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上海銀建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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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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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3民初1258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趙XX,女,漢族,戶籍地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胡XX,系原告丈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上海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銀建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戚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
負責人:朱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
原告趙XX與被告上海銀建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建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被告銀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戚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771.98元(無住院期間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20元/天×2天)、營養費1,200元(40元/天×30天)、交通費1,000元、護理費1,200元(40元/天×30天)、誤工費12,000元(4,000元/月×3個月)、殘疾賠償金136,068元(68,034元/年×20年×1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4,500元、衣物損費500元、修車費1,500元、律師費4,000元,上述費用要求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部分,要求由被告銀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日23時40分,被告銀建公司的駕駛員朱衛兵駕駛登記在公司名下的牌號滬GX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顧荻路進顧北路北約20米處時,與騎電動自行車至此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因事故成因與事發與兩車經過路口的停車線交通信號燈情況有關,經交警部門多方調查,但無法查清。
被告銀建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無異議。朱衛兵系本公司員工,事發時在執行工作任務。同意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責任認定的意見。被告駕駛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200,000元但不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被告的駕駛員在事發后墊付1,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同意承擔鑒定費,律師費過高。要求其余費用在扣除免賠率后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駕駛車輛在本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200,000元但不含不計免賠,全責扣除20%,同等責任扣除10%),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同意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責任認定有異議,只認可同等責任。具體賠償項目與金額:醫療費總金額及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費認可30元/天計算30天;交通費認可200元;護理費認可40元/天計算30天;誤工費認可按照2,480元/月計算;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重新鑒定意見計算;物損費不予認可;鑒定費及律師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事發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墊付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事故證明、病歷、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用清單、診斷報告、120急救記錄、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居住證明復印件、私房租賃繳稅委托書、原告常住人口信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通知書、租賃合同、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律師費發票、本院調取的重新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本院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8年9月1日23時40分,被告銀建公司的駕駛員朱衛兵駕駛登記在被告銀建公司名下的牌號滬GX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顧荻路進顧北路北約20米處時,與騎自行車至此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因事故成因與事發與兩車經過路口的停車線交通信號燈情況有關,經交警部門多方調查,但無法查清。
本案所涉滬GXX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0,000元但不含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
二、原告為治療本次傷情,支出醫療費共計3,771.98元,期間住院2天;為治療病情及鑒定、處理事故、訴訟等所需,支出一定數額的交通費和律師費。
審理中,原告確認收到被告銀建公司墊付的1,000元,并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該筆錢款。
三、經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評定,原告本次傷情構成XXX傷殘,傷后可給予休息9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4,500元。
審理中,經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本次傷情進行重新鑒定,經評定,原告傷情構成XXX傷殘。為此,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重新鑒定費9,000元。
四、原告系外省市農業家庭戶籍人口。事發時居住于本區。原告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截至日期為2019年11月10日。事發前,原告在上海新麥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在被告方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由被告方承擔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產生的各項合理損失,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涉案機動車的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則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約定的賠付率予以承擔,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部分,再由被告銀建公司作為直接侵權人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1、醫療費3,771.98元,該些費用確系事故發生后原告為治療損傷而發生的合理費用,且與相關就醫記錄相互印證,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原告根據實際住院天數主張的金額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3、營養費,根據相關鑒定意見,本院酌情支持900元。4、交通費,根據原告傷情和就醫情況,本院酌情支持500元。5、誤工費,根據相關鑒定意見和被告方的答辯意見,本院酌情支持7,440元。6、護理費1,200元,原告根據相關鑒定意見主張的金額屬合理范圍,本院予以支持。7、殘疾賠償金,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長期在上海市城鎮地區居住,故本院依法支持60,75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告根據相關鑒定意見和事故證明主張的金額屬合理范圍,本院予以支持。9、物損費,綜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支持各項物損費合計1,500元。10、鑒定費4,500元,原告憑據主張,本院予以支持。11、律師費4,000元,原告憑據主張且金額屬合理范圍,本院予以支持。上述1-11項費用共計89,601.98元,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81,101.98元;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3,600元(已經按免賠率20%扣除相應賠償額);剩余部分即鑒定費和律師費共計4,900元,則由被告銀建公司承擔,扣除被告銀建公司已付的1,000元,實際被告銀建公司應再賠償原告3,9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物損費共計81,101.98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鑒定費3,600元;
三、被告上海銀建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趙XX鑒定費和律師費共計4,900元,扣除被告上海銀建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已付的1,000元,實際被告上海銀建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須再支付3,9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007元,由被告上海銀建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重新鑒定費9,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葛璐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姜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