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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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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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民初106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許XX,男,漢族,住天津市西青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天津市河西區、19層及1404室。
負責人:馬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停運損失126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4日9時許,案外人鄧婉卿駕駛其名下的津A×××××號轎車沿天津市南開區芥園西道海洋研究所前行駛時,與由原告駕駛的登記在天津市菲亞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名下的津E×××××號出租車、由案外人張晶駕駛的津K×××××號轎車、由案外人王學海駕駛的津H×××××號轎車發生接觸,造成原告、案外人張晶受傷及四方車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開支隊紅旗路大隊出具的第120104420190004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鄧婉卿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19年7月5日至同年8月19日在天津鑫茂天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受損車輛,產生停運損失。肇事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含不計免賠的保額為3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被告未履行賠償義務,遂成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認可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保險情況,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本次事故交強險財產限額已使用完畢,三者險余額大于原告主張金額。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案外人鄧婉卿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應在交強險規定的責任限額內、三者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關于停運損失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且其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在投保人投保時已明確向其盡到了告知義務,故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其停運天數,但不足以證實其每日停運損失金額,故本院參照2018年度天津市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97799元確定賠償標準,停運損失為12057.41元[(97799元÷365日)×45日]。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三者險約定限額內賠償原告許XX停運損失12057.41元;
二、駁回原告許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50元,由原告許XX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 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田唯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