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X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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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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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112民初66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2020)陜0112民初665號
原告:魯XX,女,漢族,住西安市未央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漢族,住榆林市子洲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區、四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
負責人:孫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法務,住西安市碑林區。
原告魯X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魯XX、被告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魯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XX賠償其醫療費5543.63元、誤工費9000元、護理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營養費24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待鑒定)、被扶養人生活費(待鑒定)、后續治療費3000元、精神損害費10000元、電動車500元、眼鏡380元,合計36063.63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范圍內對其損失予以先行賠償;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2019年5月31日16時30分,被告李XX駕駛陜AXXXXX輕型貨車XX環XX段由西向東行駛至師道口路口時,觀察不周,與原告騎行的愛瑪電動自行車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
原告被送到鳳城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1.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2.腰椎間盤膨出”,住院治療8天。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X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雙方就賠償事宜分歧較大,故原告訴至本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李XX辯稱,本起事故其為全責,原告醫療費14435.16元,其為原告墊付10805.16元,其他意見同被告某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起事故屬實,陜AXXXXX輕型貨車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亦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超出部分其公司不予承擔。
具體賠償項目中,根據醫囑,原告出院后休息一周,故其公司最多認可誤工期14天,護理期7天;因原告未提供事故發生后原告和護理人員的工資流水,不能證明實際損失,故對原告訴請的誤工費和護理費金額不予認可;交通費,原告提供的票據僅有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依據,不予認可;電動車維修票據非正式發票,不予認可;事故認定中沒有注明眼鏡損失,對原告該項訴請,不予認可;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31日16時30分,被告李XX駕駛車牌號為陜AXXXXX的輕型貨車,XX環XX段由西向東行駛至師道口路口時,觀察不周,與原告魯XX騎行的愛瑪電動自行車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該起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XX隊XX大隊第6101124201900055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被告李XX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鳳城醫院治療,住院7天,出院診斷為:1.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2.腰椎間盤膨出,出院醫囑為:1.休息1周,避免重體力勞動;2.2周后復查胸部CT;3.針對患者腰椎情況,疼痛科門診繼續治療;4.不適門診隨診。
出院后,原告又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14日在西安鳳城醫院門診檢查、治療。
以上,原告共花費醫療費15548.79元,其中原告支付4743.63元,被告李XX為原告墊付10805.16元。
另查,陜AXXXXX號輕型貨車的所有人為張瑩,該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12月,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被告李XX2016年5月9日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
再查,原告騎行的愛瑪電動車因本起事故受損,在邦德永生電動車進行維修,花費維修費500元。
庭審中,原告稱其為西安鐵路集團公司西安生活段保潔,月工資3000元,因本起事故實際誤工3個月,誤工費9000元;原告受傷后由其丈夫唐軍武護理,唐軍武系西安雄峰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員工,月保底工資5500元。
針對原告主張的以上事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和唐軍武事故發生前三個月(2019年3月至5月)的工資流水,但未提交事故發生后的銀行流水或誤工收入減少的證明。
經法庭詢問,原告就其傷情不申請司法鑒定。
法庭調解,因分歧較大,致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檢查報告單、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費用清單、工資發放表、行駛證、駕駛證、交通費票據、維修費票據,被告李XX提交的醫療費票據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事故車輛陜AXXXXX號輕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現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身體受傷及財產受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分項予以賠付,不足部分,因事故車輛陜AXXXXX號輕型貨車未投保商業險,應由該車輛駕駛人依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全部責任。
關于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療費,依醫療費票據為準,共計15548.79元,其中原告支付4743.63元,被告李XX為原告墊付10805.16元。
原告訴請的醫療費中含有800元的草藥費,但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XX墊付部分與本案一并處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賠付時直接支付給被告李XX。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訴請4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3.營養費,營養期依住院天數7天,每天按30元標準計算,共計210元。
4.誤工費,誤工期根據原告傷情及復查情況,并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相關規定,確定為30天;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根據原告提交的工資流水,本院確定為3000元/月,誤工費共計3000元。
原告主張誤工期3個月,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5.護理費,護理期根據原告傷情及復查情況,并參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相關規定,確定為15天;護理費依120元/天的標準計算,共計1800元。
原告主張護理期一個月,無相關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稱由其丈夫唐軍武護理,并提交了唐軍武在本起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收入,但并未提交確由唐軍武護理以及唐軍武在事故發生后工資收入減少的相關證據,故對原告主張依6000元/元的標準計算,本院不予支持。
6.交通費,結合原告治療及復查情況,本院酌定為400元。
7.后續治療費,因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故對原告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事故受傷,但未造成精神嚴重受損,故對原告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9.財產損失,本起事故致原告騎行的電動車受損,花費維修費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眼鏡損失380元,因原告并未舉證證明本起事故致其眼鏡受損,故對眼鏡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總額為16158.79元,已超出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0000元,剩余6158.79元由被告李XX依事故責任比例(全部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即6158.79元。
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損失為5200元,財產損失為500元,未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限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全額賠付。
綜上所述,原告的醫療費15548.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營養費210元、誤工費3000元、護理費1800元、交通費400元、財產損失500元,共計21858.7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5700元,剩余6158.79元由被告李XX予以賠付。
被告李XX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10805.16元,與本案一并處理,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上款時直接支付給被告李XX。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魯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共計15700元(具體履行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魯XX4894.84元,支付被告李XX10805.16元);二、被告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魯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6158.79元;三、駁回原告魯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原告魯XX已預交),由被告李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武曉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崔子豪