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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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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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7民初1757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19-12-11
原告:張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上海社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鄧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東路XXX號XXX樓、XXX樓XXX-XXX室。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1月12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被告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778.20元、營養費3,600元、誤工費46,535.02元(審理中變更為47,230.19元)、護理費5,40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50元、車損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交通費600元、律師費4,000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劉XX賠償。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18時15分許,被告劉XX駕駛牌號為豫RO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事故致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松江交警支隊”)認定,被告劉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經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XXX傷殘。被告劉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被告劉XX辯稱,對事發經過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發后墊付原告2,7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和責任認定由法院依法認定,確認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并含不計免賠險,事發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的先期醫療費已經訴訟,其已賠付38,783.47元,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已用盡;對原告部分訴請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5日18時15分,在松江區李高路出北松公路南約500米處,被告劉XX駕駛豫RXXXXX小型普通客車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碰撞,事故致兩車損壞、原告受傷,經松江交警支隊認定,被告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本案事故車輛豫R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并附加不計免賠險,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事發后,原告進行了治療,就先期醫療費已向本院提起訴訟,并經本院(2018)滬0117民初19330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截止至2018年10月28日的醫療費38,783.7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上述調解已生效并履行。后原告進行了復診,支出醫療費778.20元。
2019年7月12日,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三期進行鑒定。同年8月12日,該鑒定機構出具了尚法[2019]殘鑒字第30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張XX因交通事故致左脛骨中下段、左腓骨上段骨折,經手術治療,遺留左踝關節活動障礙構成XXX傷殘。張XX傷后可予以休息15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另遵醫囑擇期取出內固定,術后可予以休息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為上述鑒定原告支付鑒定費1,9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和三期進行重新鑒定。
原告系農業家庭戶口,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居住在本市松江區,其與大碇電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簽訂有自2017年8月24日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正常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發前六個月原告的平均工資為每月6,747.17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大碇電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上述:“張XX,男,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于2015年7月24日入職大碇電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該員工于2018年10月15日18時15分,張XX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予以認定工傷。張XX在2018年10月16日開始休工傷假,并在2019年6月開始回公司上班。2018年10月16日-2019年4月30日期間,公司正常發放該員工工資,該員工標準工時月工資7560元/月,其中2018年10月工傷假工資4300元,其余2018年11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2月、2019年3月、2019年4月均按照7560元/月給付,合計發放49660元人民幣。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的,其誤工費應該由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人承擔,因此公司向張XX追回之前其工傷期間發放的所有薪資,合計49660元人民幣。……”對于該情況說明,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可真實性,但認為原告應補充提供2018年11月-2019年4月退還工資至公司的憑證,補充憑證后誤工部分僅同意補差額,根據原告現有證據其工資正常發放,故不認可誤工費。原告表示工資現尚未退還,但其公司要求退還。
審理中,原告與兩被告就醫療費778.2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3,600元、衣物損失費100元、交通費300元達成一致意見,另外原告與被告劉俊澤就律師費2,700元確認一致,原告確認被告劉俊澤事發后墊付其2,700元,該款與律師費予以抵扣。
以上事實,主要有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抄件、門急診病歷、醫療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發票、勞動合同、銀行交易明細、參保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營業執照、情況說明、(2018)滬0117民初19330號民事調解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關于本案責任承擔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屬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事發前,豫R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因被告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由其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豫RXXXXX小型普通客車同時投保了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險),故被告劉XX應承擔的賠償款項,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劉XX承擔。
二、關于重新鑒定申請。
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原告傷殘等級和三期的申請,本院認為,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是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其鑒定結論系綜合原告的治療經過、相關材料以及臨床檢驗檢查分析所得,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鑒定結論所依據的材料來源或鑒定程序存在瑕疵,故對于其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三、被告賠償項目及金額的確定。
對于醫療費778.2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3,600元、衣物損失費100元、交通費300元,原告與兩被告已確認一致;對于律師費,原告與被告劉XX一致確認為2,700元,于法不悖,本院均予以確認。
對于殘疾賠償金,應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原告雖系農業家庭戶口,但其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事發前在上海城鎮地區連續居住超過一年且收入來源于城鎮,同時原告定殘時未滿六十周歲,故其按照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34元計算二十年主張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傷情構成XXX傷殘,賠償系數應為10%,故本院確認殘疾賠償金為136,068元。
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根據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所造成的后果及被告已賠付情況等情況,確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支付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對于誤工費,應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原告雖因本次事故同時認定為工傷而在休息期內正常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但原告傷情系因本案交通事故侵權所致,被告劉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原告單位明確表示要求依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向原告追回已發放工資,故原告要求被告作為侵權責任人賠償其休息期內誤工費的要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同時根據鑒定意見書確定的休息期150天,結合原告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本院按照每月6,747.17元的標準計算,確定誤工費為33,735.85元。原告后續拆除內固定產生的誤工費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對于鑒定費1,950元,由原告提供的發票予以證明,該費用是原告確定其傷殘等級及三期費用所必然產生的,屬于直接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對于車輛損失,根據道路事故認定書的記載,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在事故中受損,本院酌情確定為300元。
以上各項費用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105,000元、衣物損失費100元、車損300元,合計110,4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778.20元、營養費3,600元、剩余殘疾賠償金31,068元、護理費3,600元、誤工費33,735.85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1,950元,合計75,032.05元。不屬于保險范圍的律師費2,700元,由被告劉XX賠償原告,與其已墊付原告的2,700元相抵扣,本案中被告劉XX無需另行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110,4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75,032.05元;
三、被告劉XX賠償原告張XX2,700元(已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84元,減半收取計2,192元,由原告張XX負擔161元(已付),由被告劉XX負擔2,03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姚偉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趙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