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汪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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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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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283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金城建設集團寫字樓五樓)。
負責人:譚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汪XX,女,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查XX,女,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
上述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懷寧縣高河鎮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懷寧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汪XX、查XX、李XX、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16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查閱卷宗,詢問當事人,核對事實之后,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甲保險公司減少賠償94140.4元,上訴費由汪XX、查XX、李XX、張XX承擔。事實和理由:1、查XX已經年滿72周歲,屬于退休無勞動能力人員,村委會不具備證明查XX從事何種工作、收入情況等證明主體資格,一審僅憑村委會證明判決支持誤工費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改判不予支持誤工費20354.4元;2、查XX未構成傷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不應支持;3、汪XX因拒絕手術造成張口受限,才構成傷殘,其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2786元不應支持。
汪XX、查XX共同辯稱,1、查XX不是退休人員,沒有退休金,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居委會出具的證明能夠證明其從事農業生產,由固定的收入來源,一審支持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2、查XX在事故中無責任,應當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3、汪XX即使做了手術,其傷殘級別仍然存在,其面部也留有疤痕,如果做了手術會造成更大的疤痕,汪XX未做手術減少了相關風險,其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得到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法院依法認定。
李XX未答辯。
汪XX、查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XX、張XX、甲保險公司賠償汪XX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項損失共計109639.2元[醫療費4723.20元、住院伙補800元(20天×40元/天)、營養費2400元(60天×40元/天)、誤工費12000元(120天×100元/天)、護理費9000元(30天×300元/天)、交通費300元、鑒定費2100元、殘疾賠償金68786元(34393元/年×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財產損失1530元];賠償查XX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各項損失共計59105元[醫療費1420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60元(34天×40元/天)、營養費3600元(90天×40元/天)、誤工費20354.40元(180天×113.08元/天)、護理費12888元(150元/天×54天+133元/天×36天)、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7日15時20分,李XX駕駛皖H×××××號輕型自卸貨車,沿懷寧縣高河鎮香樟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育兒路與香樟大道交叉路口處,左轉彎由非機動車道駛入育兒路北側車道,橫過道路至中間綠化隔離帶缺口駛入路南車道時,與路南沿育兒路機動車道逆左行駛的由汪XX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汪XX、電動車乘坐人查XX受傷、車輛受損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汪XX、查XX在受傷后即被送往懷寧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11月6日,汪XX出院。其傷情經該院出院診斷為:1、頭面部外傷、左側面骨多發性骨折;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出院醫囑為:1、注意休息,休息1月、門診定期隨診,不適隨時復診;2、適當張口訓練;3、面部色素沉著,半年不能消退可考慮整形美容科進一步診治。為此,汪XX支出住院醫療費4126.20元。在該院住院期間,汪XX在安慶市立醫院門診檢查,支出門診醫療費共計597元。2018年11月20日,查XX出院,其傷情經診斷為:1、頭面部外傷;2、左側肋骨骨折;3、右側眶骨骨折;4、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出院醫囑為:1、休息6個月,避免重體力勞動;2、加強營養,1個月后復查;3、隨訪。為此,查XX支出住院醫療費13320.10元。2019年3月25日,查XX在懷寧縣人民醫院門診治療支出醫療費882.50元。經汪XX、查XX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對汪XX的傷殘等級、“三期”,對查XX的“三期”進行鑒定。2019年4月22日,該鑒定機構對查XX的鑒定事項作出鑒定意見如下:被鑒定人查XX的傷后誤工期以180日、護理期以90日、營養期以90日為宜。為此,查XX支出鑒定費1200元。2019年4月25日,該鑒定機構對汪XX的鑒定事項作出鑒定意見如下:一、被鑒定人汪XX交通事故傷后遺留張口受限I度,屬十級傷殘;二、被鑒定人汪XX傷后的誤工期以120日、護理期30日、營養期以60日為宜。為此,汪XX支出鑒定費2100元。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汪XX與李XX負事故同等責任、查XX沒有事故責任。肇事貨車屬于張XX所有,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發在各保險的保險期限內。李XX系張XX的雇員,在事發時系履行職務行為。事發后,張XX向汪XX支付現金20000元。另查明,汪XX因本起事故支付拖車費200元,其自2016年8月20日始在懷寧縣高河鎮龍山路165號至167號居住生活。查XX于事發前在其戶籍地從事農業生產。一審庭審中,甲保險公司提出對汪XX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扣除15%非醫保醫療費的抗辯,但均未提供證據證實訴爭鑒定意見存在需要重新鑒定的法定情形以及已履行對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認可電動車損失為855元。