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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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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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3民初42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南樂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張XX,男,漢族,住南樂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濮陽市樂縣光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濮陽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900873960XXXX。
主要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第三者損失19,500元、施救費300元,共計19,8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日,魏煥平駕駛原告的豫J×××××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南樂縣近德固鄉睢莊村北路口,撞到路中心護欄,造成原告車輛、九節護欄損壞。經事故認定,魏煥平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多種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庭審口頭辯稱,被保險車輛事故發生后駕車駛離現場,屬于逃逸,某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日8時20分,原告駕駛員魏煥平(持A2E駕駛證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駕駛原告的豫J×××××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登記在南樂縣即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在106國道南樂縣近德固鄉睢莊村北路口,撞到路中心護欄,造成九節護欄損壞,原告車輛一定程度損壞。事故后,魏煥平駕車離開現場,于當日9時50分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魏煥平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為施救其車輛,支付南樂縣通大汽修廠施救費300元。根據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博恒評估有限公司對本次事故致第三者護欄損失價值予以司法評估,意見:護欄損失價值為19,5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了評估費。豫J×××××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多種商業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責任限額為21.7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投保人為南樂縣即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在上述各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欄內載明的主要內容:“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自愿投保上述險種。”該內容為打印,格式化,字號小,排版密集,字體有加黑。投保人簽章處有“南樂縣即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印章,無自然人簽名,也未簽署日期。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原告身份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輛委托管理協議、保險單、事故認定書、施救費票據、河南博恒(2019)第168號評估意見書,投保單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本院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南樂縣即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豫J×××××號車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在相應險種的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原告作為實際車主,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后,原告駕駛員駕車駛離現場,屬于逃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保險條款屬格式化條款,根據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無需再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將逃逸造成的損失列為免責內容,應向投保人履行提示義務,未作提示,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向投保人履行提示義務問題,某保險公司應負舉證責任。首先,保險單中“特別約定”“重要提示”欄內所載明的內容并非具體免賠情形。其次,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欄內沒有具體免賠情形,內容是某保險公司打印的格式化內容,雖字體有加黑,但字號較小,且排版密集,不能引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簽章處雖蓋有投保人印章,但無負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第三,某保險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已盡到提示義務。據此,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上述免責內容對原告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某保險公司此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合法損失,根據其提交的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原告合法損失:1.第三者護欄損失。原告根據評估意見,請求19,500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施救費。原告請求300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告合法損失共計19,800元(第三者護欄損失19,500元+施救費3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評估支付的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張XX保險賠償金共計1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麗婷
審判員 馮利敏
審判員 武益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郭家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