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劉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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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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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13民初552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楊XX,男,漢族,住址:大連市金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系遼寧生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住址:遼寧省瓦房店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大連市中山區人民路。
負責人:吳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啜X,系遼寧競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系該公司法律合規室法律崗員工。
原告楊XX訴被告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下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告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啜X、郭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000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81610.64元,合計191610.64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賠償明細為:1、交強險項下醫療費用賠償額10000元:(1)醫療費:47326.63元(其中住院費用43675.23元+門診費用3013.4元+藥費63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15天=1500元;(3)營養費:100元/天×120天(2019年6月20日-2019年10月18日)=12000元;上述費用共計:60826.63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的10000元,因被告劉XX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應賠償人民幣(60826.63元-10000元)×70%-35578.63元,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部分應由劉XX承擔。2、交強險項下傷殘賠償額110000元:(1)傷殘賠償金:43550元×16年×20%=139360元;(2)護理費:120元/天×120天(2019年6月20日-2019年10月18日)=14400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4)交通費:2000元;上述費用共計:175760元某保險公司交強險項下賠償1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項下優先支付),商業險范圍內按70%的比例賠償(175760元-交強險110000)×70%=46032元+35578.64元=81610.64元。
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20日11時05分許,被告劉XX駕駛車牌號為遼B×××××的小型轎車,沿愛大線行駛至1692公里(三十里堡星期天飯店前)時與原告駕駛的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遼B×××××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現原被告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案涉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50萬元含不計責任免賠,保險期間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已經交強險醫療限額內先原告墊付1萬元,目前交強險醫療限額已經用完,對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根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我司同意賠償,根據商業三者險比例不超過70%,本案相關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屬于賠償范圍。
被告劉XX辯稱:對原告的請求部分同意,對賠償金額有異議,因本案原告承擔30%責任,應根據事故責任比例確定賠償金額。另外在事故發生后被告墊付了4000元醫藥費。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急診醫療手冊、急診病志、診斷書、檢查報告單、藥房普通發票、住院病案、出院記錄、門診及住院醫療費收據、費用清單、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經審查,對原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依據上述證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確認下述事實:
2019年06月20日11時05分,劉XX駕駛車牌號為遼B×××××的小型轎車,沿愛大線行駛至1692里(三十里堡星期天飯店前)時,與同向楊XX無駕駛證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普通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楊XX受傷。該事故經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劉XX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楊XX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劉XX負事故主要責任,楊XX負事故次要責任。雙方于交通警察大隊經共同請求調解達成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在交強險范圍內按規定賠償,超出部分劉XX承擔70損害賠償責任,楊XX承擔30%損害賠償責。原告傷后入大連市金州區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自2019年06月20日-2019年07月05日共15日,出院診斷:左股骨頸骨折,左鎖骨骨折。原告傷情經大連科華司法鑒定中心2019年10月18日做出鑒定結論,意見為:1、被鑒定人楊XX,已構成一處九級傷殘。2、合理休治時間為自受傷之日起至本鑒定日止(2019年10月11日),此期間需要護理及加強營養。3、不考慮后續治療費。4、按提供的病志醫囑記載針對本次損傷醫療費合理。遼B×××××的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責任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醫療限額內墊付原告醫療費1萬元,被告劉XX墊付了醫療費4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責任人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被告劉XX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此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劉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均同意被告劉XX按70%責任比例承擔,本院予以認可。被告劉XX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不計免賠),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承擔后再于商業險范圍內按照70%比例承擔。原告主張的下述費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醫療費47326.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交通費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營養及護理期限、傷殘賠償期限及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提出異議,認為:原告營養及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的鑒定日即2019年10月11日,共113天,傷殘賠償金應自定殘日即2019年10月18日計算15年,被告某保險公司上述期限的異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對護理費數額的異議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營養費應為11300元、護理費應為13560元,傷殘賠償金應為130650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16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付10000元應于賠償款中予以扣除,被告劉XX同意已付4000元抵作訴訟費及鑒定費,本院予以照準。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損失181635.64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沒有給付金錢義務的,不寫)。
案件受理費2067.00元,鑒定費3240元,合計元5307(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277元,由被告劉XX承擔5030元,已抵扣4000元,尚需承擔10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曉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