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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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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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終8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遵義市匯川區。
負責人:潘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男,仡佬族,住貴州省務川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苗族,住貴州省務川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X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326民初24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貴州省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黔0326民初2424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承擔車輛維修費2000元,且在上訴人已經賠付給被保險人王XX后由王XX支付給徐XX,上訴人不再另行賠償徐XX的車輛維修費。二、對徐XX租車等費用8740元,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嚴重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交強險賠償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上述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應在法院裁判中適用。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的約定,對于各種間接損失,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上訴人對車損只有2000元的賠償義務,不足部分應由侵權人承擔。
徐XX、王XX二審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XX、某保險公司賠償徐XX車輛修理費32000元及車輛租金損失48000元共計80000元;2.判令訴訟費由王X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10日,徐XX與案外人興義市安馳汽車租賃行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徐XX向興義市安馳汽車租賃行租賃寶馬小型轎車一輛(車牌為貴E×××××號)、租賃費每天380元、交車時間為2018年12月10日。同年12月28日,徐XX持C1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貴E×××××號小型轎車沿務川縣新皂線從新場往皂角燈方向行駛,該車行駛至皂新線2KM+200M處時,與對向行駛的由王XX持G類農機駕駛證駕駛的遼10-×××××號大中型拖拉機相撞,造成兩車車體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務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徐X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王X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2月31日,貴E×××××號小型轎車被運往遵義市瑞福汽車保養場修理,2019年1月20日修理完畢,修理完畢后修理場多次通知取車,直至2019年7月2日徐XX支付修理費后才將貴E×××××號小型轎車從修理場取走。2019年4月3日,徐XX向興義市安馳汽車租賃行預付租金48000元。2019年7月3日,徐XX將貴E×××××號小型轎車返還興義市安馳汽車租賃行。另查明,王XX駕駛的遼10-×××××號大中型拖拉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某保險公司已賠付王XX2000元。徐XX駕駛的貴E×××××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案外人左倫輝,該車投保于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事故發生后,貴E×××××號小型轎車經投保的平安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32000元,平安保險公司已賠付徐XX2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其過錯導致他人財產受損的應當進行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敝幎ǎ景感靀X駕駛的車輛維修費用、租金合理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關于徐XX主張的車輛維修費訴求,維修車輛共花費32000元,扣除平安保險公司已賠付21000元、某保險公司向王XX墊付的200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9000元,對于某保險公司墊付給王XX的2000元,為提高訴訟效率,應由王XX直接支付給徐XX。關于徐XX主張車輛租金48000元的訴求,貴E×××××車輛系徐XX以每天380元的租金從興義市安馳汽車租賃行租賃使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徐XX向興義市安馳汽車租賃行支付租金48000元,徐XX支付租金的合理損失應該由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至于租金合理損失為多少的問題,應從發生交通事故次日即2018年12月29日至該車修理完畢之日2019年1月20日止(共23天)產生的租車費為合理損失,從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2日,因車輛已經修理完畢,徐XX作為車輛的定作人,理應在修理廠通知取車時立即支付修理費提取車輛,不能以某保險公司未理賠而拒不提取車輛,由此產生的租車費系徐XX自己造成,該擴大部分的損失應該自行承擔,即徐XX的租金合理損失為874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徐XX車輛損失、車輛租金共計17740元;二、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徐XX2000元;三、駁回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計900元,由徐XX負擔700元,由王XX負擔200元。
雙方當事人二審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交強險是否應分項賠付;二、租車費用是否應在交強險內賠付。
關于爭議焦點一,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控制機動車行駛這一高危行為的風險,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能夠得到及時的補償。因此,只要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不是對受害人的利益進行限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梢姡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僅僅明確了保險公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而這里的責任限額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責任限額,并沒有對被保險人對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責進行區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國務院授權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作出規定的主體是“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而保監會2008年1月11日發布的《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系保監會行為,并非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主體。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均未對各分項的具體限額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本案交強險應分項進行賠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二,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關于“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之規定,徐XX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車輛損失與間接產生的租車費用均屬財產損失賠償范疇,如果交強險保險條款將間接損失約定為免賠事項,則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舉證證明其已向投保人盡到了相關免責條款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關于“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之規定,某保險公司不能免除相應交強險保險金賠償責任。對此,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故其主張不應向徐XX賠付合理租車費用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啟飛
審判員 賀燦燦
審判員 婁 強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楊恩高
書記員伍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