黃錦辯稱:對原告所訴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我同意賠償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
被告黃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3日7時零分,被告黃錦駕駛吉FXXXXX號小型面包車在泉陽鎮春陽街中學家屬樓小區內倒車調頭時,將后方行人陳XX撞倒,造成陳XX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撫松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黃錦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陳XX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陳XX被他人送往撫松縣醫院住院治療50天,入院診斷為雙下肢損傷、胸部外傷等,住院治療期間為二級護理,共花銷門診檢查費1,419.70元、住院醫療費23,166.77元。
后經醫生建議于2019年9月3日轉入長春市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36天,入院診斷為雙側半月板損傷等,住院治療期間一級護理一天,其余為二級護理,共花銷門診檢查費1,421.40元、住院醫療費42,608.36元,原告因治療共花銷交通費578.00元。
另查明:被告黃錦駕駛的吉FXXXXX號車輛于2018年10月13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300,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時該車輛處于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提供的撫松縣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撫松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病歷、診斷書、門診檢查費票據、醫療費票據、吉林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病歷、診斷書、門診檢查費票據、住院醫療費票據,交通費票據、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上述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因被告黃錦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第三者保險,發生事故時該肇事車輛在保險期內,故某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理賠范圍內予以賠償。
對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68,616.23元(1,419.70元+23,166.77元+1,421.40元+42,608.36元=68,616.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600.00元的主張,于法有據,計算準確,本院予以支持。
對原告要求賠償護理費14,087.91元的主張,本院認為,原告傷后在住院治療期間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85天,其護理費的計算方式為:一級護理161.93元X2人=323.86元、二級護理161.93元X85天=13,764.05元,總計護理費為14,087.91元,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對原告要求賠償交通費578.00元的主張,本院認為,庭審中,雖然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原告花銷的交通數額過高,但考慮原告的傷情及年齡以及其傷后因治療確需花銷必要的交通費用,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費500.00元較為合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吉FXXXXX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療費10,000.00元、護理費14,087.91元、交通費500.00元,總計人民幣24,587.91元。
在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醫療費58,616.23元、住院生活補助費8,600.00元、,總計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91,804.14元,總計人民幣67,216.23元。
二、被告黃錦不再對原告陳XX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9.00元,由被告黃錦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巖
審判員 尹曉
人民陪審員柏漢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許經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