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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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763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秦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天津市房產供熱公司退休職工,住天津市紅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天津北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X,男,漢族,住天津市北辰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2019)津0106民初12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上訴人無需向被上訴人賠償誤工費;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李XX事故發生時已年近70周歲,不符合主張誤工費的條件,其在一審中組織的相關證據也不足以證實其因案涉事故實際較少的收入,一審判令上訴人向其賠付誤工費無任何事實依據。
李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郭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聽從法院判決。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郭XX、某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2000元、誤工費9000元、護理費10000元、營養費6000元、鑒定費25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29800元;2.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李XX,不足部分由郭XX、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3.李XX保留后續治療以及康復產生的全部費用另行起訴的權利;4.訴訟費由郭X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1日11時30分,郭XX駕駛津N×××××小型客車,沿紅橋區咸陽北路行駛至咸陽交口時,與李XX騎自行車發生接觸,造成李XX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紅橋支隊丁字沽大隊認定,郭XX負全部責任,李XX無責任。事故當日,李XX被送往天津市紅橋醫院門診治療,后前往天津市天津醫院接受治療,確診為左腓骨骨折。李XX自述現已治療終結。郭XX為李XX墊付醫藥費用5826.98元。事發前,李XX在陽光鑫匯財務咨詢公司工作,報酬3000元/月。經李X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對其的委托事項:左腳里踝骨軟組織粘連與2018年6月1日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9年4月19日出具《通知函》,認為:被鑒定人李XX提供的現有病歷材料及影像資料有限,因此無法答復其鑒定要求,故退回貴院依法酌情處理。應李XX再次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中天法醫司法鑒定所對上述申請事項進行鑒定。2019年5月21日,李XX向一審法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請。之后,李XX申請對本次交通事故中左腓骨骨折進行傷殘等級和營養期、護理期、營養期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中勝物證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津中勝[2019]臨床鑒字第117號傷殘等級、三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李XX左下肢損傷未構成傷殘。被鑒定人李XX誤工期9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李XX向天津市中勝物證司法鑒定所支付鑒定費2500元。津N×××××車輛系郭XX所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本次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已經交管部門作出認定,雙方均無異議,一審法院對此以確認。郭XX所駕車輛津N×××××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所以,對于李XX的各項損失,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郭XX賠償。李XX的損失范圍如下:1.醫藥費:李XX主張2000元醫藥費,未向法庭提供證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郭XX為李XX共墊付醫藥費5826.98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2.誤工費:賠償權利人超過六十周歲的,一般不支持誤工費,但有證據證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現李XX雖已享受退休金待遇,但其受傷前在陽光鑫匯財務咨詢公司工作,有證據證明其有額外收入3000元/月,經鑒定其誤工期90日,一審法院確認李XX誤工費9000元。3.營養費:李XX的營養期評定為60日,其主張100元/天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參照李XX傷情和年齡酌情按照25元/天計算,支持營養費1500元。4.護理費:李XX主張聘請護工對其進行護理,每月支付5000元護理費,但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一審法院參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李XX的護理期評定為60天,一審法院確認李XX需護理費7406.5元(45056元/年÷365×60天)。5.鑒定費:李XX申請鑒定,支付2500元鑒定費,系確定損失范圍支付的必要費用,應予以支持。6.交通費:李XX主張去按摩產生的交通費,首先李XX并未證據證明進行過按摩治療,其次又無交通費票據,一審法院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另外,李XX要求保留后續治療以及康復產生的全部費用另行起訴的權利,一審法院在啟動鑒定程序時,李XX自述已治療終結,故對李XX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李XX誤工費9000元、營養費1500元、護理費7406.5元,賠付郭XX為李XX墊付的醫藥費5826.98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李XX鑒定2500元。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賠償李XX誤工費9000元、營養費1500元、護理費7406.5元、鑒定2500元,共計20406.5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賠付郭XX為李XX墊付的醫藥費5826.98元;三、駁回李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2元,由李XX負擔62元,郭XX負擔3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李XX誤工費的認定問題。李XX在一審期間提交了陽光鑫匯財務咨詢公司出具的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正常工資薪金明細報表、記賬憑證交接單、代記賬公司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證明其雖年齡超過六十周歲,但有固定收入,一審法院結合其收入減少情況和鑒定機構評定的誤工期判令上訴人給付李XX相應數額誤工費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不應支付李XX誤工費,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炳正
審判員 張 璇
審判員 史軍鋒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張紅星
書記員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