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XX與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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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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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蘇0391民初467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佟XX,男,漢族,住徐州經濟開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李XX,江蘇金華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權XX,男,漢族,住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區。
負責人:金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江蘇昭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佟XX與被告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請對其傷情進行鑒定,因病案有疑義,鑒定機構審查后中止鑒定予以退回,原告遂撤回鑒定申請;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佟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藥費3606.3元、伙食費900元、營養費2280元、護理費3000元、誤工費180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28086.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28日10時20分,被告權XX駕駛車牌號為蘇C×××××的小型客車,行駛至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山年華小區北門西100米處,與前方騎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權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案涉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原告出院后與被告協商各項賠償費用未果。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涉案蘇C×××××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在依法審查駕駛員具備駕駛資格及涉案車輛具備行駛資格的情況下,我司愿意在承保限額內承擔相應賠償。2、原告訴請的醫療費用應當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是否與交通事故有關聯性有異議,傷者在3月19日出院后進行治療與本次事故并無因果關系。3、對原告按200元每天主張誤工費,其并未提供相應勞動合同、工資扣發減少證明,且實際工資已經超過每月5000元的納稅標準,其并未提供相應繳費憑證。原告主張的營養期限、護理期限天數過長,標準過高。交通費并未提供相關票據,請法庭酌情判定。4、我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等程序性費用。
被告權XX辯稱,1、我的車輛投保了保險,原告的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2、我墊付了醫療費17656元,對于墊付費用我自行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和爭議焦點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此認定如下事實:2018年2月28日,被告權XX駕駛車牌號蘇C×××××的小型客車,與原告騎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權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在徐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骨盆多發骨折、骶尾部骨折、L1椎體骨折,3月19日出院,住院18天,醫囑“1.石膏固定一個月后來院復查,拆除石膏;2.三個月內嚴禁患肢負重;3.繼續休息,加強營養支持;4.加強肌肉關節鍛煉,避免血栓、肌肉萎縮等臥床并發癥的發生;5.定期來院攝片復查,不適隨診。”住院期間治療費用由權XX墊付。出院后的3月27日至5月28日,原告多次進行門診檢查治療,支出費用3602.3元。
本院認為,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結合醫療機構的醫囑意見、原告住院期間治療情況等,原告在出院后進行的門診檢查治療,與案涉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辯稱原告出院后治療費用與案涉交通事故無關,但沒有提供相反證據,本院對其抗辯主張不予采信。故,對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出院后治療檢查費3602.3元,本院予以支持。2、對于原告主張的其他費用,依法認定如下:①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原告住院天數,按照50元/天標準計算,數額為900元;②營養費,按照38元/天標準,參照醫囑意見酌情支持60天,數額為2280元;③護理費,按照80元/天標準,參照醫囑意見,對原告主張30天予以支持,數額為2400元;④誤工費,參照醫囑意見酌情支持90天,參照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按照129元/天計算,數額為11610元;⑤交通費,根據原告治療情況,酌情支持250元。以上合計21042.3元。3、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①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②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③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肇事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則原告的上述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在保險限額內能夠足額賠償的情況下,被告權XX不再對原告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佟XX一次性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人民幣21042.3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權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基奎
人民陪審員 孫榮林
人民陪審員 孟獻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