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與樊XX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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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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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4381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唐X,男,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北京天馳君泰(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樊XX,男,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
被告:重慶交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兩江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8305019XXXX。
法定代表人:彭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2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756248XXXX。
負責人:曹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X與被告樊XX、重慶交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運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及其委托訴訟訴訟代理人鐘XX,被告樊XX,被告交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樊XX、交運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唐X醫療費2552.76元、后續醫療費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營養費1000元、誤工費9700元、護理費366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6977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259.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原告唐X自行委托)20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9日,樊XX駕駛渝DXXXXX號車在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環道楓香庭路段與事故發生地停留的行人唐X發生碰撞,導致唐X受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門認定樊XX承擔主責,唐X承擔次責。唐X的傷情已治療終結。經鑒定唐X構成一個十級傷殘。另查,樊XX駕駛的事故車輛登記車主為交運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樊XX辯稱,對事故發生和責任劃分無異議,渝DXXXXX號車為交運公司所有,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并購有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樊XX從交運公司租賃了該車。事故發生當天為唐X墊付醫療費1762元,該筆錢已從某保險公司理賠了1409.6元,該筆錢不需要在本案中進行處理。
被告交運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和責任劃分無異議,交運公司是渝DXXXXX號車的所有人,該車輛為營運車輛,交運公司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并購有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交運公司未墊付任何費用。交運公司與樊XX是租賃關系,事故發生在租賃期間內,交運公司在本案中無過錯,因此不承擔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和責任劃分無異議,渝D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并購有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向車方理賠1409.6元,現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尚余8590.4元可用于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19日22時10分,樊XX駕駛車牌號為渝DXXXXX號的小型客車,在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環道楓香庭路段,由于觀察不足、操作不當,與在事發地點道路上停留的行人唐X發生碰撞,導致唐X受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樊XX負主要責任,唐X負次要責任。
渝D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向車方賠付1409.6元;經樊XX陳述,事故發生當天樊XX為唐X墊付醫療費1762元,該筆錢已從某保險公司理賠了1409.6元,故該筆費用不需要在本案中進行處理。
唐X受傷后被送往重慶市第四人民醫院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以下簡稱第四人民醫院)治療,就診時間為23時23分;急診診斷為車禍傷:肱骨粗隆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離開急診室時間為2019年3月20日1時40分。第四人民醫院分別于2019年3月20日、3月26日、4月2日、4月9日、4月16日、4月23日、4月30日、5月7日、5月22日、6月7日、7月7日、7月21日、8月7日分別出具《疾病證明書》,分別載明:休假壹周、繼休壹周、繼休壹周、繼休壹周、繼休壹周、全休壹周、繼休壹周、休半月、休息半月、休壹月、休兩周、休半月、休半月(貳周)。唐X因傷門診治療,于2019年3月25日、3月26日、4月1日、4月2日、4月9日、4月16日、4月23日、4月30日、5月7日、5月22日、6月7日、7月7日、7月21日、8月7日共產生門診醫療費2394.62元,其中醫療保險統籌支付60元,由唐X自費支付2334.62元。
2019年6月19日,唐X委托重慶市科證司法鑒定所對自身的傷殘等級、后續醫療費、護理時限進行鑒定。2019年6月26日,重慶市科證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其分析說明部分載明:被鑒定人唐X右肩部多發損傷經門診治療后,目前后遺右肩部疼痛,右肩關節活動部分受限臨床癥狀體征;后期需門診隨訪復查,行對癥治療和關節功能康復理療,參照重慶市三級甲等醫院目前同類治療收費水平估算,約需后續醫療費人民幣大寫肆仟元。其鑒定意見為:唐X右肩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目前評定為十級傷殘;唐X的后續醫療費約需人民幣大寫肆仟元;唐X的護理時限評定為傷后部分護理60日。唐X為此支付鑒定費200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因某保險公司對唐X自行委托的傷殘等級和后續醫療費鑒定意見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重慶市法庭科學司法鑒定所對唐X的傷殘等級、后續醫療費重新鑒定。2019年12月11日,重慶市法庭科學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其分析說明部分載明:唐X右肱骨大結節骨折、右肩袖損傷經保守治療,目前仍感右肩部疼痛,后期需行相應對癥治療,參照重慶市三級甲等醫院目前收費標準,其后續醫療費需人民幣貳仟元左右。其鑒定意見為:唐X右肩關節活動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唐X后續醫療費需人民幣貳仟元左右。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用2150元,唐X為此次鑒定進行檢查而支付門診醫療費710元,鑒定費合計2860元(2150元+710元)。
另查明,唐X之母楊某,共育有唐X2、唐X3、唐X、唐X4、唐X5五個子女;唐X之父唐X6已于2007年10月去世。楊某每月享有125元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庭審中,唐X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請求變更為2301.4元。
