郟XX與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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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6民初4369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郟XX,女,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上海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周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女。
原告郟XX與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公司)、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郟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巴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郟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費如下:1.二次手術相關醫療費7250.05元;2.二次手術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3.交通費100元;4.律師費1000元。以上費用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外的費用由被告巴士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7日8時19分許,被告巴士公司的駕駛員楊振華駕駛的滬BXXXXX大型普通客車在共和新路聞喜路西南約10米處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本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駕駛員楊振華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傷情經上海市東方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XXX傷殘,傷后酌情給予營養期120日、護理期120日,內固定物拆除的后續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850元。此外,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均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額為200,0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原告的相關損失費,已由(2018)滬0106民初35205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了處理。現原告進行了二次手術,故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巴士公司辯稱,認可原告陳述的交通事故的事發經過、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結論以及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相關事實,駕駛員楊振華系職務行為,同意由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具體賠償費用,因車輛的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不計免賠,故同意承擔屬于商業三者險賠付范圍內20%的賠付責任,律師費同意承擔1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涉案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了保額為2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但未投保不計免賠,故應扣除20%的免賠率。本案前期交強險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項下的賠償限額已用盡。對于原告主張的具體賠償項目和費用,本公司認為:1.醫療費金額無異議,但要求扣除非醫保部分;2.住院伙食費認可200元;3.交通費認可1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本院作出的(2018)滬0106民初35205號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查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已賠付金額為83,002.08元。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巴士公司的駕駛員楊振華承擔全部責任,故被告巴士公司作為事故責任人、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理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原告的損失數額,本院認定如下:醫療費7250.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費200元、交通費100元、律師費1000元。上述費用,律師費非保險的賠付范圍,本院確定由被告巴士公司負擔,其余費用共計7550.05元,因商業三者險未投保不計免賠,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80%計6040.04元,由被告巴士公司承擔20%計1510.0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非醫保費用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郟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6040.04元;
二、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郟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1510.01元;
三、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郟XX律師費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上海巴士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魯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孫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