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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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1047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1-28
原告:陳XX,男,漢族,住諸暨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諸暨市鎮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諸暨市-7號。
負責人:袁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浙江月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浙江月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待鑒定報告出具后,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平安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及其他損失共計65037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9日,陳XX駕駛浙DXXXXX號小型轎車,從諸暨市大唐鎮駛往諸暨市諸三西路方向,00時02分許,途經諸暨市地方,與阮煌程駕駛的浙D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及其他財物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諸暨市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責任認定,陳XX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浙DXXXXX號車輛經諸暨市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損失評估,評定車輛損失為62057元。另浙DXXXXX號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因雙方就理賠事項無法達成一致,故陳XX向法院提出前述訴請。
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以法院查明為準,對于次要責任部分原告應向對方駕駛員主張;原告應提供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及有效票據,否則不予賠付;評估費及訴訟費不予承擔;兩次鑒定的車損及工時費都過高;原告應當提供維修費發票;施救費過高。
經審理,本院查明事實如下:陳XX訴稱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屬實。事故發生后,陳XX自行委托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評定車輛損失62057元,陳XX為此支出評估費2480元。訴訟過程中,平安保險公司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紹興錦尚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該公司評定事故車輛已經修復完成,車輛的配件金額為50861元,平安保險公司預交評估費3900元。因浙DXXXXX號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71732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陳XX就涉案保險事故損失向平安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拒賠。為此,陳XX向本院起訴。
另查明,涉案保險事故發生當日,陳XX的駕駛證載明的檢驗有效期限至2017年1月。嗣后,陳XX補辦了檢驗手續,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1月。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外,還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保單、施救、拖車費發票、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費發票、紹興中金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費發票、紹興錦尚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意見書及評估費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平安保險公司對駕駛證質證認為事故發生時,陳XX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如果更換了新證,要求進行核實。陳XX庭后補充提供了新的駕駛證,經核實,該車輛的年檢標志尚在有效期內,故應視為車輛檢驗合格。另平安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及評估意見書均有異議,認為評估的車輛損失、工時費過高,且原告還應當提供維修費發票或扣除修理費稅點,評估費應由原告承擔。因本院已根據平安保險公司的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評估人員具備相應的評估資格,評估程序未有違規情形,評估依據充分,評估結論并無不當,故車輛損失應以法院委托的評估結論為準(工時費平安保險公司未申請重新鑒定,本院采納原評估報告意見)。事故車輛損失已經評估確定,保險人應按評估結論賠付車輛修復費用,是否實際修理不影響評估確定的車輛損失。至于陳XX主張的評估費2480元,該部分費用系其為確認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但由于其評估的車輛損失金額與法院委托重新評估的金額有差距,故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本院認為,浙DXXXXX號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應認定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情形屬于承保責任范圍,平安保險公司理應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平安保險公司抗辯要求按責任比例賠付,因陳XX作為被保險人有權選擇依據保險合同要求全額賠償,平安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意見與陳XX投保保險的目的相違背,本院不予采納。陳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為:車輛損失56361元(含工時費5500元)、施救、拖車費500元、評估費2000元。現陳XX起訴要求平安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車輛損失65037元,本院僅支持58861元,其余部分訴請依法予以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應支付陳XX保險賠償金58861元,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陳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計2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重新評估費3900元(某保險公司預交),由陳XX負擔4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