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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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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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07民初14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徐XX,男,漢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男,漢族,住邯鄲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武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該公司職工。
原告徐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11月27日2時50分,徐XX駕駛車牌號為冀FXXXXX小型載客汽車路過河北省邯鄲市,因天氣原因視線不好,撞上路邊路墩然后翻入溝里,造成原告車輛損壞。事故經邯鄲市肥鄉區交警大隊認定,徐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所有的冀F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等共計52271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交了下列證據:
1、事故認定書1份,用以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劃分。
2、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用于證明徐XX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冀FXXXXX號車具備合法的行駛資格。
3、保險單1份,用以證明冀F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商業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及保險期間、保險限額等。
4、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SHEFYC20191117號公估報告書1份,用于證明冀FXXXXX號車輛損失數額為43271元。
5、評估費票據1張,計款2000元。
6、施救費票據1張,計款7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的冀FXXXXX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車損險保額61978元,并投保了車損不計免賠險。對于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以事故認定書載明為準,其他意見質證時發表。
被告未提交證據。
法庭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質證: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駕駛證無異議,行駛證未在檢驗有效期,檢驗期限到2019年6月,事故發生時已超過檢驗期限,原告應提供在有效期內的行駛證復印件,否則不屬于保險責任;對證據3無異議;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評估報告經庭前我司審核,損失項目基本合理,但配件價格偏高,合理損失我司認為應在30000元左右,評估報告只是對車輛損失的認定,原告還需提供修理費發票和維修明細佐證車輛已經實際修理;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但我司不承擔該項損失;對證據6真實性、關聯性均不認可,施救費金額過高且未能提供拖車明細,施救費票據系2020年1月6日開具,無法證明與事故的關聯性,另根據施救費票據載明的肥鄉縣車專家汽車修理廠地址為肥鄉鎮勒馬臺村,事故發生地點在長安路輔路,經我司庭前查詢,兩地相距約5公里左右,根據河北省施救費標準,2噸以下小型車輛10公里以內施救費為150元,綜上我司認為施救費不合理。
法庭經質證、認證,查明下列事實:
2019年11月27日2時50分,徐XX駕駛其所有的冀FXXXXX號小型載客汽車,在河北省邯鄲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經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肥鄉大隊認定,徐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冀F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保險,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61978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冀FXXXXX號車車輛損失為43271元。原告支付了評估費2000元。另原告提交了施救費票據1張,計款7000元。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車輛的車損評估報告系本院委托,由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被告雖提出異議,但被告未提交足以反駁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的相關證據,故對該評估報告確定的車損數額,本院予以確認。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失43271元及原告支付的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2500元(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數額過高,根據車輛損壞情況、施救距離,酌情確定施救費為2500元)等共計47771元,應當由被告在原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評估費系因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稱不應承擔評估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徐XX保險金47771元;
二、駁回原告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7元,減半收取計553.5元,由原告徐XX承擔47.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5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文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少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