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尚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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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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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03民初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甲,男,漢族,無職業,住安陽市北關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系該原告姐姐),女,地區醫院退休職工,現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安陽市關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尚XX,男,漢族,無職業,住安陽市北關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龍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678078XXXX。
負責人:裴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男,該公司職工,住安陽市文峰區。
原告甲與被告尚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朱XX,被告尚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尚XX、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甲醫療費22751.93元、營養費4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誤工費36598元、護理費19057.18元、車輛損失200元、交通費850元、鑒定費1970元、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殘疾用具費55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498.19元、內固定物取出費用7500元,以上合計167003.68元;2、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9日11時30分許,被告尚XX駕駛的車牌號為豫E×××××轎車在中華路與文博街交叉口與原告甲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相撞,造成原告甲受傷,車損兩輛的交通事故。經安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尚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是該肇事車輛的所有人。被告尚XX于2018年5月19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保險期限分別是: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肇事車輛保險期內。原告甲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左側股骨脛骨折。原告甲受傷先后在安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安陽地區醫院住院治療。原告甲花去的治療費及其他費用,經原告甲多次向其催要,兩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尚XX辯稱,原告甲撞到被告尚XX的車后面,當時被告尚XX給被告某保險公司打了電話,被告尚XX投有商業險、交強險,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另外原告甲在住院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10000元醫療費,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29日11時30分許,在安陽市中華路與文博街交叉口,被告尚XX駕駛豫E×××××號轎車沿中華路由南向東行駛時,與原告甲駕駛自行車沿中華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時相撞,造成原告甲受傷、車損兩輛的交通事故。2018年9月29日,安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作出第41050350000000077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被告尚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甲無責任。次日即2018年9月30日,原告甲至安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10月2日出院,實際住院2天,出院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骨折。出院醫囑:患者轉院治療。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1912.92元、門診費321.5元,共計2234.42元。原告甲于2018年10月2日至2018年10月26日至安陽地區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實際住院24天,出院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骨折,前列腺增生。出院醫囑:1、保持切口清潔;2、臥床休息,避免坐立,減輕股骨頭壓力,促進骨頭愈合;3、長期臥床排尿不暢,加之患者前列腺增生,至排尿障礙,需長期留置導尿,增加尿路感染風險,每日會陰護理,保持干燥清潔,每周更換尿管,繼續口服治療前列腺藥物,定期復查前列腺情況,條件允許情況下積極手術治療;4、多床上活動,預防下肢血栓形成,避免長期臥床并發癥(褥瘡、肺部感染、下肢血栓等)發生;5、每月來院復查,了解恢復情況,頭下型股骨頸骨折股骨頭壞死幾率高,如長期不愈合,股骨頭壞死,后期需行全髖關節置換術;6、如恢復良好,根據復查結果決定下床時間,骨折愈合良好,后期發生股骨頭壞死幾率仍高于常人,建議定期復查,了解情況;7、如有不適,隨時復診。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17010.2元,門診費715.81元,共計17726.01元。用于活血化瘀、防止股骨頭壞死的外購藥共計2781.5元。經原告甲申請,本院委托安陽殷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甲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護理期間、人數進行鑒定。2019年9月2日,安陽殷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安陽殷都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45號和145-1號司法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為:甲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頸骨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現遺留左髖關節活動受限。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限評定為150日,住院期間護理人數2人/日,余護理人數1人/日較為事宜;后續治療費用即內固定取出費用約為7500元。原告甲支付鑒定費1970元,花費殘疾器具費550元。原告甲于在安陽市××區盤庚東社區居住,系河南國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員工,每月工資1800元。原告甲的被扶養人其母親張淑花,住安陽市××同××號院13號樓2單元201室,包括原告甲在內共有三個子女。
另查明,被告尚XX系豫E×××××號轎車的車主,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8日0時至2019年6月7日24時止。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8日0時至2019年6月7日24時止。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墊付醫療費1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甲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行駛證、駕駛證、安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和安陽地區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出院證、住院費票據、門診票據、鑒定意見書兩份、殘疾用具發票、鑒定費票據、常住人口登記卡、誤工證明、社區證明、張淑花的身份證,被告尚XX提供的保險單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尚XX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與原告甲相撞,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尚XX應對原告甲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肇事車輛豫E×××××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甲因本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責任劃分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由被告尚XX予以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醫療費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關于原告甲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合理損失如下:醫療費22751.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原告甲主張的30元/天標準,計算住院期間26天為780元;營養費按20元/天標準,計算住院期間26天,為520元;誤工費參照原告甲月工資1800元,計算200天為12000元。護理費按照原告甲的主張,參照河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9522元/年的標準,住院26天計算2人護理,出院124天計算1人護理為19057.18元;殘疾賠償金參照原告甲的主張,參照河南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年及十級傷殘等級系數,計算20年為63748.38元,被撫養人張淑花在原告甲定殘之日為83周歲,共三個撫養人,按照原告甲的主張參照河南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989.15元/年的標準十級傷殘等級系數,計算5年共計為3498.19元,并入殘疾賠償金共計67246.57元;后續內固定取出費用參照鑒定意見,本院確定為7500元;交通費根據實際住院情況酌定為150元;殘疾器具花費550元;原告甲未提供車損發票,考慮到因交通事故原告甲確有車損存在,本院酌定車損為100元。因原告甲構成十級傷殘,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1970元,以上共計137625.68元(含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10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甲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扣除已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再賠償原告甲104103.75元(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19057.18+車損100元+交通費150元+殘疾器具550元+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498.19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23521.93元(醫療費12751.93元+內固定取出費用7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營養費520元+鑒定及檢查費19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加上交強險部分共計127625.6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甲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車損、殘疾器具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7625.68元;
二、駁回原告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40元,減半收取計1820元,由原告甲負擔393.5元,被告尚XX負擔142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石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