庭審中,唐X舉示房產證復印件、抵押貸款合同、電費抄表單,擬證明事故發生前唐X已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相關賠償費用。三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認為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費用。
庭審中,唐X舉示重慶市殘疾車行駛證,擬證明唐X以駕駛殘疾三輪車從事客運為職業,應按100元/天的標準計算97天的誤工費。三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認可誤工費應當按照100元/天的標準進行計算,認可唐X實際誤工97天。
庭審中,唐X舉示拐杖一副,擬證明其因傷在淘寶網購買拐杖支付200元。三被告對此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急診病歷、門診處方、報告單、疾病證明書、門診醫療費專用收據、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房產證復印件、抵押貸款合同、電費抄表單、親屬關系證明、存折、殘疾車行駛證、車輛租賃協議、保單抄件、支付信息復印件、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渝DXXXXX號機動車發生致本車以外人員唐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唐X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系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由于樊XX與唐X的行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而樊XX在駕駛過程中觀察不足、操作不當,未按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較大,因此,應由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唐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交強險不足賠償的部分,本院確定由樊XX承擔90%的賠償責任,唐X承擔10%的責任。故對交強險不足賠償的部分,本院確定由樊XX本人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又因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應由樊XX承擔的賠償費用部分,由某保險公司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予以賠付,商業三者險賠償之后仍有不足的,由樊XX予以賠償。交運公司雖為渝DXXXXX號車的所有人,現無證據證明其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交運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唐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本院評定如下:1、關于醫療費,唐X因傷進行門診治療,唐X庭審中能夠舉示相關病例、票據予以佐證的門診醫療費為2394.62元,其中唐X自費支付2334.62元,對該部分醫療費本院予以認可;對于唐X主張的超出該金額部分的醫療費用,因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認可。2、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60元,因唐X并未實際住院治療,故本院不予認可。3、關于后續醫療費,結合重慶市科證司法鑒定所及重慶市法庭科學司法鑒定所分別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的分析說明部分綜合分析,兩份意見書中確定的后續醫療費金額雖相差2000元,但性質均是唐X因受傷進行后續對癥治療所需的費用;在重慶市科證司法鑒定所2019年6月對唐X進行鑒定后,唐X仍多次進行門診治療并產生相應醫療費用,基于此種情況本院委托的《鑒定意見書》中確認的后續醫療費金額必然會少于原《鑒定意見書》中確定的后續醫療費,所以兩份鑒定意見書之間后續醫療費的金額差異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二者之間不存在實質的矛盾,因唐X已在醫療費中主張了其在首次鑒定后門診治療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部分,故本院確認唐X在本案中的后續醫療費為重慶市法庭科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確認的2000元。4、關于營養費,因唐X已構成十級傷殘,故對于唐X主張的營養費本院酌情認可500元。5、關于護理費,經鑒定,唐X的護理時限為傷后部分護理60日,因唐X未住院治療,故本院酌情確定其護理費為60元/天×60日=3600元。6、關于誤工費9700元,因雙方當事人對誤工費標準100元/天、誤工天數97天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7、關于交通費,唐X雖未舉示直接證據證明其支付交通費情況,但根據其受傷后多次門診治療的實際情況判斷,必然產生相應交通費用,結合唐X的就醫地點、時間、次數等因素分析,本院酌情認可交通費1000元。8、關于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唐X在庭審中舉示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受傷前在城鎮居住、生活,故可以參照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相關賠償費用;經鑒定,唐X的傷殘等級為10級,其殘疾賠償金為34889元/年×20年×10%=69778元;雙方當事人對撫養年限5年、撫養人數5人、被扶養人楊某每月125元的保險待遇等均無異議,故楊某被扶養人生活費為(24154元/年-125元/月×12月)×5年×10%÷5人=2265.4元。故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為72043.4元。9、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200元,因唐X的主要傷情位置為右肩部,其未舉示證據證明實際購買了拐杖以及購買拐杖與本次傷情之間的因果關系,故本院不予認可。10、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事故確實對唐X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本院酌情認可3000元。11、關于鑒定費(唐X自行委托)2000元,某保險公司申請所做鑒定,其鑒定意見與原鑒定意見相比,并無實質變更,故對唐X自行委托所產生的鑒定費本院予以認可。
綜上,納入本案賠償范圍的費用為:醫療費2334.62元、后續醫療費2000元、營養費500元、護理費3600元、誤工費97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72043.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自行委托)2000元,合計96178.02元。上述費用(不含鑒定費2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4834.62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支付89343.4元,合計94178.02元。
對于唐X自行委托產生的鑒定費2000元,按照責任比例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負擔1800元,由唐X自行負擔200元;某保險公司雖辯稱其公司不承擔上述鑒定費及本案訴訟費,但并未提供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也未舉示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認可。
綜上,某保險公司需賠償唐X95978.02元(94178.02元+1800元)。對于某保險公司申請所產生的鑒定費2860元,因新的鑒定意見對原鑒定意見并無實質性的變更,故本院確定該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自行負擔,該費用須納入本案訴訟費予以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唐X95978.02元;
二、駁回原告唐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01.06元,減半收取計450.53元,鑒定費2860元,合計3310.53元,由原告唐X負擔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265.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 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陳宏亮
書記員 陳俊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