汪XX、查XX一致同意,在交強險中先行賠償查XX的合理全部損失(含精神損害撫慰金)后、再賠償汪XX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查XX明確表示對由汪XX應當承擔的損失,予以放棄。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汪XX、查XX因交通事故受傷、車輛受損,其有權獲得賠償。甲保險公司雖然提出對汪XX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及扣除15%非醫保醫療費的抗辯,但均未提供證據證實訴爭鑒定意見存在需要重新鑒定的法定事由、關于履行免責條款解釋說明義務。故對其重新鑒定申請、免責抗辯不予準許(采納);對本案的鑒定意見均予以認定。確認汪XX合理損失如下:醫療費4723.20元(4126.20元﹢5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40元/天×住院20天)、營養費2400元(40元/天×60天,按鑒定意見確定營養時間,下同)、誤工費12000元(100元/天×120天,其誤工標準低于2018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務業標準123.48元/天,予以準許)、護理費3704.40元(123.48元/天×30天,其標準按2018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務業標準123.48元/天確定)、交通費200元(酌定)、鑒定費2100元、殘疾賠償金68786元(34393元/年×20年×10%,其于事發前在城鎮居住生活多年,按城鎮標準確定此項損失為宜)、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綜合考慮傷殘等級、事故責任大小等因素,酌定)、拖車費200元、車輛損失855元(按保險公司定損確定),合計99768.60元。其中,醫療費用項下損失:醫療費4723.20元、營養費2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合計7923.20元。確認查XX合理損失如下:醫療費14202.60元(13320.10元﹢88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60元(40元/天×34天)、營養費3600元(40元/天×90天)、誤工費20354.40元(113.08元/天×180天,按2018年度安徽省農林業標準113.08元/天)、護理費11113.20元(123.48元/天×90天,其標準按2018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務業標準123.48元/天確定)、交通費300元(酌定)、鑒定費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綜合考慮其傷情,事故責任大小等因素,酌定),合計53130.20元。其中,醫療費用項下損失:醫療費14202.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60元、營養費3600元,合計19162.60元。鑒于肇事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且汪XX、查XX對在交強險中賠償比例達成一致意見,于法不悖,應予準許。故汪XX、查XX的損失,由甲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據汪XX、查XX達成的意見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依據合同約定予以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查XX各項損失42767.60元(53130.20元﹣鑒定費1200元﹣醫療費用項下損失19162.6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二、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查XX損失5497.56元[(醫療費用項下損失19162.6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60%];三、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汪XX各項70364.2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交強險限額120000元﹣查XX交強險內損失42767.60元﹣汪XX醫療費用項下損失7923.20元﹢拖車費200元﹢車輛損失855元),汪XX在領取該款項時返還張XX20000元;四、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汪XX各項16382.64元[(99768.60元﹣交強險內損失70364.20元﹣鑒定費2100元)×60%];五、駁回汪XX、查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64元,減半收取計682元,由汪XX、查XX共同負擔82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500元、張XX負擔100元;鑒定費33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各方爭議焦點為一審對查XX的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對汪XX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是否正確。關于誤工費,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受害人仍然從事農業生產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提供當地村民委員會證明主張誤工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查XX一審已提供懷寧縣馬廟鎮洪橋村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從事農業生產,有穩定的農業收入,并以土地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甲保險公司對此沒有提供反駁證據,一審按照安徽省農林牧漁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支持查XX的誤工費并無不當。關于殘疾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汪XX的傷殘等級系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甲保險公司認為汪XX構成傷殘系其自身放棄手術導致,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甲保險公司的該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查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雖未構成傷殘,但造成頭面部外傷、左側肋骨骨折、右側眶骨骨折以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且不負事故責任,汪XX因本起事故構成十級傷殘,負事故同等責任,一審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當地生活水平后在法定的幅度范圍內酌定查XX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0元以及汪XX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1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秀珍
審判員 金 京
審判員 高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朝玉
書記員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