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何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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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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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381民35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其他 民事 海城市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郭XX,男,漢族,工人,住所地:遼寧省海城市。
被告:何X,女,漢族,住所地:遼寧省海城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陽市白塔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X,遼寧朗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XX訴被告何X、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春旭獨任審判,于2020年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X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XX訴稱:2019年8月31日,被告何X駕駛遼C×××××號轎車在海城市與原告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受傷住院治療14天。被告駕駛遼C×××××號轎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訴至貴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2620.50元(其中醫療費10962.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護理費2454.80元、誤工費17333元、交通費5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何X未到庭答辯。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遼C×××××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于原告合法合理的損失,我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醫療費限額1萬元,傷殘限額11萬元),剩余損失按照保險條款和責任比例承擔。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承擔。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證據原件,基于損害填補原則扣除醫保報銷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費用請法庭核算。誤工費的證據真實性有異議,請法庭核實。事故發生時原告已年滿64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已享受國家退休金。受害人主張有固定收入的,應提供用人單位登記資料、用工單位負責人以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誤工證明、銀行流水賬單,是必要證明材料。對住院天數無異議,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同意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賠付。護理費最高不應超過居民服務業標準,結合實際住院天數(14天)及護理等級計算。如不能提供費用發生的相關票據,請法庭根據住院天數酌情確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9年8月31日18時許,被告何X駕駛遼C×××××號大眾牌小型轎車,沿海城市牌樓鎮代家溝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大盤線海城市代家溝交叉路口左轉彎向東行駛時,與由南向北行駛郭XX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森科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郭XX受傷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發生后,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做出2103811201900004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郭XX負事故次要責任。
三、原告郭XX,男,64周歲,農村戶口。原告郭XX受傷前在海城市正晨礦產品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受傷前平均工資每月4950元。
四、原告郭XX受傷后,在海城市正骨醫院住院治療14天(2019年8月31日至2019年9月14日),共計花費醫藥費10962.70元(已扣除新農合報銷部分)。原告郭XX住院期間一級護理三天,其余為二級護理。海城市正骨醫院出具診斷書:出院后休息三個月。
五、原告郭XX的各項經濟損失為32277.50元(其中醫療費10962.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14天=1400元,護理費144.40元/天×(14+3)天=2454.80元,誤工費4950元/30天×104天=17160元,交通費300元)。
六、肇事車輛遼C×××××號車主為被告何X,該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項中,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三項、第五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陳述外,原告提供的證據有: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住院病志、用藥明細、醫藥費發票、診斷書;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誤工證明、工資表;被告車輛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依法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何X駕駛遼C×××××號大眾牌小型轎車,與原告郭XX駕駛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郭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書明確認定,被告何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由此給原告郭XX造成的損失由被告何X負70%賠償責任。因遼C×××××號在出現交通事故時,系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規定責任限額內對原告郭XX承擔先行賠償責任。關于醫療費,因原告的醫療費是原告門診和住院期間的實際支出費用,況且被告提供不出不予賠償的依據和證據,且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投保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告知、說明有關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說明的,該免責條款無效,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了說明和告知的義務,故本院按照門診和住院的實際花費的正規發票予以計算,為10962.70元。關于交通費,本院依照實際情況,酌定為300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我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費每天100元標準給付。關于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的行業標準每天144.4元予以計算,并根據原告傷情一級護理兩名家屬護理。關于誤工費,原告出具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工作情況和收入減少情況,故本院按照受傷前平均工資計算為月4950元,關于誤工時間,根據診斷書的休息時間計算為104天。關于案件受理費,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由保險人承擔。
關于本案中各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范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之內對原告郭XX29914.80元的經濟損失(其中包括: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2454.80元,誤工費17160元,交通費300元)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原告郭XX2362.70元的經濟損失(其中醫療費962.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承擔70%賠償責任,即1653.89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郭XX31568.69元;
二、駁回原告郭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此款原告郭XX已經墊付,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履行此判決時加付308元給原告郭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審判員 楊春旭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侯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