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王XX;肥城市順源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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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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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24民初27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阿縣人民法院 2020-02-07
原告:周XX,男,漢族,住東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東阿同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漢族,住肥城市。
被告:肥城市順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負責人:嵩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職工。
原告周XX與被告王XX、被告肥城市順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源運輸公司)、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被告順源運輸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石橋損失暫定為5萬元,如被告不申請重新鑒定,原告將變更訴求為1052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3日6時50分許,王XX駕駛魯J×××××魯J×××××重型牽引車沿省道71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盛隆飯店門口石橋時,導致石橋橋體損壞。魯J×××××魯J×××××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順源運輸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經評估石橋損失為103200元,評估費2000元,因調解未果,故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王XX、被告順源運輸公司未提供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真實性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魯J×××××號車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公司同意賠償。對于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賠償。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辯論以及舉證質證意見,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4月13日6時50分許,王XX駕駛魯J×××××魯J×××××號重型牽引車沿省道710線東阿縣盛隆飯店門口由南向北行駛經過事發(fā)地點時,導致周XX所屬的橋體損壞,車輛無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王XX負全部責任,周XX無責任。魯J×××××魯J×××××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順源運輸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且不計免賠。涉案石橋橋體系原告在其租賃的東阿縣南關村村委會的土地上建設并投入使用。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自行委托聊城市嘉城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橋體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以聊嘉誠評字(2019)第0352號評估報告書評估橋體損失價格為10320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2000元。被告以該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為由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本院委托,聊城大公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聊城大公評字(2019)第H1059號財產損失鑒定報告認定石橋橋體損失價值為48233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作為涉案石橋橋體的建設者及使用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予以賠償。王XX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屬的石橋橋體損壞屬實。交警部門認定王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周XX無責任,本院予以確認。王XX駕駛的魯J×××××重型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依據上述規(guī)定,對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害,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損失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部分,應由侵權人王XX及順源運輸公司共同承擔。
本院認定原告的石橋橋體損失為4823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其余損失4623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于原告自行委托支出的評估費2000元,因該評估結論未被我院采納,故該評估費由原告自負。原告主張在重新鑒定過程中應評估機構要求租賃挖掘機支出費用1600元,原告提供了發(fā)票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證實原告提供挖掘機械配合完成標的物數(shù)據采集的必要性,該費用系重新鑒定過程中必要支出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賠償原告周XX石橋損失共計49833元;
二、駁回原告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過付款均通過東阿縣人民法院賬戶過付,賬戶名稱:東阿縣人民法院,賬號:9150115040942050001488,開戶行:東阿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鐵支行,行號402471600013.轉賬時必須注明案號及對方當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王XX、肥城市順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紅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