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X與胡X、劉X、丁XX、白山市華龍運輸集團撫松運輸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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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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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81民初24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紀X,女,漢族,會計,現住吉林省梨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吉林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X,男,漢族,現住吉林省梨樹縣。
被告:劉X,女,漢族,現住梅河口市。
被告:丁XX,男,漢族,現住梅河口市。
被告:白山市華龍運輸集團撫松運輸有限公司,住所:撫松縣撫松鎮松山街165號。
法定代表人:梁XX,男,滿族,該公司經理,現住撫松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梅河大街2114號。
代表人:竇瀚權,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滿族,該公司職員,現住通化市。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吉林省撫松縣小南街97號樓。
代表人:劉奕君,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吉林陳啟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紀X訴被告胡X、劉X、丁XX、白山市華龍運輸集團撫松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龍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紀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被告華龍運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XX、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X、劉X、丁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紀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68197.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400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營養費3270元、殘疾賠償金122688元、護理費18460.02元、誤工費40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3900元,合計292915.40元,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由胡X、華龍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2日11時,胡X駕駛吉FXXX11號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省道103線128公里+100米處與劉X駕駛的吉EXXX8M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劉X及乘坐吉FXXX11號大型普通客車的紀X及其他乘員受傷。紀X傷后被送至梅河口市中心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肱骨近端骨折、左側關節盂撕脫性骨折等多處損傷。此次事故經梅河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胡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穎無責任。吉FXXX11號大型客車登記所有人為華龍運輸有限公司,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吉EXXX8M小型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因賠償事宜,原被告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故紀X起訴至法院。
胡X、劉穎、丁XX未答辯。
華龍運輸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我公司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意見同乙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甲保險公司辯稱,吉EXXX8M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承保的該車輛在事故中無責任,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無責險限額內對紀X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在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內。
乙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與華龍運輸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承保限額每座60萬元,每座免賠500元。根據事故責任認定,除去交強險理賠額后,我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關于紀X訴求的損失,醫療費應按發票金額予以確認,但對門診費票據有異議,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病歷確認的住院天數計算,二次治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因沒有實際發生,應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營養費不在理賠范圍內,無證據證明,不應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賠償指數應按20%計算,標準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護理費根據住院病歷記載確認護理天數;誤工費應提供工資證明按270天計算;交通費數額過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且不在保險理賠范圍,鑒定費、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另外,本起事故胡X駕駛的吉FXXX11號車輛上16人受傷,我公司已對其中12人進行賠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2日11時10分許,胡X駕駛吉FXXX11號大客車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至省道103線128公里+100米處時,與同方向前車劉X駕駛的吉EXXX8M號轎車左轉彎時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劉X及同車乘員丁萬才、任伶麗、李艷華、丁研竹,大客車乘員紀X等16人不同程度受傷。此次事故經梅河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胡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無責任。紀X傷后入住梅河口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94天,診斷為:左肱骨近端骨折、左側關節盂撕脫骨折。另查明,劉X駕駛的吉EXXX8M號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為丁XX,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胡X駕駛的吉FXXX11號車輛所有人為華龍運輸有限公司,系胡X承包華龍運輸有限公司營運車輛進行營運,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條款約定,每座限額60萬元,每座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在本案訴訟中,紀X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二次手術費用、二次手術治療的營養期、誤工期、護理期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吉林一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1.紀X左肩外傷致左肩關節活動度喪失51.7%,已構成九級傷殘。2.紀X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費用為16000元。3.紀X本次受傷的誤工期限以270日為宜。4.紀X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時誤工期限以3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15日為宜;營養期限以15日為宜。因此事故中造成與紀X同為吉EXXX8M號車輛第三者的安鳳芹、紀梅已另案起訴主張權利,另案查明,安鳳芹合理損失為醫療費43397.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00元、醫療器械費78元、護理費14573.70元、殘疾賠償金61943.57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紀梅合理損失為醫療費113637.