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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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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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8042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區。
主要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天津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X,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74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對于該次事故真實性存在異議,駕駛員卻未受到任何傷害,不符合常理。不應僅依據事故認定書,盲目支持被上訴人請求不當。對于發動機的損失,存在擴大損失之嫌。鑒定費用為間接損失,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王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王XX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輛損失94,000元、施救費4,500元、評估費4,7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23日王XX以自己所有的車牌號為冀B×××××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保險金額為103180元。2019年4月29日01時36分,司機趙洪全駕駛王XX所有的車牌號為冀B×××××大型汽車,在天津市武清區津圍公路梅廠高速口與張國強駕駛車牌號為冀B×××××大型汽車及韓克英駕駛車牌號為津H×××××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崔黃口大隊認定,趙洪全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雖對王XX提交的部分證據不予認可,但提交相反證據不足,且事故認定書中載明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一審法院對王XX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對于王XX主張的事故事實及責任予以確認,對王XX的車損確定為94000元,對于王XX支出施救費4500元、評估費4700元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及時給付王XX保險理賠款,某保險公司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王XX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據充足,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抗辯意見,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王XX車損費、施救費、評估費保險金共計103,200元。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8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182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無誤,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相應損失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
第一,上訴人對于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異議,并認為事故不真實,但是上訴人并未舉證推翻該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實,故本院對上訴人的相應理由無法采信。
第二,經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天誠順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訴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報告。該報告記載:經對該車輛損失查勘后確認,該車損失事由本次事故造成。鑒定結論認為該車僅材料費(含輔料)損失鑒定金額就已大于保險金額等。該鑒定單位具備相應資質,且結論應為客觀有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據此認定被上訴人車輛相應損失,并無不當。
第三,評估費系為查明保險標的車輛損失所支持的必要合理費用,亦有相應票據證實實際支出情況,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該項費用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6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炳正
審判員 張 璇
審判員 史軍鋒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姚金旭
書記員沈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