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X、張X與上海錢凌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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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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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8民初24278號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呂XX,男,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
原告:張X,女,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施X,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龔XX,男,漢族,。
被告:上海錢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縣。
法定代表人:張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XX、原告張X與被告龔XX、被告上海錢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凌物流公司”)、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XX、原告張X及兩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施X、被告龔XX、被告錢凌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XX、原告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親屬呂曉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360,680元、喪葬費42,786元、交通費1,000元、手機、衣物損壞費5,000元、評估費2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強險內優先賠付)、律師費10,000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超出或者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由被告龔XX、被告錢凌物流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14日14時30分許,被告龔XX駕駛牌號為滬DXXXXX的重型廂式貨車沿青浦區外青松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外青松公路上海繞城高速東側白鶴入口處時,向東右轉彎,適遇受害人騎人力自行車沿外青松公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此,雙方發生碰撞,造成車損、財物損失及受害人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本次事故作出被告龔XX承擔全部責任,受害人不負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原告呂XX與原告張X為夫妻關系,受害人呂曉峰系兩原告的婚生子女。被告龔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于保險期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給兩原告造成極大的打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諸法院。
被告龔XX辯稱,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掛靠在被告錢凌物流公司處,律師費金額過高,其他與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被告錢凌物流公司辯稱,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龔XX車輛掛靠在其公司處,律師費過高,其他與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事實無異議,責任認定有異議,受害人車輛超速且安全設施不全,與事故有一定的關系。事故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合理損失。對原告訴請的意見:喪葬費無異議;死亡賠償金,由法院依法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無異議;交通費認可500元;手機費不認可,衣物損失費認可500元;評估費依法認定;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4日14時30分許,被告龔XX駕駛牌號為滬DXXXXX的重型廂式貨車沿青浦區外青松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外青松公路上海繞城高速東側白鶴入口處時,向東右轉彎,遇呂曉峰騎人力自行車沿外青松公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此,雙方發生碰撞,造成車損、財物損失及呂曉峰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內容為:龔XX駕駛機動車通過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是本起事故發生的唯一、直接原因;被告龔XX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的行為,屬違法行為,但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呂曉峰騎安全設施不全的人力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速超過15公里的行為,屬違法行為,但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龔XX是事故的全部過錯方,龔XX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呂曉峰不負事故責任。2019年10月29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評定呂曉峰的手機直接物質損失為4,5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240元。呂曉峰原告呂XX、原告張X系呂曉峰的父母。另,兩原告因本次訴訟聘請律師代理,支付律師費10,000元。
另查明,滬DXXXXX重型廂式貨車掛靠于被告錢凌物流公司處。被告某保險公司系滬DXXXXX重型廂式貨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承保單位,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龔XX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審理中,原告另提供以下證據:華東政法大學招生辦公室證明1份、華東政法大學賬務處證明1份、錄取通知書1份、上海市朱家角中學證明1份、白鶴派出所出具的農業人口數和非農業人口數證明1份、原告呂XX的養老保險繳費情況1份,證明死亡賠償金應適用城鎮標準。被告龔XX和被告錢凌物流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對錄取通知書及養老保險繳費情況的真實性無異議,其他證據及死亡賠償金適用標準由法院審核。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此本院予以確認。據此,本院確認被告龔XX對原告及其親屬呂曉峰的損失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呂曉峰駕駛的人力自行車安全設施不全及車輛超速,故對責任認定有異議,本院認為呂曉峰雖有違法行為,但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錢凌物流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應對被告龔XX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被告龔XX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不屬保險范圍或超出保險限額的損失由被告龔XX賠償。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原告及其親屬呂曉峰的實際損失計算如下:1、喪葬費42,786元,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2、死亡賠償金1,360,680元,原告已提供適用城鎮標準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3、精神損害撫慰金,本起事故使原告失去了親人,給原告精神造成極大痛苦,被告對此理應予以賠償,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認為50,000元。4、交通費,被告自愿認可500元,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故本院確認交通費為500元。5、手機、衣物損失費5,000元,其中手機損失費4,500元,原告已提供相應證據;衣物損失費,被告確認500元,故本院對手機、衣物損失費予以確認。6、評估費240元,原告已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7、律師費10,000元,也是本起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被告應予賠償,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469,206元,其中律師費10,000元由被告龔XX承擔,余款1,459,20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呂XX、原告張X1,459,206元;
二、被告龔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呂XX、原告張X10,000元;
三、被告上海錢凌物流有限公司對被告龔XX的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28元,減半收取9,014元,由原告呂XX、原告張X共同負擔2.60元,被告龔XX和被告上海錢凌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011.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小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金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