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700元、營養費5760元、護理費22022.48元、誤工費29795.94元、殘疾賠償金193100.80元、交通費600元、輔助器具費28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梅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由胡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穎無責任,因紀X為胡X車上乘員,系劉穎駕駛的肇事車輛的第三者,劉穎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對紀X的合理損失應先由劉穎駕駛的車輛投保的交強險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與紀X同為劉穎駕駛車輛的第三者紀梅、安鳳芹受傷另案提起訴訟,三人損失之和超出交強險無責險限額的部分應按損失比例獲賠,紀X超出交強險獲賠的部分由胡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胡X駕駛的肇事車輛所有人為華龍運輸有限公司,華龍運輸有限公司自認其系將車輛及營運線路發包給胡X進行營運,收取承包費用,應認定華龍運輸有限公司對該車輛享有運行利益,故應與胡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胡X駕駛的吉FXXX11號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紀X的合理損失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〇一九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標準的通知》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予以確定。紀X的合理損失為:1.醫療費,根據紀X提供的有效醫療費票據核算,金額為68197.38元,乙保險公司對紀X提供的門診費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加以反駁,且根據出院診斷中記載紀X需對定期拍片進行復診,結合門診票據檢查項目為X光費,故本院對該門診費予以采信,醫療費應按68197.38元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紀X住院治療94天,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為9400元(100元/天X94天);3.后續治療費,經吉林一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紀X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需16000元,乙保險公司對此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加以反駁,且結合紀X需二次手術取固定物的客觀事實,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故后續治療費應按16000元予以支持;4.營養費,根據紀X提供的出院診斷書記載,醫囑建議休息3個月,加強營養,應認定紀X的傷情存在加強營養的必要性,另根據吉林一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紀X二次手術營養期限為15日,乙保險公司雖主張二次手術未實際發生,不同意賠付二次手術期間營養費,但考慮到紀X需二次手術的客觀事實,且乙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加以反駁,故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本院酌定按每天30元保護營養費,營養期限按105天為宜,故營養費(含二次手術)為3150元;5.殘疾賠償金,經吉林一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紀X左肩外傷構成九級傷殘,紀X為城鎮居民,自定殘之日未滿60周歲,故殘疾賠償金應為120688元(30172元/年X20年X20%);6.護理費,紀X住院治療94天,根據其病歷記載的醫療護理級別,一級護理5天,二級護理89天,另根據吉林一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紀X二次手術護理期為15日,故護理費(含二次手術)為18460.02元(161.93元/天X5天X2人+161.93元/天X104天);7.誤工費,紀X提供梨樹縣速誠會計服務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及工資表、會計證證實其從2017年11月1日在該公司從事財務顧問工作,月工資為4000元,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故誤工費標準應按每月4000元予以保護,紀X的傷情雖經吉林一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本次受傷誤工期限為270日為宜,但因此次事故造成紀X構成九級傷殘,已達持續誤工,故此次損傷誤工期應自受傷之日起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225天,另根據吉林一諾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紀X二次手術誤工期限為30日,本院對此予以采信,故誤工費(含二次手術)為34000元(4000元/月X8個月+4000元/月÷30天X15天);8.交通費,紀X提供的票據雖存在連號情況,但該費用屬必要支出,結合紀X的傷情、就醫路程及出入院治療、鑒定情況,本院酌定保護600元為宜;9.精神損害撫慰金,此次事故造成紀X九級傷殘,給其身體及心理造成一定的傷害,結合事故過錯,紀X主張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10.鑒定費,紀X為確定其實際損失支出鑒定費3900元,該費用發生在本案訴訟中,應屬訴訟費用。綜上,紀X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68197.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400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營養費3150元、殘疾賠償金120688元、護理費18460.02元、誤工費34000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280495.40元。對紀X的上述損失,因同為劉穎駕駛車輛的第三者安鳳芹、紀梅受傷另案提起訴訟,三人損失之和超出劉穎駕駛的肇事車輛投保的交強險無責險限額,故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無責險醫療限額內賠償紀X345.47元[(紀X醫療費68197.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400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營養費3150元)/(安鳳芹醫療費43397.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00元+紀X醫療費68197.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400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營養費3150元+紀梅醫療費113637.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700元+營養費5760元)X1000元];在交強險無責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紀X精神損害撫慰金3802.53元[(紀X殘疾賠償金120688元+護理費18460.02元+誤工費34000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安鳳芹輔助器械費78元+護理費14573.70元+殘疾賠償金61943.57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紀X殘疾賠償金120688元+護理費18460.02元+誤工費34000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紀梅護理費22022.48元+誤工費29795.94元+殘疾賠償金193100.80元+交通費600元+輔助器具費28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X11000元]。紀X超出交強險的合理損失為276347.40元,由乙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每次事故每座免賠額為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賠償,故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紀X各項損失269649.93元[276347.40元-(紀X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已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3802.53元)-絕對免賠額500元]。紀X超出保險范圍的合理損失6697.47元,應由胡X與華龍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紀X各項損失414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紀X各項損失269649.93元;
三、被告胡X賠償原告紀X各項損失6697.4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被告白山市華龍運輸集團撫松運輸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紀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47元(已減半),由原告紀X負擔93元,由被告胡X、白山市華龍運輸集團撫松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754元;鑒定費3900元,由原告紀X負擔650元,被告胡X、白山市華龍運輸集團撫松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250元(被告胡X、白山市華龍運輸集團撫松運輸有限公司負擔的上述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紀X)。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原告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湯文慧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